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20.48KB ,
资源ID:6385682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638568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91134.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91134.docx

1、学生违纪处分条例9113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1.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2.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3.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

2、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4.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2)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3)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

3、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5)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6)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6.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2)确系他人胁迫

4、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7.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1)拒不承认错误;(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3)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6)违纪群体为首;(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8.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1)给予学生取消学籍转试读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专业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做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主管校

5、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学校各专业处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4)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处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5)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6)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7)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专业

6、科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8)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9)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10)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试读则以一学期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专业处审核,学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试读期不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转试读的处分。(11)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当天办理

7、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遣送离校,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9. 处分决定由专业处学生副处长送达给学生本人。10.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专业处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11.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二、分则12. 学生不得有反动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

8、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同乡会,从事非法活动.(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5)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7)泄漏国家、学校秘密,造成后果。13.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

9、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团伙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7)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情节如何,均从重处罚。(8)参与打架二

10、次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4. 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5.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6.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1)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2)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11、以上处分。(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17.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8.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

12、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敲铁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向楼下掷物、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宿舍起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加重一级处分(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偷接电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

13、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5)凡在学生宿舍、教室私藏管制刀具、枪械、铁棒、铁水管等器械者,除没收其器械外,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6)熄灯后讲话者及学生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9.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0.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a)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

14、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b)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c)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老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顶撞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

15、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作如下处分:a)调戏、侮辱或以短信等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b)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c)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1.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

16、、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2. 凡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3.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3)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4.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

17、照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5. 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一定数量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1)累计旷课达20-39节,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旷课达405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达60-79节,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旷课达80-9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累计旷课达100119节,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处理。(6)累计旷课节120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6. 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屡教不改,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1) 不按规定佩戴胸卡者,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顶撞文明监督岗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者,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18、,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2)在校内(宿舍外)抽烟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3)在宿舍内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4)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5)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实习期间,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甚至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7)实习期间,自由散漫,经常迟到、早退,随便旷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或旷工时间累计达2-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6天者,给予记

19、过处分;7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8)实习期间,无视厂规,不听从指挥,甚至顶撞领导和师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9)实习期间,偷窃实习单位财物、产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7. 学生将行李、背包、物品扔出校园围墙或从栅栏中递出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出入学校不走正常通道,采取翻爬围墙或其他建筑物的方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8. 高空抛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9. 对于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严重错误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三、附则30. 学生违纪处理的申诉。(1)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2)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3)学生对违纪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副校长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由学生管理副校长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4)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31.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32.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33.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