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轮岗和交接制度第一条 制订目的规范公司财务部轮岗和交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证对资产和帐务的接触、处理均按照授权要求进行,维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确保公司各项财务工作规范有序,有利于财务人员培养和内部牵制制度;规避公司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制订依据1、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 COSO内控框架体系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5、总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体系6、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通知7 、公司内控规范(试行)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海南公司和海南有限公司财务部的轮
2、岗和交接行为。第四条 轮岗制度1、根据总公司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通知规定单位应建立财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2、 本公司财务部每年由企业财务经理负责制订轮岗计划,确保岗位轮换不影响会计工作的开展。3、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执行时,由财务经理重新拟定计划。4、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工作的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5、轮岗会计人员仍要对本人移交前的工作负责。第五条 交接制度1、 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3、。(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必要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2、 财务经理办理交接手续,前任财务经理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经理或者企业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4、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5、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制度5.6
4、条规定的责任。6、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企业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负责人监交。岗位交接单一式三份,交接双份人员各执一份,档案室留存一份。8、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9、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0、 出纳人员保管银行票据,财务部门人员轮岗,银行票据交接时相关人员应履行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监交。11、财务印鉴应当由财务经理指定不同专人分别保管,财务部门人员轮岗,印鉴交接时相关人员应履行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监交。12、财务部授权收款人和财务部应当对收到的现金和票据分别登记,且财务部授权人员应直接将现金和票据送交财务部出纳处,办理签字或者盖章等票据交接手续。13、 公司内部人员经过批准有权现场查阅或调阅相关会计档案,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当与专职人员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