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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和31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在危大工程管理中的职责.docx

1、住建部37号令和31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在危大工程管理中的职责住建部 37 号令和 31号文件规定各单位 在危大工程管理中的职责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一)前期保障1、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 程周边环境等资料。2、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 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 全管理措施。3、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 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4、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 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二)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危

2、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会。(三)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 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 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2、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3、对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建设单位应当立即 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4、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 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5、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 并对应急抢

3、险工作进行后评估。(四)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2)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3)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 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4)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 测的;(5)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二、勘察单位的职责(一)前期保障1、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

4、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2、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二)专项施工方案 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危大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三)现场安全管理1、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有关危大工程验收。2、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 抢险工作。3、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恢复方 案制定和应急抢险后评估工作。(四)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

5、款。三、设计单位的职责(一)前期保障1、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 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进行专项设 计。2、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二)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危大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三)现场安全管理1、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有关危大工程验收。2、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 抢险工作。3、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恢复方 案制定和应急抢险后评估工作。(四)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未提出

6、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单位的职责(一)前期保障 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 安全管理措施。(二)专项施工方案1、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 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 织编制。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 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

7、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专项施工 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 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 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 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 家论证会。5、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

8、单位应当根据论 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核、审查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 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规定的 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6、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会意见对专项施工方进行修改后,修 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三)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由双方 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专项施工

9、方案。因规划调整、 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 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4、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 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 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发 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 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及总监理工

10、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 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6、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 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危大工程验收7、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 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恢复方 案制定和应急抢险后评估工作。9、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 查、

11、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四)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罚:( 1)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 术交底的;(2)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的;(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 行现场监督的

12、。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的;( 2)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3)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 工方案的。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

13、的罚款:(1)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3)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4)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5)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五、监理单位的职责(一)专项施工方案1、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 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危大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4、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施工单位根 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或

14、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 由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 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二)现场安全管理1、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2、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监测单位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 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

15、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危大工程验收。6、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 抢险工作。7、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恢复方 案制定和应急抢险后评估工作。8、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专项巡视检 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三)法律责任1、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16、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 者停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 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2、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2)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3)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4)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六、监测

17、单位的职责(一)现场安全管理1、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 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2、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 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3、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有关危大工程验收。(二)法律责任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1)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2)未按

18、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3)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4)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七、监管部门的职责(一)监督管理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建立专家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全监督机构,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 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 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 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 保障。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19、门或者所属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 令施工单位整改;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对依法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 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5、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 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 对于专家不认真 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取消专家资格。(二)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0、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八、关于专家论证1、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 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2、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 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 确认。3、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应当包括:(1)专家;(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

21、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 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4、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 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 容应当包括:(1)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 全。2018.8.8注:为便于运用,将37号令和 31号文中相关职责按单位进行了罗列, 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请斧正。曾锡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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