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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1、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一章 总则1.1 陕西省西咸新区是构建欧亚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和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是我国创新城市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范例。为推进西咸一体化、共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针对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的特殊建设要求制定本规定,引导建设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1.2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

2、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西咸新区实际情况及已试行的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建设标准,制定本规定。1.3 本规定适用于西咸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凡在西咸新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1.4 本规定将根据规划、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可做进一步的优化完善。1.5 西咸新区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1)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500m2;(2)多层

3、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1000m2;(3)高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2000m2;(4)高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3000m2。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表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性质建筑类别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

4、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R2R3A1A2A3A4A5A6A7B1B2B3MWSUG多层与中高层住宅低层住宅经营性公寓公益性公寓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服务设施托幼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业设施(不包括市场)大型综合市场商务建筑娱乐康体设施工业社会停车场公用设施商住楼商办综合楼注: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应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对于未涉

5、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商住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商办综合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办公的建筑。 对于混合用地兼容性的控制,应根据本规定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地块具体的兼容情况,即在兼容性的弹性控制中确定适宜城市发展的具体使用功能及控制比例。2.3 建设用地的混合性引导:为促进城区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混合用地开发,满足商住综合区、商务办公区、创意园区等项目对复合功能的需求,并提高职住平衡指数,适当鼓励商业与住宅混合、商业与

6、办公混合等开发模式。(1)居住用地:主要针对城市次级商业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城市重要道路周边的居住用地,可鼓励公共服务(A2-A5)、商业(B1)、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等混合功能开发。上述混合开发的非住宅功能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2)商务用地:主要针对就业岗位相对集中的商务用地(B2),可适当鼓励商业(B1)、居住(R)等混合功能开发,提高办公区日常生活的便捷性、并防止办公区夜间空城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3)商业用地:主要针对结合城区公共中心分布的商业用地(B1),可鼓励一定量中高层居住公寓(R2

7、)、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文化(A2)、体育(A4)等综合功能开发,促进城市中心功能的复合性与立体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20%。(4)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内可少量混合部分商业设施(B1)、文化设施(A2)、体育设施(A4)等。行政办公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文体等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5%。(5)工业用地:在有绿化隔离带及工业相关指标达标的情况下,一类工业用地中可适当混合商业服务业(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A)等必需的配套功能,鼓励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创意设计等形成研发产业混合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中混

8、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应限制配套建筑用地比例,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2.5 开发强度控制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控制。经规划论证并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情况下,在审批时可以有条件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下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BD(%)容积率FAR住宅建筑低层20BD351.0 FAR1.3多层15BD301.010000平米市场-车位/100m213体育馆一类车位/百座420体育馆:一类4000座;二类4000座 体育场:一类15000座;二类15000座 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二类车位/百座220影剧院一类车位/百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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