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O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2、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釆矿业,制 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 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 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
3、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等)。四、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 建筑业。营业收入8
4、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四)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5、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
6、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 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
7、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
8、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名称指标名称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小(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
9、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农林牧渔营业收入万元20000500-2000050-50050工业从业人员数人 1000300-100020-300400002000-40000300-2000300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800006000-80000300-600080000000-80000300-5000300批发业从业人员数人$20020-2005-205营业收入万元$400005000-400001000-5000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数人1$30050-30010-5010营业收入万元$20000500-20000100-
11、500100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300003000-30000200-3000200仓储业从业人员数人1$200100-20020-100300001000-30000100-10001000300-100020-300300002000-30000100-2000100住宿业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2000-10000100-2000100餐饮业从业人员数人1$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2000-10000100-2000100信息传输从业人员数人 2000100-2001
12、0-10010软件和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信息技术营业收入万元$100001000-1000050-10001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亿元$2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数人 1000300-1000100-300100营业收入万元$50001000-5000500-1000500租赁和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商务服务资产总额亿元$12其他从业人员数人1$300100-30010-10010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 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 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汁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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