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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阜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实 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 增进科研服务效能, 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 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政府机关部门负责审批、 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1. 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科研项 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

2、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 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 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2.各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 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监控等。第二章 项目分类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 100 万元以上);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科技 支撑计划课题(经费 100 万元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 大项目; 863 计划课题(经费 100 万元以上); 973 课题(经 费

3、 100 万元以上);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 资金。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 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星火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 火炬计划、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 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40 万元以上、人文社科 项目研究经费 20 万元以上); 863 课题(经费 30 万元以上); 973 课题(经费 30 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 年教师基金;

4、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 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 目。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20 万元以上、人文社 科项目研究经费 10 万元以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新教 师基金课题); 863 课题(经费 10 万元以上); 973 课题(经 费 10 万元以上) ;省自然科学基金

5、项目;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 省软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重点项目。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 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 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10 万元以上、人 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 5 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 各厅局级单 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10

6、 万元以上、人文社 科项目研究经费 3 万元以上);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 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第九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 申请表格、 时 间安排等事项。 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 于 7 日内将相关 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 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习或因公出差 的本单位教职工。第十条 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 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 也可根据学院学 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7、。第十一条 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 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 签署意 见后提交学院, 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 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 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 定后汇总上报。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 报校学术 委员会审议决定。原则上申报数量与申报指标低于 1.5 : 1,且申报总数不超过 15 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5-7 位专家 投票确定。第十四条 申请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 由各单位审定后 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

8、家遴选出部 分项目重点推荐, 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 相关学院及时 组织 3-5 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 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度评选一次。 根据学科建设和 学校发展的需要, 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以及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平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 题。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 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 书或合同的要求, 认真组织实施。 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 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第十七条 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 项目负责人须 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

9、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 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 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 确需 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 告,报请主管单位批准。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 项,充分发挥学校 -学院 -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 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 跨部门、 多学科交叉的重 大综合项目, 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 以 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科研处每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 检查。项目组必须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中期

10、检查表。同时,项目 负责人在每年底将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及重要变更事项以书面形 式报科研处审核, 所取得阶段性成果及科研记录 (涉及研究的实 验记录、调查数据等)以附件形式呈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 工作无进展、中期检查不合格、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及各单位在相应网页上公布,并按相关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确保研究队伍相对稳 定。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 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 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 主持研究工作, 须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 经科 研处报主管单位

11、批准后, 方可执行。 更换后的负责人承担原负责 人应有的职责,做好后续研究工作。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延期或撤销者, 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剩余经费停止使用, 由此造成的合同 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鉴定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 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 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结 题手续。所有资助项目的成果均需注明项目资助来源。第二十四条 各类项目结题鉴定要求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参照具体主管单位文件 规定执行。2.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1)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直接 上报至省

12、教育厅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鉴定;(2)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 书的,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专著 1 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 文 4 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 1 篇;人文社会科学一 般项目(含自筹)须提交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自然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发明专利 1 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 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4 篇以上,其中被 SCI、 EI、 Medline 检索收录 2 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6 篇以上, 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 2 篇;自然科学一般项目 (含自筹) 需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

13、于 1 篇。主管单位对上述项目结题有明确要求的,按其有关文件执行。3.校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其中二类以上 1 篇;一般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在二类及以上期刊 发表论文 1 篇。项目成果获校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免于 结项鉴定。第二十五条 办理项目结题鉴定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 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核准。须鉴定(验收)的要及时申 请鉴定(验收) 。提交项目结题材料时,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须 提交原始实验数据、 记录等相关材料, 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须提 交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及保存项目的相关材料, 主要包括:

14、项目(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合同书或任务书; 协议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专 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标准、典型实物、样品 照片;录像资料、鉴定材料、验收材料、鉴定证书、成果申报材 料、奖励申报材料、获奖证书;项目主管单位有关文件、信函,第二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等级分为优秀、 合格与不合 格三类。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 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研处说明理由, 由 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 延期不得超过一 年。在该项目结项前,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同级新项目。 不能按期结题者, 负责人

15、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并从其所在学 院下一年度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适度扣减指标。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对结题项目进行登记、 归档, 并指导项 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和申请专利。第六章 横向项目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同项目 立项批准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除外。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 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 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合同。 经学校同意或 授权,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 必须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阜阳师范学院”的 名义,并加盖“阜阳师范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 科研处根据

16、签订的科 研项目合同正本, 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 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 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第七章 奖 惩第三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为优秀与合格的, 学校颁发 相应的结题证书, 鉴定为优秀的, 学校在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 中优先推荐。 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 一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阜阳师范学院科研记录本任务来源 承担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处制2010年4月使用规则1.此本发给科研项目负责人专作实验记录之用,不得私用。2.实验记录是科研成果的依据性材料,是科技档案的重要组 成

17、部分,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实验工作记录。3.实验记录本包括封面、目录、正页三部分。4.实验记录一律用钢笔书写,编码页数和原始数据不得私自 撕毁和涂改。5.实验工作记录本必须妥善保管,未经审批手续,不得私自 供外人参阅,不得带离本单位。6.凡正式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写明实验的日期、名称、目的、 方法、结果。7.研究项目结束后,应将此本交回科研处存档。科研处年月日天气:记录:审核:附录:阜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记录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实验记录,提高科研实验质量,并按 照实验室评估和归档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科研实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 应

18、用实验、观察、 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 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第四条 实验记录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第五条 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1.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开始前应当注明实验名称。2.实验方案:每项实验的首页应当有一份详细的实验方案。书面实验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实验方案的名称;实验目的;实验 负责人姓名;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和选择标准; 实验用试剂种类、 规格、级别、来源及实验用溶液的配制方法;供试品和对照品的 名称、缩写名、 代号、批号;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 方法、 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以及选择理由; 观察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 法;数据统

19、计处理方法;结果分析与讨论;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及保密要点。3.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4.实验材料:受试样品和对照样品的来源,实验对象的基本 属性;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 试剂的生产厂家、规格和生产批号;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置 时间和保存条件等。5.实验环境: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光照、通 风、温度及湿度等)。6.实验方法: 常规实验方法应当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 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 步骤和操作细节。7.实验过程:应当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 象、影响因素等。8.实验结果:

20、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9.结果分析:每项实验结束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 确的文字小结。10.实验人员:应当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第六条 实验记录用纸统一使用实验记录本。 计算机、 自动 记录仪器打印图表和数据资料, 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 体检 表、知情同意书等应当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的相应位置上。 实验 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错页或挖补。第七条 实验记录的书写应当用字规范, 字迹工整, 并符合 下列要求:1.实验记录本应当竖用横写,只能使用钢笔或签字笔。2.常用的英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当符合规 范并已在出版界得到认可, 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 实

21、 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当注明其外文名称。3.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 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 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满足实验要求。第八条 实验记录不得随意修改。 如必须修改, 须在修改处 划一斜线,不可以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 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第九条 选用的实验图片、 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 置上。其余照片保存在专门相册中, 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 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 件。第十条 实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 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由实验者在记录后签名, 实验室质控人员审核签字。 实验室主任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 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每项实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按 归档要求将实验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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