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 3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定点零售药店:现将新修订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7月1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惠民优先、方便购药、便于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零售药店能够申请成为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管理制
3、度,供药账、票、货相符。连锁公司门店供药由公司统一配送,非连锁零售药店供药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六)配有1名(含1名)以上执业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营业场所整洁卫生,配有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设立在县以上(指市区及县城)的连锁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设立在县以下(指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连锁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设立在县以上地区的单体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设立在县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市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药店营业面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