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普法宣传材料劳动法普法宣传材料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努力提高职工法律素质- 目 录 -. 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 - 2. 关于公资 - 4.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5.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 7. 劳动合同的解除 - 7. 关于公伤 - 8. 其他热点问题 - 11(一)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1、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是不是一定要订立劳动合同呢?答: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即“小时工”则有特殊规定(详见“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是对你的劳动权益的保障,所以一定要订立合同,而且合同还必须约定好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时和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保
2、等事项。如果单位已经开始用工了,但仍未与你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类型?答:劳动合同共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不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你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你知道“试用期”最新规定期限吗?答:用人单位和你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互相了解,会约定一个考察期的,但是这个考察期不能超多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劳动合同期
3、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多少?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用人单位招人的时候只和你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可以吗?答: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6、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时辞退你?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有限制的。除下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
4、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如果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
5、期限,怎么办?答:如果你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个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他们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而且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要给违约金,这样做可以吗?答:这是不可以的。如果你是在试用期内,并且已经提前三天通知你的用人单位了,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时是不用给违约金的。因为这是你的权利
6、,但是,如果你在试用期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 9、试用期内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吗?答:不用。在使用期内,用人单位出钱对你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如果你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你还培训费给他。即使你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
7、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关于工资1、劳动者的工资包括什么?答: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扣工资?扣工资的额度是什么?答:第一,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不努力没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第二,劳动者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说由于某些情况、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
8、,但是扣减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第三,劳动者请事假,那么工资相应就要扣除一部分。3、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4、服务期间岗位工资上调,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以同样的工资待遇吗?答:可以。劳动者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
9、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内的劳动报酬。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你该怎么办?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不支付加班费的,你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6、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吗?答:不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的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 7、合同期中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吗?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
10、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8、跨地区劳动派遣时,劳动报酬按哪个地区的标准来支付?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三)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你知道劳动者每日、每周的法定工时是多少吗?答: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有关加班时间有何规定?答: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加班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在计算每月的加班时间时,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息
11、日吗?答:不仅要计算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也要把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都计算在内。4、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1)正常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5、若单位擅自要求员工加班,该怎么办呢?答: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单位交涉解决;一方面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的不合理做法
12、。如果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建议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并争取在纠纷发生60天内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农民工是否和城市人一样享受工时休假?答:是。7、国家对休息有什么主要规定?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8、国家对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此外,职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四)关于非全
13、日制用工的规定1、你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吗?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呢?答:不一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非全日制用工也有试用期吗?答: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是多少?答: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
14、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5、非全日制用工的解除合同方式和全日制用工有什么不同呢?答: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劳动合同的解除1、当用人单位出现哪些情形时,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呢?怎样解除呢?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
15、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上情形,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又是如何解除跟你的劳动合同的呢?答: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16、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在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
17、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即使到了合同期满,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18、情形。 (六)关于工伤的问题1、如何界定“工伤”呢?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
19、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2、遇到工伤怎么办?答: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
20、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个人或者其亲属是否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职工个人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你对伤残等级有认识
21、吗?答:劳动功能障碍共有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5、各伤残等级的职工待遇是什么?答:A.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
22、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
23、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C.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农民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如何参加?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
24、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外地农民工
25、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一般情况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能得到怎样的补助?答: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
26、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七)其它热点问题1、关于社保的其它问题(1)“试用期”内需不需要需交社会保险费?答:要交。现实中,有用人单位习惯不帮员工交社会保险费,但是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里面,只要你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他就要依法帮你交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肯帮你办理社会保险,你可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依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
27、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2)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3)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
28、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4)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
29、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2、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以享受什么待遇?答: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2)女工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什么待遇?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
30、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女职工的产假有多长时间?答: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3、关于劳动安全生产问题你知道要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劳动安全吗?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呢?答: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安全是第一位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
31、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火灾、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4、维护权利的方式(1)你知道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吗?答:A.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B.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E.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2)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什么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呢?答:主要包括以下证据:A.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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