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6 ,大小:19.29KB ,
资源ID:6277721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627772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1、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制售分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第

2、四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质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市、州质监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

3、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工作。县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工作。上级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下级质监部门应当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实施情况。 第二章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第八条 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当有效隔离;(二)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垃圾存放等卫生设施;(三)加工场所生食区和熟食区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四)食品从业人员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4、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申办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第十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填报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四)生产工艺流程图;(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

5、(七)申请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八)首批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按照食品品种提交);(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二十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

6、受理后,应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由核查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人员由食品生产监管人员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名。第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按照规定,依照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6),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填写核查结论。第十四条 经审核,条件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7),并于作出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见附件8);不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

7、见附件9),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小作坊申领许可证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准予换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延续换证小作坊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

8、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七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第十八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在所在地市、州质监部门公布的食品目录范围内,并禁止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限制要求的食品。第二十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分装业务,不得接受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委托加工食品,不得在许可场所以外的地方有生产加工行为。第二十一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9、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二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加工销售信息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三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制度,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使用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10、第二十四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知悉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危害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主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第二十五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新进人员应当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必要时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第二十六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1、28050-2011)等规定,并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第二十七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鼓励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建立完善检验能力,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第二十八条 季节性或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在歇业或重新开业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7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许可机关报告。原许可机关应对重新开业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现

12、场进行监督检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生产。第四章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时,应当将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纳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备案。年度计划可以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以及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等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小作坊卫生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台账记录、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不合格食品处理等主体责任制度落实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

13、应当下达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对食品安全信誉程度低、风险程度高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质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售分离小作坊的特点,对带有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将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纳入监督抽查计划,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

14、年度抽查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开展质量安全自查、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督促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第三十四条 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后处理,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编号:HNPR-2012-30002)(湘质监发201290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质

15、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生产许可证发放、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进行公开。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证书的管理。(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定。(二)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按照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16、编号办法(见附件10)编排。(三)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上缴生产许可证,原许可机关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四)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原许可机关书面说明,申请补证。(五)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六)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食品品种等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

17、不履行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产许可有关规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二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质监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第四十三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市、州质监部门应当在公布本辖区允许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后十日内报省级质监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