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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docx

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务评审是学校对教师学术资格的综合认定,是实施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教师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 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构成,高级职务分两种类型:“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 第五条 教师职务评审分为正常评

2、审和破格评审,其中,正常评审是对达到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者进行的评审;破格评审是对不满任职年限、业绩贡献突出者进行的评审。 第六条 教师职务评审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以思想品行、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岗前培训合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以下,延迟3年; (二)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

3、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三)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四、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及免试条件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申报高级职务者,代表作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应符合规定。 七、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业务条件 一、晋升助教的条件(一)学历及任现职年限 1. 具有硕士学位,经半年试用期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 具有

4、学士学位,经过一年见习期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教学实践能力 1. 导师制培养考核合格,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 承担课程辅导、实验实习、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担任学生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 二、晋升讲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任现职年限 1. 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 2. 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2年以上。 3. 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受聘助教3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已取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之前的初级职务

5、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二)教学业务能力 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讲授本专业1门课程。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标准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三)工程实践能力 1. 有半年以上的工程实践经历,且实践期满考核合格。 2. 不具备工程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包括课程进修、培训交流等形式的其他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且实践期满考核合格。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1. 参与厅局级以上教学或科研课题1项(前3名),或累计到款3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的主要参与人(前3名),或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获二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三等奖(第三等级)或省内一等奖(第一等级)。 2. 以第一作者在D类期刊

6、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C类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 三、晋升副教授的条件 (一)学历及任现职年限 1. 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学位(体育、外语、艺术类教师于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学位)。 2. 博士后出站后,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 3.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4. 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5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6年

7、以上。 6. 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7年以上。 (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具有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承担院(系)分派的学术工作,积极为学科建设服务,参加全国性专业学会和协会。 (三)教学为主型教师 1. 教学水平 (1)任现职以来,连续5年或连续2年(指具有博士学位者)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标准学时以上,其中本科课程课堂教学工作量240标准学时以上。 (2)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或硕士研究生。 2. 工程实践能力 参加包括课程进修、培训交流等形式的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且实践

8、期满考核合格。 3. 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D类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 (2)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前3名),或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前2名)。 (3)参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做出较大成绩(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4名)。 (4)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国家级证书持有者),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校讲课比赛一等奖,或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获一类学科竞赛国际

9、、国内三等奖(第三等级)或二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二等奖(第二等级)。 (5)出版本专业领域内统编教材或著作1部,本人完成6万字。 (6)主持厅局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累计到款6万元。 (7)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国家级证书持有者)。(四)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1. 教学水平 (1)系统主讲过1门本科生课程,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80标准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2)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或硕士研究生。 2. 工程实践能力 (1)有半年以上的工程实践经历,且实践期满考核合格。 (2)不具备工程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包括课程进

10、修、培训交流等形式的其他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且实践期满考核合格。 3. 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D类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在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 (2)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前2名),或主持厅局级科研课题1项。 (3)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2项(排名前5位),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累计到款20万元。 (4)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团队建设(排名前5位),或参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做出较大成绩(省级前4名,国家级前5名)。 (5)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11、三等奖第1名,国家级证书持有者)。 (6)出版本专业领域内统编教材或著作1部,本人完成5万字。 (7)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国家级前5名),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校讲课比赛一等奖,或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获一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三等奖(第三等级)或二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二等奖(第二等级)。 (8)以第一发明人授权职务发明专利1项。 (五)破格条件 1. 学历及任现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1年以上。 2. 在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职务条件的基础上,另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以第一作者在C类以上期刊上

12、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1篇或在B类期刊上发表2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内专著1部。 (2)获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3)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横向课题到款经费不少于50万元。 (4)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位)。 四、晋升教授的条件 (一)学历及任现职年限 1. 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体育、外语、艺术类教师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13、2.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5年以上。 3. 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6年以上。 4. 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7年以上。 (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和前沿性领域,提出本学科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在学术团队中发挥着骨干作用,为学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积极参加全国性专业学会和协会,并在其中担任一定的职务。 (三)教学为主型教师 1. 教学水平 (1)任现职以来,连续5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标准学时以上,其中本科课程课堂教学工作量240标准学时以上。 (

14、2)独立培养过不少于一届的合格硕士研究生,对无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教师,需指导过两名以上青年教师或协助其他学科的导师指导过两届合格硕士研究生。 2. 工程实践能力 参加包括课程进修、培训交流等形式的其他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且实践期满考核合格。 3. 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D类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 (3)参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做出较大成绩(省

15、级前2名,国家级前3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获一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二等奖(第二等级)或二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一等奖(第一等级)。 (5)出版(主编或副主编)本专业领域内统编教材或著作1部,本人完成10万字。 (6)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国家级证书持有者)。 (四)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1. 教学水平 (1)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16、在220标准学时以上。 (2)独立培养过不少于一届的合格硕士研究生,对无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教师,需指导过两名以上青年教师或协助其他学科的导师指导过两届合格硕士研究生。 2. 工程实践能力 (1)有半年以上的工程实践经历,且实践期满考核合格。 (2)不具备工程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包括课程进修、培训交流等形式的其他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且实践期满考核合格。 3. 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D类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7篇,其中在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不少于4篇。 (2)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

17、省、厅级科研课题2项(至少1项为省级)。 (3)参与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排名前3位),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2项,累计到款经费50万元,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团队建设(排名前3位)。 (4)参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做出较大成绩(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4名)。 (5)出版(主编或副主编)本专业领域内统编教材或著作1部,本人完成8万字。 (6)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7)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

18、名),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获一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二等奖(第二等级)或二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一等奖(第一等级)。 (8)授权职务发明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为第一发明人)。 (五)破格条件 1. 学历及任现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3年以上。 2.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职务条件的基础上,另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以第一作者在C类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2篇或在B类期刊上发表4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内专著1部。 (2)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第1),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2名)。 (3)主持国家级科研

19、课题2项,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到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第1),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第九条 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及“以后”均含本级。 二、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三、学术期刊的分类标准:A类期刊,指被SCI、SSCI检索收录的期刊;B类期刊,指被EI(期刊检索)检索收录的期刊、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C类期刊,指被EI(会议检索)、CSCD(核心库)、CSSCI(核心库)检索收录的期刊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D类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20、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 四、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期刊均以论文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被检索工具收录以检索证明为依据;论文被不同工具收录或检索只按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 五、论文署名单位须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且本人为第一作者(若本人为第二作者,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但最多只能计1篇);A类期刊检索论文1篇相当于D类期刊论文3篇,B类期刊检索论文1篇相当于D类期刊论文2篇。 六、教学科研项目、课题的参与排名均含主持;项目级别中的“厅局级”不含校级,主持均指项目排名第一。 七、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奖的类别及等级界定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21、(试行)(西建大2010178号)文件为依据,同时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奖的项目不含以参加学生人数比例设奖的学科竞赛项目。 八、专著、编著、教材均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专著封面须标有“著”字样,其角色及工作量的认定以封面、前言或后记中的标注为准,专著、编著均以科技处奖励为准。 九、对于“双肩挑”教师,对其教学工作量进行适当减免: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不再予以减免。 十、所有成果均需为任现职期间取得。 第十条 凡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人

22、员,第二年不能申请职务评审。第三章 转评系列 第十一条 凡由其他系列转换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拟转职务的任职条件; 四、转换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职务,晋升教授职务者还须在转换副教授以后以第一作者在D类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1项(前2名)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

23、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包括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院(系)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一、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对各级教师职务的审定、评审和推荐评审。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15-25位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二、院(系)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系)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及推荐评审,由具备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为13-15人,其中正高职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2/3,外聘专家一般应占到总人数的1/4。 三、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院(系)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

24、务素质,学术造诣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熟悉教师职务评审政策。每年调整一次,可连任。涉及本人及亲属申报晋升职务者,评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个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申报高级职务者还须提交相应论文、著作等外审材料,由学校统一送同行专家进行鉴定。 二、资格审查。院(系)会同校有关职能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由人事处审查申报者的资历条件;教务处审查本科教学工作量、质量工程项目、教学项目、教学获奖及教材等;科

25、技处审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获奖、学术论文等;研究生学院审查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培养研究生情况;各院(系)审查学术和教学研究论文。不符合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者,不得申报本年度教师职务评审。 三、院(系)评审。院(系)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分析评价,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指标,评定副教授及以下职务任职资格,提交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评审破格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人选,提交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院(系)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要组织所有申报者进行述职答辩。 四、学校评审。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院(系)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讲师、副

26、教授进行审定,对破格副教授和教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者,取得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我校暂不具备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科,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晋升相应职务的教师,参照相应职务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符合任职资格者,推荐报请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破格副教授和教授进行述职答辩。 五、结果公示。教师职务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内如对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和教学、科研成果持有异议,可书面实名反映,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报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院(系)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

27、开的评审(推荐)会议,全体成员2/3以上出席,评审(推荐)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五条 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按照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正常程序在我校教师岗位职数范围内组织进行。在当年申请破格晋升未获通过的情况下,下年度不得再次申报破格晋升,但下年度已达到正常评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参加正常晋升。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委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西建大2004275号、西建大2004291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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