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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讲解.docx

1、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讲解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 2011 1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 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 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 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 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 2006 年印发的天然林保 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然 林资源保护工程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 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 (以 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 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 和东 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 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

3、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 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 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 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 简称实施单位)。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预 2010409 号),财政部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 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 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

4、施单位,并全 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 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 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 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 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 林业局。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第七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 定。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

5、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 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4月 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 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 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 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 业局于每年 4月 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 4 月 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 局。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第十条 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 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第十一

6、条 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 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 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国有 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国有林管 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 5 元。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集体和 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 3 元。第四章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 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 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 10 元。第十

7、四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 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 农 2009 381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森林抚育补助费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 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 120 元。第十六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 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农 2010546 号) 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 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 险的缴费支出。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各省 2008

8、年社会平均 工资的 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 为缴费工资总额的 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 20%、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 2%、工伤 保险补助比例 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 1%。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第二十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 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 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 经费、改革奖励资金。第二十一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

9、基础教育 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教 育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 30000 元。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 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医 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人年均 补助 15000元, 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人年均补助 10000元。第二十三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 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公检法 司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 12000 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 司人年均补助 15000 元。第二十四条 政府经费:是指各级政企合一实施单位 承担的政府事务类经费支出。

10、政府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 助 30000 元。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 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 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第二十六条 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 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 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 予的奖励资金。第二十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 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 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 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 果支出,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

11、业主管部门研 究确定。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 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 证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 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 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

12、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 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第三十三条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 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 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1年 7月 1日起实施。 2006 年 10 月 25 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 定(财农 2006223 号)同时废止。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9381 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13、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金 (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 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 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 国家级公益 林林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 国家级 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林资发 2009 214 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林地。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

14、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 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 每年每亩 5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4.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 每亩 10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9.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 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 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 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 劳务补助标准。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 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

15、益林的经济补偿。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 用于地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 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 工作。第八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会同各省林业主管部门, 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 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 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 补偿基金中列支。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10 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第十条 国有单位、 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 行管护

16、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4 月30 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 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 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国家林业局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 团公司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 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 和补偿标准以及各省、国家林业局的资金申请,确定各省、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中央财政补偿基

17、金数额,及时下 达预算文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 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 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各级财政和 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对中央财11 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 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 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中央财政补偿基 金。国家林业局应对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情况适时抽查。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

18、对中 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 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有关规定处理、 处罚和 处分。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 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第十六条 各省、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的,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公 共管护支出的 20%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 定,问题严重的;(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连续两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报送资金申请, 或报送的资金 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四)经财政部

19、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省、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中央财政补 偿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财政部可用因本办 法第十六条原因调减的资金对其进行奖励。12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第十九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由解放军 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 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7 年 3 月 15 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 中央财政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20、办法 (财农 2007 7 号)同时废 止。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编号: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 体、集体林场等)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 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 法,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 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一、管护区域与面积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 (承包 )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13 为东至, 南至,西至,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村 (林班、小班), 分别是:村 (林班、小班 ) 亩,村 (林班、小班 )亩。、甲方权利与义务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

21、至界限,明确管护要 求。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 标准为元 /亩 年,全年 总额元。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 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 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 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 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三、乙方责任与权利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 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 发现、扑救重点

22、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 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 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14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 管理,确保专款专用。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 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 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 偿基金的权利。四、其他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未尽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执行。甲 方: ( 公章 ) 负责人: (签名 ) 乙 方: ( 公章 ) 负责人: (签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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