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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税法.docx

1、第6章 关税法第六章 关税法 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2003年ll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

2、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在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但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这时,该国家的关境小于国境,如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和澳门保持自由港地位,为我国单独的关税地区,即单独关境区。单独关境区是不适用该国海关法律、法规或实施单独海关管理制度的区域。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这些国家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

3、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进征收关税,这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洲联盟。第一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

4、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税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税率适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进口商品从量

5、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等附录。 税率表作为税则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点分门别类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的原则即归类规则,包括归类总规则和各类、章、目的具体注释。税率栏是按商品分类目录逐项订出的税率栏目。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按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体系划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于1951年、l985年、l992年

6、先后实施了三部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商品都采用同一税则目录分类。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一)我国历部税则商品分类 我国l951年5月公布实施的进出口税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独立自主制定的税则,将进出口商品按自然属性、用途、加工程度分成l7类、89章、939个税号,其商品目录主要参考了旧中国税则、苏联税则和前万国联盟(League of Nations)编制的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Geneva Nomenclature)等,结构比较简单、归类较为容易。 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简称CCCN

7、)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21类、99章、l 011个税目。CCCN是在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基础上,由欧洲海关同盟研究组编制的,到1986年有52个签约国,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这个目录。 从1992年1月至今,我国实施了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 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是一部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多方面的需要,如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

8、等,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 HS是HS公约的附件,由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简称CCC;1994年1月改名为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简称wco)组织编制。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要权利之一是缔约国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即缔约国对关税税率不加任何限制。缔约国的主要义务是发达国家在公约于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用HS发展中国家可先行部分采用,在35年内全部采用。HS公约于l998年1月1日实施。截至l993年3月,公约的缔约国为71个,正式使用HS的非缔约国48个,其中主要发达国

9、家都采用了该制度。我国于1992年6月加入HS公约,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HS。 HS一般每46年修订一次,最新版本为2002年版,前两版分别为1992年版和1996年版。 (三)HS及我国现行税则的商品分类 1总体结构。HS的总体结构有三部分:一是归类总规则,共6条,规定了分类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对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某一具体商品能够始终归人一个惟一编码;二是类(Section)、章(Chapter)、目(Heading)和子目(SubHeading)注释,严格界定了相应的商品范围,阐述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三是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采用六位编码

10、,将所有商品分为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留做备用的空章),章下再分为目和子目。编码前两位数代表“章”,前四位数代表“目”,五、六位数代表“子目”。 2类。HS中的“类”基本上按社会生产部类分类,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中,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具体情况分类如下: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

11、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其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12、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3章。HS中“章”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料的产品一般归人同一章,在章内按产品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如第52章棉花,按原棉一已梳棉一棉纱一棉布顺序排列。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制造业的许多产品很难按

13、其原料分类,尤其是可用多种材料制作的产品或由混合材料制成的产品,如鞋、帽、机电仪器产品等,章内再按原料或加工程度顺序排列。HS各章都有一个“其他”子目,起“兜底”作用,使任何国际贸易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找到适当位置。 4我国子目。我国现行税则采用八位编码,前六位等效采用HS编码,第七、八位为我国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在HS基础上延伸的两位编码,也称增列税目。增列税目的原则主要是遵循HS分类原则和方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有利于对相关商品实行有区别的关税政策,有利于执行国家重要产业政策,有利于解决商品归类分歧,便于海关统计。一般情况下,增列税目的商品应当单独成类,不应是一个具体品牌或

14、单个的商品;应当具有一定的进口量或进口额,不应为某一个部门或企业的特殊需要单列税目;应当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前瞻性,生命周期较短的商品不宜增列;在海关现场要能够与其他商品鉴别。增列税目应重点考虑代表现代科技发展方向,尤其是能够促进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新产品;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发展的产品;进口量或进口额较大,但没有单列税目的商品。到目前为止,我国自主增列税目2 092个,使我国2002年版进口税则的总税目数为7 316个其中HS2002版有5 224个六位税目。我国2002年版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36个。三、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

15、一个税号,即“对号入座”,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税则归类错误会导致关税的多征或少征,影响关税作用的发挥。因此,税则归类关系到关税政策的正确贯彻。税则归类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一)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二)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 (三)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在比较、筛选时,首先看类、章的注释有无具体描述归类对象或其类似品,已具体描述的,按类、章的规定办理;其次是查阅HS注释,确切地了解有关类

16、、章及税号范围。 (四)通过以上方法也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如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税则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四、税率及运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在我国加入 WT0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0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 WT0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

17、、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0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盂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l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

18、协定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税率水平与结构。199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优惠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约为42,普通税率平均为56。之后对关税总水平进行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1992年l2月,降低为40;l994年1月,降低至36;l996年4月,降低至23;l997年l0月,降低至l7。200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由153降低到l2,平均降幅21.6。在7

19、316个税目中,有5 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幅面达73。其中,工业品平均税率为ll.6,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为15.6,比2001年分别降低了23和l7.5。降税后,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平均税率为15.8;水产品为l4.3;原油及成品油为6.l;木材、纸及其制品为8.9;纺织品和服装为17.6;化工产品为7.9;交通工具为17.4;机械产品为9.6;电子产品为10.7。普通税率总体平均约为57。今后5年内,我国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结构将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的税率结构主要体现为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即在不可再生性资源、一般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半成

20、品、制成品中,不可再生性资源税率较低,制成品税率较高。 3税率计征办法。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即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从量税是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因此这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以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 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

21、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如现行进口税则中“广播级录像机”的最惠国税率:当每台价格不高于2 000美元时,执行36的单一从价税。当每台价格高于2 000美元时,每台征收5 480元的从量税,再加上3的从价税。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其主要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22、。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4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同时,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现行税则对200多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了暂定税率,对小麦、豆油等lO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5税则附录中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我国对251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基本实行07.2的低税率,有少数产品税

23、率超过10。其中有15类信息技术产品只占应归入税目商品中的一部分,即非全税目商品。如只对“离心机”税目中的“半导体晶片加工用离心干燥器”实行低税率。这类信息技术产品的税率列在现行进口税则附录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中,凡申报进口表列15类产品并要求适用低税率的,须经信息产业部审核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以低税率计征关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1992年对47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税率为2040。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

24、、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一直未予调整。但对上述范围内的23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税率为l0及以下。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因此,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税率也较低。 (三)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1报复性关税。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

25、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 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消他国补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倾销和补贴行为在国际贸易中时常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是使用不公平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抑制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保护我国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经初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

26、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经终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以及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采取以上措施,由外经贸部(现商务部,下同)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

27、实施之日起执行。 3保障性关税。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

28、产品来源国家或地区。其中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四)税率的运用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人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

29、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

30、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三节 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

31、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一)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二)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三)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四)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五)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六)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五)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七)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八)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一)至(七)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

32、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并依据2002年1月l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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