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市规划区。凡在本区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公益照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包括区内交通道路照明、居民小区照明、夜市照明、公共广场照明、公共景观照明、不收费公园照明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用于以上城市公共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部门的职责:1. 区建设局
2、是区城市公共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共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监理,主持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公共照明的运行维护,检查、考核路灯公司的工作,审批公共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及改造方案,参与公共照明电费的核定。2. 区财政局是区城市公共照明的经费主管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用的资金管理。审查相关资金预算,主持界定、核准公共照明资产及电费, 拨付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用。3. 区供电局是城市公共照明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路灯公司,并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城市公共照明高压供电设施的技术审查、建设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及运行维护。4. 路灯
3、公司是城市公共照明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城市公共照明的运行、看护和维修,电费抄表及交纳。负责公共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及改造工程施工,参与公共照明工程质量验收和电费的核定。5.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渡假区内公共照明的维修、管理工作。6. 居民小区公共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五条 城市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公共照明工作投诉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公共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纳入城市建设
4、、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由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制定,报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城市公共照明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实行公开招投标,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第八条 城市公共照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九条 路灯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试验合格:1.高压电源部分:在美化城市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投资,高压电源部分应采用环网箱式变,每台箱变容量应在160kVA至400kVA之间,根据工艺与技术的发展,选用
5、空载损耗小的变压器和检修周期长的断路器等新型设备。2低压路灯部分:低压电缆截面应能满足压降的需要,且长度不宜超过500米,通长穿管敷设;合理选择灯高、功率、仰角和杆距,保证足够的照明度,杆体接地良好。 第十条 城市公共照明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向公共照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路灯公司报送建设备案,提交技术资料;向供电部门提出通电申请。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照明工程竣工,由公共照明主管部门组织、财政部门、供电部门和路灯公司参加质量验收。各按其自职责审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与路灯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公共照明设施工程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维护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
6、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公共照明设施的完好与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定期对路灯公司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完善照明设施。第十四条 路灯公司负责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对偷窃用电、损坏公共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查处,保证公共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使用寿命。城市公共照明亮灯率不低于95%。第十五条 路灯公司应加强用电节能管理,采取以下节能措施: 1. 根据公共设施状况和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2. 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远方控制方式;3. 采用低成本、高光效光源。普通照明灯具效率不低于60%,泛光灯效率不低于55;4. 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5
7、. 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维护,提高照明效果。第十六条 本区城市公共照明按照交通道路照明、居民小区照明、其它公共照明实行分类管理。1.交通道路照明管理重点道路照明开闭灯时间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5时;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为每日19时30分至次日4时;在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为每日17至次日5时;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期间,为每日17至次日6时。非重点道路照明开灯时间与重点道路相同,闭灯时间提前1小时。每日23时后,交通道路照明实行隔杆亮灯或单排亮灯。重点道路有长江路、黄河路、珠江路、海滨路、金沙江路、泰山路、黄山路、香山路、衡山路、嵩山
8、路、华山路、天山路、五指山路。2.居民小区照明管理居民小区照明开闭灯时间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为每日17至次日1时;在每年4月1日至 10月30日期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2时;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为每日18时30分至次日2时。3.其它公共照明管理其它公共照明包括夜市照明、公共广场照明、公共景观照明。夜市照明开灯时间与交通道路照明时间相同。闭灯时间在每年4月1日至 8月30日期间为每日24时;在每年9月1日至 次年3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公共广场和公共景观照明在每周星期五、六、七和节假日开放,具体开闭时间与夜市照明相同。4. 重大社会活动的公共照明运用,由公共照明主
9、管部门另行通知。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地上、地下施工建设时,凡涉及公共照明设施的迁移、拆除、改造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报城市公共照明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路灯公司进行迁移、拆除与改造,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路灯公司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公共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路灯公司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公共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路灯公司及有关单位。
10、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照明运行维护费用包括公共照明设施维护费、规定条件亮灯电费及额定损耗。第四章 管理费用第二十一条 供电部门负责城市附加费的提取,定期拨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的核定拨付。第二十二条 居民小区照明电费根据照明设施设计功率、规定的亮灯时间及用电损耗确定;其它公共照明电费根据电表记录的实际用电量确定,不具备电表计量条件的,亦采用电费核定的方法确定电费。第二十三条 居民小区照明超出第九条规定范围的,或超出小区电费核定基数的,超出的电费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自行负担。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维护费和损耗补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管理标准中的定额执行。附表
11、:(一)路灯设施小修定额费 (元/年)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基价(元)其 中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123白炽灯汞路灯钠路灯百盏百盏百盏 1816.82 5435.8116793.15692.68849.72916.86 680.89 4169.9012023.22443.25416.193853.07(二)路灯10千伏电力设施的小修定额费 (元/年)序号项目单位小修经费(元)注序号项目单位小修经费(元)注123箱式变电站(或市内变电所)杆上变压器10千伏架空线路座台千米180050025001台变压器4510千伏电缆线路10千伏电缆进线千米处5000600(三)电能额定损耗率:序 号项 目占额定容量百分
12、比(%)12镇流器损耗变压器及线路损耗812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及路灯公司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规定,责令其先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1.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2. 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公共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3. 私自在城市公共照明灯杆上架设缆线或者安置、悬挂其他设施的;4. 偷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5. 故意打、砸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6.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7. 盗窃电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供电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4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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