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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范围和分科.docx

1、法学范围和分科法学范围和分科法学,从世界范围而论,是一门相当古老的学科,但就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而论,却还是一门比较新的,且迄今为止基础相当薄弱的学科。就像任何一门新建学科一样,我国法学面前存在着一个尽可能科学地确定这一学科的范围和分科问题。当然,任何科学学科的范围和分科从来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客观需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以及本门科学工作者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改变的,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总会引起本门以至其他学科工作者之间的争论,这种争论反过来又推动了学科本身的发展。以下本文先论述法学的对内范围,次及法学的对外范围,然后是分科,最后是关于分科问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我国部门法的划分问题。如果用一个

2、形象化的说法,科学体系就如由许许多多座大楼组成的一个蔚为壮观的建筑群;这许许多多座大楼就是各门学科。法学即其中一座大楼。这座大楼与其他大楼,特别是最近邻的一些大楼的比较关系,就是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这座大楼内部的结构和它的许多房间,则分别表明了法学的对内范围和分科问题。一、法学的对内范围社会科学研究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法学是社会科学之一,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但具体地说,法学研究的范围又是什么呢?在法律思想史中,不同阶级和不同派别的思想家、法学家,由于对法律本身的不同解释,作出了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出现的、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规范。我们在确定法学的范围时就是从对法律的这种科学解释出发的。我们试图从三个不同但又相互交错的角度来分析法学的对内范围。首先是从横的方面对法律进行解剖,即区分各种类别的法律,来考察法学的对内范围。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法学的对内范围首先是各种各样的部门法学,如宪法学、选举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等等。这些部门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内法,但法学的对内范围还包括与国内法学相对称的国际法学,这里讲的国际法学是从广义上讲的,包括通常所讲的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民商法学、国

4、际刑法学等等。以上这些部门法不仅现在有,历史上也有;不仅一个国家有,其他国家一般也有,尽管名称可以有所不同。再有,对各国的法律也可以作比较研究,因而法学的对内范围就又包括了法律史学以及外国法和比较法学。比较法学包括了比较法学家通常所讲的“宏观比较”,即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的比较研究;以及“微观比较”,即对同一社会制度和同一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还包括了对不同社会制度、法系或国家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以及就某一部门法或某特定法律制度进行特殊比较,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或陪审制、国籍法的比较研究等等。有的比较法学家还将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与邦法或各邦法之间的比较也列为比较法学。事实上,我国唐明律

5、合编、九朝律考等书也可列入广义的比较法学。其次,我们可以从纵的方面对法律进行解剖,即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这一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中外历史上都有过所谓注释法学,或可称为法律解释学,其特征是主要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对传播或实施法律来说,这种法学是不可少的。欧洲中世纪以波伦亚学派闻名的注释法学家对传播罗马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历史上马融、郑玄、杜预、张斐以及长孙无忌等人的律学,事实上都可称为注释法学或法律解释学。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当然要求从文字和逻辑上,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解释,但法学的对内范围不限于也不应归结为这一要求。法学还应研究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应否制

6、定这种法律,怎样制定法律等问题,也即研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的评价,立法的技术和立法的程序等问题,在法学上称为文法学。这里讲的法律和立法二词,都是就广义使用的。即除了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宪法以及次于法律的法令、决议、命令等所有法规。进一步讲,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在法学中,一般称为法律社会学。以上分别从纵横两个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此外,我们也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加以分析。像一般科学一样,法学也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前者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后者主要指各部门法学和

7、国际法学等。之所以称这些法学是应用法学,就因为它们主要是研究有关法律规范,而这种规范。相对地说,是比较具体的;与社会实践直接联系的;理论法学则相对地说是比较抽象的,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理论法学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仿佛是通过法律规范的中介而建立的。理论法学中最重要的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它研究对整个法学都普遍适用的概念、原理和规律。在西方国家,法学的基础理论通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理论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的历史。从形式上看它和法制史一样,都是法律史学;但从内容上看,它不同于法制史,法制史是应用法学,而法律思想史是理论法学。综上所述,从横的方面解剖法律来看,法

8、学的对内范围包括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外国法和比较法学以及法律史学。从纵的方面解剖法律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包括法律解释学、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从认识论角度看,法学的对内范围又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以上是从不同角度讲的,因而这些法学相互间必然会存在交错以至重叠,在以下法学的分科问题中再作申述。这里应着重指出的是,以上讲法学的对内范围是从总的意义,就世界范围来说的,不分国家和时期。但如果就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法学而论,它总是以研究本国的现行法律为重点的,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的法学,是不会有例外的。这一点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许多实际问题,例如法学研究单位、法学研究规划、培养法学人才、

9、法律院校教学计划、法学书刊出版等等方面的方向、比重等问题,在每个国家中,总有相当数量的法学研究单位和法学研究工作者是以研究国际法学、法律史学、外国法和比较法学为专职的,但就这一国家法学的整体而论,它所研究的重点是本国的现行法律。二、法学的对外范围以上我们概述了法学的内部结构,现在就来察看一下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调整人类行为方面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以致我们几乎可以说,法学与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这里我们仅概述法学与最为密切的一些学科的比较和关系。法学与哲学哲学是研究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的学问,它既不属于自然科学也小属于社会科学,但它又是建立在这两类科学的

10、基础之上,并对这两类科学起指导作用。我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的,从中汲取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义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我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代替法学的基础理论,可以将这二者混为一谈。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曾经讲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是要我们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去观察世界,观察社会,观察文学艺术,并不是要我们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写哲学讲义,马克思主义只能包括而不能代替文艺创作中的现实主义,正如它只能包括而不能代替物理科学中的原子论、电子论一样

11、。”在人类历史上,由于自然和社会的知识尚不充分发展,科学尚未明确分开,哲学曾作为“科学的科学”出现,以自己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门包罗万象的体系,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当作这-体系中的一个环节。19世纪黑格尔的哲学就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就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由于这种历史传统,在西方法学界,即使在法学早已确立为一门独立学科后,还习惯于将法学的基础理论称为“法哲学”,但这一名称一般并不意味它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学与哲学之间的学科。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的内容相当庞杂,历来缺乏对社会学含义的一致了解,一般地说,它是将人类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

12、,以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和社会实际问题作为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如上所述,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因此,社会学与法学,正如它与政治学、经济学等一样,必然存在着密切的而且交错的关系,其中最突出的是通称为法律社会学这一学科,它是法学和社会学都分别持有的一个分支学科,或者可以说是介乎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例如拿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来说,它是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都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对前者来说,这是一个涉及很多社会因素的重大社会问题;对后者来说,这虽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但却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的作用和效果问题,因此,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上,社会

13、学和法学之间的角度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后者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决不能局限于法律方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其中包括研究社会生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也包括工业、农业等部门经济学和世界经济学。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密切关系直接导源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反过来,法律又影响社会生产关系,从而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研究法律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学研究经济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了经济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和经

14、济的关系集中体现为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根据,为此,就应制定大量经济法规,要求这些法规充分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并在管理经济法活动中严格地执行这些法规。为了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我们必须对现在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认真加以改革。这种改革的总方向是改变过于集中的国家管理体制,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和企业职工参加管理的权力;把单一的计划调节,改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把主要依靠行政组织、行政办法管理经济,改为主要依靠经济组织、经济办法和法律办法管理经济。这一改革为我国经济学和法学两者的并行发展和相互协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法学与政治学对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国内外学者也没有统一的见解,一般地说

15、,它是以国家、政府和政党等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在历史上,政治学与法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例如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世界上第一本政治学著作中,政治学和法学就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王权占有绝刘优势,但在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统治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隶属于教会的神学。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学和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在当时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条件下,政治学和法学是很难分开的,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或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都是兼具政治学和法学两重性质的著作。到19世纪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立法的大规模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才得

16、以确立。我国在解放后,政治学和法学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被取消,法学则在不同形式下改为国家和法律的学说,直到粉碎四人帮后,政治学和法学才都获得了各自作为独立学科的正常地位。当然,政治学和法学是两门独守的学科,决不意味可以忽视它们之间的密切关系,无论将它们混为一谈或将它们截然割裂,都是不应该的。法学与伦理学伦理学是研究评价人们行为荣辱、善恶、正义与否的道德规范的学问。正因此,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法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始终是息息相关的,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是很难分开的,法学也当然与伦理学和神学结合在一起。即使到近、现代,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确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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