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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必考类型试题综合版.docx

1、公考法律必考类型试题综合版民法学试题1单项选择题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答案】C【考点分析】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财产性,有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但作为法律关系还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D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C项说法不正

2、确。因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也有不合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3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倍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答案】B【考点分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刺探、调查个人信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以及非法公布、利用他人隐私等。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报道真实的事实是媒体的责任,但这种报道必须有限度,即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果女影星的事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女影星的隐私权就要受

3、到限制。本题中并未指明女影星的“不光彩”事情牵涉公共利益,“不光彩”的事情是女影星不愿公开的,他人也不便知道,故报社的报道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选项A错;甲的自杀行为是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甲的健康权受损是甲自己的行为所致,不是报社的报道行为本身,故选项C、D不符合要求。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A.自动解除B.自始无效C.继续有效D.不生效【答案】C【考点分析】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

4、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34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A.所有权B.名誉权C.肖像权D.用益物权【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两大基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是人身权的内容。但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包括

5、法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考生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所有主体都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则是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如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商标权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5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A.标的物交付时B.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C.合同生效时D.合同成立时【答案】A【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何时转移,不仅关乎买方是否获得该物,而且关乎标的物意外灭失后其风险的承担。为了充分实现私法自治

6、,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未作约定,法律必然要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在后三项情形下,在B、C两项的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才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项在简易交付条件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如甲、乙支前先行订立租赁电脑合同,乙作为承租人占有电脑,后两者又签订买卖该电脑合同,电脑所有权便自买卖电脑合同成立时转移。【考生注意】本题只是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性规定,难度不大。所有权转移意味着风险也随之转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在掌握该项制度时,一定把

7、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厘清。36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A.拾得遗失物B.获取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答案】B【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这三项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行为是否事实。拾得遗失物要求行为人主观知道“拾得”的法律意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管理人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从本题所给事实看,“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和“甲不知”,这两个条件足以表明甲的行为不属于A、D项的拾得遗失物和侵权行为。甲

8、只是“赶羊回家入圈”,并未实施管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答案】C【考点分析】知识点是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形式。 由于继承、受遗赠都是单方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表示形式的效力。对此,我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

9、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之所以对继承和受遗赠规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要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A.饮料的配方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答案】D【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授权范围的,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科学发现(非发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普及人类);动物和植物品种(普及人类)

10、;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 依此规定,A、b、C分别属于产品的方法发明,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只有D项相当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尽管把“诊断”改为“预防”,也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故该项符合题意。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A.只向甲付酬B.只向乙付酬C.只向丙付酬D.向甲、乙、丙付酬【答案】D【考点分析】知识点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中的获得报酬权。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征得同意取得甲作品中的改编权,享有改编剧本

11、的著作权;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表演者对其所作的表演享有邻接权,邻接权人有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此,著作权法: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考生注意】该题旨在考察考生对原创作品著作权的理解,只要以不同形式使用原创作品,就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问题第一次出现,以后可能还以此种方式出题。40买卖合同不属于()。A.双务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有偿合

12、同 D.实践性合同【答案】D【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 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4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B.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C.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D.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答案】A【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代理的种类。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是划分代理种类的基本标准。这也是我国民

13、法通则第64条明确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其划分标准是代理权的来源。正确选项是A。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是一种代理类型,故B项不符合题意。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后果是否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为标准划分的代理类型。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是根据代理人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是否显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划分的。隐名代理是不显名被代理人名义的代理,其与间接代理有近似之处,但隐名代理是大陆法系的概念,间接代理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代理是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的是隐名代理

14、。很多学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隐名代理也属于间接代理。而间接代理关系还可适用于行纪合同。也有的把隐名代理完全等同于间接代理。42在我国,典权属于()。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动产物权D.完全物权【答案】B【考点分析】知识点是典权的性质。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甲出国急需30万元,甲不想卖掉房屋又想获得资金,于是把房屋出典给乙,典价30万,10年期限。乙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到期甲以30万元赎回。如果期限届满,经过一定时期,甲仍然不回赎,则典物的所有权归乙。 典权通过出典合同设定,是存在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由于典权的目的在于融资,从功能上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

15、是,其核心是在对典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典权不属于A项担保物权,而是B项用益物权。 典权不适用于动产,动产设典只能设立债权,称为典当。典当和质权类似,其效力却不同。典当到期不回赎,视为绝卖。故典权不属于C项动产物权。 完全物权是指所有权,典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故典权是限定物权,排除D项。【考生注意】典权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物权,但其可能在新的物权法中被废除。只掌握其一般属性即可。43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A.借款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答案】A【考点分析】知识点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他

16、物权。留置权的法定物权性决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只有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留置权。其他债权关系都不会产生留置权。本题中,A项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内容是转移货币所有权,故欠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考生注意】: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不同,主要表现在性质、成立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还要注意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目的、性质、内容、成立条件等方面。44下列选项中,乙的哪种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A 甲向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甲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 b 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接到后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

17、答复则视为承诺。乙未按期答复 c 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本公司有圣诞礼物出售,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乙打电话给甲订购若干 d 甲在报纸上刊登附有价目表的广告称:本书店新到图书若干,欲购者可在一个月内汇款,款到寄书。乙汇款给甲 【答案】D【考点分析】承诺的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全部接受,承诺成立后意味着合同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承诺的成立条件中,必须是:第一,受要约人本人同意要约,第三人同意要约不构成承诺;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期限届满后,要约将自动失效,逾期答复不构成承诺;第三,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发出完全同意的表示,对要约邀请的答复不构成承诺。 本

18、题中,A项欠缺第一个构成要件;B项欠缺第二个条件;C项属于要约邀请。只有D项,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虽然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具体确定,具备要约的一切条件,可以认定为要约,乙完全同意了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故本题只有D项符合题意。【考生注意】只要细心,本题难度不大。精彩点主要表现在:A项中的“甲向丙发出要约”;C、D两项都是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同是广告,其法律性质却不同。45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消事由是()。A.重婚 B.未到法定婚龄 C.因欺诈而结婚 D.因胁迫而结婚【答案】D【考点分析】知识点是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婚姻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结婚的意

19、思表示不真实,也将产生可撤销的后果,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但婚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理由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只有胁迫一种理由。而A项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原则,B项未达到法定婚龄,严重违反结婚实质条件,故这两项都是无效婚姻的理由;C项因欺诈而结婚既不是撤销的理由,更不是无效的理由。因婚姻涉及的人身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程序条件,很难认定欺诈。【考生注意】可撤销婚姻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不同,除了理由之外,解决方式也有特殊性。即可撤销婚姻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46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附

20、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考点分析】知识点是遗嘱的特征。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的行为,所以,法律规定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这意味着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口头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当然不能例外。C项要物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于双方法律行为中,而遗嘱是单方行为,不可能产生要物性;D项附条件法律行为是约定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而遗嘱行为的生效条件是死亡,是法定而不是约定的期限。【考生注意】本题容易混淆的地方是“口头”与“要式”的关系。对于不要式行为,一般表述是: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其实这种表述的前提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条件,如两个见证人、紧

21、急情况下。遗嘱的不同形式及其效力是常考点。47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A.负连带责任 B.负部分责任 C.负补充责任 D.不负责任【答案】A【考点分析】知识点是退伙、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债务是合伙在经营期间所负的债务,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通意见,合伙人退伙时未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考生注意】退伙人对退伙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已经进行了清偿,还需要代替其他合伙人负全部清偿责任。主要对退伙效力的理解。同时注意退伙的三

22、种形式:声明退伙、自然退伙和开除退伙。4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答案】B【考点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民法通则第7条的解释。不同的原则有不同的要求。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不违背真实意思;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必须将有关

23、真实情况告诉对方、恪守信用、按照习惯善意、认真履行义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行使权利不超过权利界限;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本题中所给实例表明甲方未按照交易习惯、善意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因此,本题中甲方违反了B项诚实信用原则。49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A.动产和智力成果 B.动产和权利 C.智力成果和权利 D.人身利益和权利【答案】B【考点分析】知识点是质押的标的。该题从整体上分析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担保法第4章规定了两节,一节为动产质押,一节为权利质押。可见,动产和权利可以进行质押。

24、 而AC两项中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其必须表现为知识产权方可设定质押,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D项中的人身利益与人身不可分,不可设定质押。【考生注意】抵押权和质权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其标的不能是人身利益。抵押和质押都允许以权利作为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独立设定抵押,权利质押的内容就更多。50对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答案】D【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根据两个独立的物结合在一起时所发挥的效用,划分为主物和从物。

25、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从物的要求是: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必须与主物分离,具有独立性;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依据交易习惯上认定。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本题中,A项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不成立从物B项违反了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理论解释正好与此相反,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认定从物的,其所有权随主物转移而转移。C项违反了从物的独立性,只是和主物相比较,起辅助作用。脱离主物,从物本身也可以作为独立的物进行交易。 D项符合理论上的认识。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属于同一人。如汽车所有人暂借他人的备胎

26、,就不是该汽车的从物。因此,正确答案是D。多项选择51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B.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答案】AB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根据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A项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属于履行道义上的义务。B项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表明给付一方并为因此而受损失,另一方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也有合同根据在先,借款合同是允许提前清偿的。D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这表明一方得到的金钱便失去了

27、法律根据,没有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故成立不当得利。【考生注意】本题容易误选的是B项明知而为给付。没有任何义务而为给付是无偿的捐赠行为,可以构成赠与,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其所受了损失。这些备选答案都是常举的例子,只要细心,该题不难解。52某甲和某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BC【考点分析】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 甲和乙的租房合同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该租房合同事实上存在,表明该法律行为成立

28、,但由于条件尚未成就(甲之子未出国),表明该行为尚未生效。综上述,本题的答案应当是BC。53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是()。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B.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答案】BCD【考点分析】判决离婚的理由。判决离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先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判决。 婚姻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

29、出离婚诉讼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54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A.林木 B.文物 C.著作权 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AB【考点分析】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合法性决定必须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 按照继承法,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 C项著作权,只能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而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故该项不符合题意。D项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因宅基地

30、使用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和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宅基地上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考生注意】可以作为遗产范围的还包括股票、债券、股份及担保物权、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等。不能作为遗产的包括: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专属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个人承包经营权等。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物权法定 B.一物一权 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D.物权公示、公信【答案】ABD【考点分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物权关系所适用的原则。 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理论认识不一。有的主张只有一项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还有的认为除了物权法定原则外,还

31、包括一物一权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法硕考试大纲主张后者。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D三项。 而C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是物权变动模式。单项选择题32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A.日出 B.备课 C.赠与 D.恋爱【答案】C【考点分析】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一个客观事实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看它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这些客观事实与主体的意志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称为自然事实,与主体的意志无关,如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以及那些引起损害的各种自然现象;行为是受主

32、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如买卖、赠与、租赁、运输、保管、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 在本题中,A项日出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没有引起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项、D项属于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备课、恋爱行为都不足以从法律上约束行为人,故也非法律事实。只有C项赠与,作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赠与,即可产生法律关系,赠与人受其赠与承诺的约束,受赠人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考生注意】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理论问题,作为考点主要是对某些事实的认定方面。如“某物丢失报废”和“抛弃某物报废”,是行为还是事件?答案是前者是事件,后者是行为。另外关于不当得利是行为还是事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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