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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上.docx

1、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上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上)关键词: 死亡/侵权责任/赔偿制度/“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 内容 提要: 已成为 社会 热门话题的侵权死亡赔偿,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与合理的制度构建。作者认为,侵权责任法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死者或者死亡本身进行救济;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偿,只能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救济,在制度上则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相关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被抚养人合理生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维持被抚养人或者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是作者提出的修正“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的一种 理论 主张,构成本文论证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 引言近年来,侵权

2、死亡赔偿 问题 或者说通过民事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方式对加害人之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予以救济的问题,已经成为 法律 界乃至公众舆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的议论甚嚣尘上,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与消灭或缩小城乡差别的美好理念相结合,把这一需要严肃 科学 论证的课题推向社会舆论乃至国家 政治 前台,激发出太多的情绪化议论。笔者以为,以填补损害为主要功能的侵权责任法,只能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对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予以救济,以使其遭受的相关财产损失或未来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得到填补、痛苦的心灵得到抚慰,并使其在失去亲人后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合理的维持。侵权死亡赔偿的金钱不是

3、用来与人的生命进行交换或者对生命权的丧失进行填补的。生命本无价,也就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损害赔偿,包括对受害人一方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赔偿和对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赔偿及死亡赔偿金,都不过是用来填补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或抚慰其精神损害的。广义的侵权死亡赔偿包括对受害人一方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对死者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狭义的侵权死亡赔偿,则仅指死亡赔偿金。为了全面地讨论这一问题,特别是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与抚养费之间的密切联系,本文将从广义的角度全面研讨侵权死亡赔偿问题。作者试图在对我国现行侵权死亡

4、赔偿规定进行梳理和比较法 分析 的基础上揭示出侵权死亡赔偿的法理依据,并进而界定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以期为 目前 的司法实践和起草中的侵权责任法提供某些建设性的意见。当然,作为对相关社会舆论的回应,作者也希望通过本文的 研究 ,向关注这一问题的人们提供解决问题的素材、思路和方案。文章仅涉及侵权死亡赔偿的一般性问题,未能对无过错责任案件中的死亡赔偿等特殊问题进行讨论。一、我国的现行规定及评述现行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关于侵权死亡赔偿的主要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名称及条文 丧葬费、医疗费等,均有明确的标准 有规定 1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兼得。 2死亡赔偿金与抚养费可

5、以兼得。 3相关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侵权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 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 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 25 30 。 有规定: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丧葬费、医疗费等,均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无规定 1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 80 万元人民币。 2无抚养费赔偿。 3相关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现行规定的 发展 轨迹、稳定趋势与 问题1制度沿三条途径同时发展又互有冲突 法律 民法通则对侵权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没有规定死亡

6、赔偿金,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第119条对相关财产损失、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之赔偿做出了规定。后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侵权死亡赔偿做出了规定,但是未对 计算 标准做出规定。国家赔偿法对死亡赔偿金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定,但仅适用于国家赔偿的案件。总体观察,法律确认了对侵权致人死亡案件中“相关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规定则处于制度建设初期。行政法规1991年颁布的道路 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是第一次较全面规定死亡赔偿金及其计算标准的行政法规。此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沿着这一思路继续前行

7、,规定了死亡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伤保险条例仍然沿用“死亡补助金”的名称。尽管在计算标准上有较大差异,在行政法规领域对死亡赔偿金的态度始终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有限的财产损失之赔偿,赔偿的标准与死者的年龄和人群类别、事故发生地居民的收入状况相联系,这时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独立于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之赔偿请求权的,而且也为另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行使留下了空间;二是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混淆,但是其计算标准更接近于财产性质的死亡赔偿金,这就封杀了死者近亲属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路径。司法解释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等条文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8、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建立做出了一系列规定。重要的有法释20013号、法释20017号和法释200320号。这些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和有关单行法律的规定并无冲突,但是与行政法规尤其是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仍然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将法释20013号和法释200320号结合起来适用,则在一个侵权致死案件中,可能存在四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财产损失赔偿;被抚养人必要生活费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当然,只有当存在被抚养人而且死者在死亡前对其提供扶养的情况下,第项请求权才能成立;而第项请求权

9、与第项请求权的关系,根据法释200320号规定二者可以并存。2几个稳定趋势逐步形成多数情况下,被抚养人对扶养费享有独立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采取的这样的立场。因此,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不是依附于死亡赔偿金的“纯粹 经济 损失”或者“边际损失”,而是被扶养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财产损失。被抚养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多数情形下,因侵权死亡而引起的相关财产损失均可获赔。总体来看,对于这些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在不断扩大、计算标准更趋于人性化或者说更为合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逐步明晰。稍早的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相混淆,甚至将

10、死亡赔偿金包含在精神损害赔偿之内。一些学者也曾支持这样的主张。但是,晚近的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区别开来,确定为分别独立的损害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依据如下客观因素:a.受害人死亡时的年龄;b.死者所属的人群类型;c.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d.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体系混乱。侵权死亡赔偿本是一项独立的制度,但现在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三种调整规范,且纷繁复杂、不成体系,其混乱程度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极为突出,亟待统一。内部互相矛盾。作

11、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119条明显遗漏了财产损害的部分 内容 和精神损害赔偿;此后颁布的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等单行法,本意可能是弥补民法通则的不足,但内部又不一致。产品责任法赔偿的是“死亡抚恤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赔偿的项目却是“死亡赔偿金”;行政法规直接违背法律的规定,且多有保护部门利益之嫌,例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了一个上限8000元下限3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司法解释发展跨度过大,前后仅相隔数月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规定。赔偿项目名称、计算标准不一致。在赔偿项目名称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称为“死亡

12、补偿费”;产品质量法中称为“抚恤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数个司法解释又称之为“死亡赔偿金”。在计算标准方面,首先,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不一致。其次,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一致。略作归纳,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的计算标准有:地区年平均生活费、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及一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等等。再次,不同行业领域自创赔偿标准,计算标准不统一。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伤害赔偿以及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即作了不同的规定。赔偿范围不一致。民法通则第119条明列的赔偿项目仅有“其他财产损失”和“抚养费”,

13、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均未作明确规定。此后关于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逐步扩大。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一项独立的损害赔偿, 理论 和实务界较少争议,在国外立法中也存在较多类似的先例。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对受害人一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等财产损失的赔偿甚或对未来将要发生的继续 治疗 费予以赔偿,属于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也不存在原则性的争议。所需完善的是范围和标准的进一步统一与协调。死亡赔偿金作为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性质、权利主体、计算标准诸多方面均存在不同认识。例如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前后就有变化:20017号将死亡赔偿金纳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法释2

14、00320号则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这也许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另一项司法解释所引发的问题有关。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认识的摇摆不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前后矛盾,导致理解和执法上的困难。正是因为现行侵权死亡赔偿制度存在上述方面的问题,使得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导致类似的案件或者在构成要件上竞合的案件因适用不同规定而出现完全不同的审判后果。尤其是当法释200320号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时引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导致舆论界和 社会 公众的许多误解和批评,使得“同命不同价”成为当下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甚至带有部分 政治 色彩。笔者认为,

15、上述问题均应在进一步完善侵权死亡赔偿的立法中予以解决,但当下亟待解决的是一总一分两个突出问题:总的问题是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分的问题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权利主体及计算标准。本文核心正在于此。注释:本表系作者根据有关规定整理而成,有简化。如需引用,请查对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及国务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除外。这三种人身损害赔偿都涉及到高度危险作业,采用概括性的最高限额赔偿,有法理依据。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以下。 参见法释2003

16、20号第17、18、29条。 参见法释20013号与法释20017号。 在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其数额是“根据实际数额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则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法释20013号规定的是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如此等等。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法释20013号第4条第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荷兰民法典第 108 条及俄罗斯民法典第 1088 条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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