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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2、。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第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第四条 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3.

3、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第七条 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4、:1. 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2. 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3. 落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意见。4. 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目投资总额实行授权审批。超出财政部授权限额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授权限额以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或授权部直属单位审批,具体授权另行规定。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

5、财务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相关内设部门按职责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应工作。项目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有能力的单位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第十二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预算)分别下达至两个以上单位实施的,由实施单位分别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求汇总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的,应指定汇编单位。第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项目法人应做好资料收集整理、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清理、竣工(完工)结算等各项工作。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任务书所确定内容已完成。2. 设计变更及概(预)算调整

6、手续已完备。3. 建设资金全部到位。4. 历次稽察、检查、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5.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6. 竣工(完工)结算已完成。7.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8. 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事项已处理完毕。9. 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第十五条 大中型工程类项目(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竣工财务决算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三个月内完成,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一个月内完成。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报经竣工

7、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其中大中型工程类项目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程类项目延期需报水利部同意。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分析总结建设成果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由项目法人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和项目类型选择相应报表进行编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第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纳入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三以内,小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以内。非工程类项目除预留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费用外

8、,不得预留其他费用。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可适当简化。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2. 编制方法是否适当。3. 编制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4.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5. 项目反映的投资支出是否正确、形成资产是

9、否完整。6. 资产交付使用情况。7. 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8. 历次稽察、检查、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9. 其他需审查情况。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完成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下达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后,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可视情况结合进行。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并完成整改落实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调整。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上报第二十三条 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非工程类项目审查验收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

10、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至上级单位。各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十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单位。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以下资料: 1. 竣工财务决算。2.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3. 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及整改落实情况。4.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5.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6.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7. 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至上报日期间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等发生变化的部分,项目法人应在上报时予以说明。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及部直属单位收到

11、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工作。第二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应遵照以下程序:1. 确定审核组。2. 资料完整性审核。3. 决算内容审核。4. 提交审核报告。5. 办理批复或转报文件。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及部直属单位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能力的单位组成审核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组织专家组成审核组的,应从水利部和部直属单位有关专家库中,或从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同一专家、社会中介机构、单位,只能参与同一项目竣

12、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和审核工作中的其中一项工作。第二十八条 审核组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 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要求。2. 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4.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审核组认为必要时,可提出现场审核建议。第二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核组应提出退回修改或补充的建议:1. 缺少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的。2. 缺少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3. 缺少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及整改报告的。4.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指出问题未整改落实的。5.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未按确定用途使用的。第三十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

13、审核组应向审核组织单位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审核组织情况。包括审核时间、工作组织和依据等。2. 项目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情况、审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等。3. 审核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审核内容、发现问题和处理建议等。4. 审核结论。包括“通过审核”、“退回修改或补充”。审核结论为“通过审核”的,审核组应提出批复或转报建议。审核结论为“退回修改或补充”的,审核组应说明退回修改或补充的理由。5. 其他意见或建议。第三十一条 审核组织单位应对审核组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进行复核。

14、经复核的审核报告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审核结论为“通过审核”的,水利部或部直属单位按审批权限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或转报。审核结论为“退回修改或补充”的,水利部或部直属单位按程序退回并限期重新上报。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授权限额以下、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报财政部备案。部直属单位按权限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三十四条 水利部和部直属单位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水利部可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部直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开展年度抽查。第三十五条 竣工财务

15、决算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事项:1.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2.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3.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情况。4. 竣工决算审计及整改落实情况。5.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6.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及备案情况。7.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落实情况。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部直属单位审核审批工作开展抽查。具体抽查的单位和项目根据部直属单位上年和当年前三季度批复报备的竣工财务决算数量、质量及审核审批组织实施情况等确定。年度抽查的单位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决算的直属单位个数的三分之一,项目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个数的十

16、分之一。第三十七条 抽查完成后,水利部应及时下达抽查意见。被抽查单位应于收到抽查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正式报水利部。第三十八条 存在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上述情况纳入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体系予以扣分。第八章 附 则核过程中_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水财经2008268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水财务2011174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17、算审核审批工作细则(办财务2011227号)同时废止。附件1-1关于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委托单位):我们接受你单位(委托单位)委托,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组成审核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对 单位报送的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报告如下:一、项目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1. 项目概算(初步设计、任务书)批复情况。包括项目批准文件、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等。2. 项目组织实施。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组织形式。项目开工、竣工(审查)验收情况。3. 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包括投资来源、投资计划和

18、资金预算下达等情况。4. 项目完成情况。包括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形成资产及交付使用情况。(二)竣工财务决算概况1. 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2. 竣工财务决算的总体情况。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未完工程和预留费用情况、结余资金情况等。3. 审查、审计及整改落实情况。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情况(一)审核内容1. 资料完整性审核情况。2. 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情况。3.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4.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5. 其它需要说明事项。(二)发现问题和处理建议三、审核结论(情况一)通过审核,建议批复或转报。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资料齐全,竣工财

19、务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间关系清晰正确,符合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建议予以批复(转报)。该项目申报基建支出 元,批复(转报) 元;申报交付使用资产 元,批复(转报) 元;申报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 元,批复(转报) 元;申报结余资金 元,批复(转报) 元;申报应上交财政资金 元,批复(转报) 元。(情况二)未通过审核,建议退回修改或补充。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 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符合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建议退回修改或补充。具体问题及理由如下:1. 2. 四、其他意见和建议1. 往来款项建议(可选)。2. 结余资金处理意见(

20、可选)。3.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处理建议(可选)。4. 资产管理建议(可选)。5. 审核组认为其他必要的意见及建议。受托单位(签章): 审核组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附件1-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责任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概算及批准文件项目类型工程类项目( )非工程类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竣工验收日期(一)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完 整合 规说 明1. 竣工财务决算2.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3. 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及整改落实情况4. 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5.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6. 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项目

21、竣工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三)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审核意见理由及依据(可另附)1. 审核通过2. 补充完善或能合理解释并满足要求,审核通过3. 退回修改或补充审核人复核人审核时间复核时间注:1. 此表为审核组审核工作表;2. 如资料完整、合规,则在相应的栏中打勾(),否则打叉();3. 审核具体事项时,有关情况及问题可在“说明”中反映;4. 审核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报送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或说明。附件1-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转报)表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元项 目项目单位上报数批复(转报)数备 注一、基建拨款二、基建支出 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2、 2. 设备投资 3. 待摊投资 4. 其他投资 5. 待核销基建支出 6. 转出投资三、交付使用资产 1. 固定资产 2. 流动资产 3. 无形资产 4. 递延资产四、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 1. 未完工程投资 2. 预留费用五、基建结余资金 其中:应上交财政资金六、货币资金七、应收款项八、应付款项注:1. 此表为审核组审核工作表;2. 此表中数字保留两位小数。附件1-4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单位决算编报日期建设性质开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决算申报文号批复总投资(万元)实际总投资(万元)预算下达文件项目批复单位/文号项目审计审核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批复(万元)到位(万元)形成交付使用资产(万元)备注合 计其中:中央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其他注:此表为批复表。附件1-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上报数批复数备注一、竣工财务决算 1. 建筑安装工程 2. 设备、工具、器具 3. 待摊投资 4. 其他投资 5. 待核销基建支出 6. 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二、交付使用资产 1. 固定资产 2. 流动资产 3. 无形资产 4. 递延资产注:此表为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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