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从事投资评审业务时,按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评审机构从事评审业务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评审人员基本要求、评审准备、实施阶段控制、报告质量、内部稽核、档案管理等。第二章 评审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评审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评审职业道德,坚持严谨
2、、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 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评审人员离开被评审单位不满两年的,应当回避;评审机构与被评审单位存在与评审相关的业务往来,在接受委托时,应主动回避。第六条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评审的要求和特点;(二)具有经济学、会计学、建筑工程等与评审有关的专业知识;(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能力; (四)热爱评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第七条评审人员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评审能力。第三章 评审准备阶段的控制第八条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人员根据项目需要组成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对项目评审结论
3、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等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实施前,评审机构应编制评审方案,报送委托单位。评审方案内容一般包括: (一)被评审单位的名称和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评审的依据、内容等;(三)评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四)评审人员的专业要求、数量及分工;(五)其他。第十条 项目评审前,评审机构应组织评审人员集中对评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统一评审方法和口径。第四章 评审实施阶段的控制第十一条评审人员的组织。根据项目特点,评审机构将评审人员分成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两名评审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负责人须全面掌握项目评审的进展情况,负责填写评审工作日志、检查
4、和复核各评审人员的工作记录或底稿。第十三条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须认真计算、核实有关事项,作好相关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档案资料存档。被评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出具的评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评审人员应当在评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可以作为评审证据。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已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涉及工程技术、造价和管理方面的资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复核,根据工作需要,据实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记录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格式规范,如实反映项目评审过程以及评
5、审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评审工作记录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评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评审工作记录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主要内容是:(一)被评审单位或检查项目的名称、实施时间;(二)评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三)评审过程记录,包括具体的评审程序,评审人员的计算、分析、判断、评价、结论及建议,评审人员讨论情况等记录资料;(四)评审小组核实与采纳被评审单位对评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五)评审人员的姓名及记录日期;(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时间;(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
6、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评审证据。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评审证据。评审证据的收集、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工作一般应在评审方案的计划时间内完成。评审过程中,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人员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向委托单位提出延时申请,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五章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以核实的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按规定送达被评审单位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
7、告、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项目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等。第二十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一、封面,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报告类型、委托评审编号、评审机构单位全称、报告日期。二、正文(一)目录。(二)标题:统一表述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项目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等。(三)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下达评审任务的单位。(四)前言。前言对项目评审的依据、起止时间、方式和相关责任作明确说明。(五)项目概况。项目报建批复,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六)评审依据。(七)
8、评审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八)评审结论。(九)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十)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后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十一)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十二)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机构的全称、并加盖评审机构公章,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签章。(十三)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三、附件。附件中定案表、汇总表等资料应与评审报告中描述保持一致;定案表中被评审单位签章、日期等要素应齐全。预算评审报告附件包括:定
9、案表、预算审核对比汇总表、审定预算书。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附件包括:审核说明、定案表、审定招标控制价文件等。结算评审报告附件包括:定案表、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审定结算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附件包括: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工程和财务分项投资评审结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其他有关重要资料。第二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观点客观公正。评审报告的装订采取左侧胶封装订,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稽核第二十二条 稽核采取三级复核制度。即先由评审小组负责人、项目稽核员对项目评审工作记录、评审报告逐级审查,最后由评审机构负责人审定并签发评审报告。第
10、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独立于项目评审人员以外,稽核人员必须与项目负责人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最终统一意见,确认评审结论。第二十四条 稽核应包括现场稽核和报告审核两个方面。现场稽核是指稽核人员随项目组到被评审单位现场进行稽核,其职责是对项目评审人员工作程序、方法、资料手续完备等情况,进行认真的复核,提出意见;报告审核是指稽核人员根据评审工作底稿对评审内容、方法、依据、计算过程等进行检查,对评审中反映的问题、结论进行全面、系统复核。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主要复核评审报告中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错套定额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以及对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
11、映或定性不准确等情况。 第七章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评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评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的立卷方法,一个评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评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评审项目,应当在项目评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二十七条项目评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由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指定,评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资料。评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在一个月内,对本评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经评审小组负责人复查后,交档案室保管。第二十八条应当分类归入评审档案的主要内容:1.委托评审通
12、知书;2.评审工作方案;3.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评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和评审小组的书面说明、审定评审报告的书面记录、评审人员现场踏勘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等评审证据、评审工作底稿;4.有关评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5.其他按规定应归入评审档案的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九条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评审档案的安全、完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和北京市发布实施新的规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区财政局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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