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山 西 省 测 绘 局 文 件 晋测发200911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办公室,各等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4年9月1日印发的山西省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晋测发200437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山西省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
2、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山西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和等级划分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
3、分级标准的规定。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考核条件执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及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授权制定的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考核条件。第二章 资质申请第五条 省测绘局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和初审;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并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省测绘局委托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
4、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测绘局或者省测绘局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
5、作。第八条 省测绘局、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或者本部门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我省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均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办理。第九条 以数据电文方式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复审换证、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申请测绘资质信息变更的材料均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使用原件录入进行申报。具体要求如下:(一)书面申请(未刻制单位印章的,在批准测绘资质刻制印章后需补充录入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申请)(二)法人证明材料1、提交有关注册机关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正式文件或者
6、公司股东会成立测绘单位的决议、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简历;新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属股份制公司性质的,在进行测绘资质前置审批时,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除提交前一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新批准的测绘资质单位,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已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增加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并重新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3、丙、丁级测绘单位属企业性质的,其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50万元、20万元;其他等级属企业性质的,其注册资
7、金执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三)专业技术人员1、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的聘用文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其他证明材料等;与专业技术人员签定的无固定期限或者一年以内(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不予认定;2、私营股份制公司聘用的属已正式退休且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本人的退休证;属单位内退人员的,应当提交工作单位的有关文件;属单位下岗、停薪留职的,应当提交下岗证或原工作单位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毕业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聘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聘用的外省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予认定;3、在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时,对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
8、职资格的中等专科(含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测绘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持有测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可视为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4、在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时,对持有测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非测绘专业和非相关专业的人员,可按下列规定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持有高级(含高级)以上测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每2人可视为1名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或2名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中级测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每2人可视为1名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或2名初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初级测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每2人可视为1名相关专业初级技术人员。但此类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乙级不得超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9、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丙、丁级不得超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5%;5、持有测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人员应当提交测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有关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四)仪器设备1、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手持测距仪等仪器设备均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若提交省外测绘仪器检定机构检定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该检定机构所取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2、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提交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和检定证书的原件进行审核;3、从事工程测量中矿山测量专业的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对陀螺仪不做要求,但应当配备有关证件齐全的防爆型全站仪,具体规定为乙级2台、丙、丁级各1台。(五)测绘质
10、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各等级测绘单位要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质检机构、质检人员、资料档案保管人员的配备执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2、省测绘局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未通过ISO9000认证和未取得档案主管部门认证的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有关质量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进行考核和认定。考核认定文件应当录入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并随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六)测绘成果1、测绘单位应当提交近一年内所完成主要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的证明性文件,但甲、乙级测绘单位二年内应当至少提交一项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11、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丙、丁级测绘单位四年内应当至少提交一项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2、申请测绘资质升乙级的,应当至少有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近三年测绘成果2项,申请测绘资质升丙级的,应当至少有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近三年测绘成果1项;3、省测绘局指定有关机构组织评定优秀测绘工程奖;4、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不做此项要求。(七)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1、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2、租赁的办公用房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3、使用主管部门办公用房的,应当提交主管
12、部门同意使用办公用房的证明文件和主管部门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材料,在测绘资质申报时,应当提交原件进行审核。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文件;(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四)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资质审查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
13、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
14、理由。第十六条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编号+市编号顺序号。山西省编号为14;市编号为三位数(太原市001、大同市002、朔州市003、忻州市004、晋中市005、阳泉市006、吕梁市007、长治市008、晋城市009、临汾市010、运城市011);顺序号为四位自然数。第十七条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15、批准,有效期最长延续5年。第十八条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但私营股份制公司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只能申请丁级。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乙、丙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四章 年度注册第二十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
16、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要求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省测绘局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当年度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时参加下一年度测绘资质的年度注册工作。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测绘局或者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材料; (二)省测绘局或者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测绘局提出年度注
17、册意见和总结报告; (三)省测绘局对需要缓期注册的、核减相应业务范围的、降低资质等级的、注销测绘资质的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四)省测绘局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第二十二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登记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
18、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第二十四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19、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第二十八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
20、质监督管理范围。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七)测绘单
21、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
22、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第三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新申请测绘资质其业务范围含房产测绘业务的,在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一套纸制申请材料。第三十六条 山西省测绘职业资格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测绘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认定工作。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2004年9月1日印发的山西省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晋测发20043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测绘 资质 细则 通知抄报:国家测绘局。山西省测绘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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