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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docx

1、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审核人:_审批人:_编制单位:_编制时间:_年_月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范文,如说明书、聘任书、挑战书、竞聘书、通知书、留言条、数据、领条、请柬、聘书、管理办法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shop. I hope that after 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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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 challenge letters, competition letters, notices, message notes, data, collar slips, invitations, appointment letters, management methods, etc. I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templates Format and writing, stay tuned!正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具有保障粮食、生态安全,防止城市过度扩张的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基本农田实施规划管制和使用限制,会对农民的经济收入造成影响。下文是合肥

4、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

5、格管理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农场及农垦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和抵制的权利。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第八条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试行)。规划要上下衔接,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预留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及城镇、村庄等规划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得改变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方式。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县级以上人民政

7、府确定的粮、棉、油、麻生产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三)城市和独立矿区蔬菜生产基地和拟建设的蔬菜基地;(四)农业教学、科研、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五)根据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第十条划入基地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集中连片。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不得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20XX年前不得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差,产量较低。20XX年内不得占用。全市一级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基本农田总面积的90%。第

8、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地块。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统一设置的永久性保护志牌上,应详细标定保护面积、等级、期限、四至界限、管理责任人姓名及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专项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逐片、块登记造册,编制图表,并向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档

9、案资料:(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三)村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图;(四)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六)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七)乡(镇)各项建设预留地登记表;(八)其它有关档案资料。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县(区)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上规划资料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抄送规划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发布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公告应载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措施及奖惩制度。第三章基本农田建设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对基本农田的水利、供电、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

10、,逐步做到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个人应增加对基本农田建设的设入,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从本部门掌握的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第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档案,促进土地使用者采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基本农田综合效益,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技术指导。第十九条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四章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提

11、擅自改变或占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包括:(一)基本农田的范围、用途、等级、面积;(二)基本农田保护具体措施;(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四)奖惩事项。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在农业承包合同中载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将耕地改为非耕地;(二)闲置、荒芜耕地;(三)建窑、建房、建坟;(四)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五)排放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六)向基本农田施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肥

12、料、农药;(七)毁坏水利排灌设施;(八)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护林;(九)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十)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工程应尽可能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的,按下列程序申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选址报告及占地范围现状图,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申请表及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意见书(以下简称申请表、意见书);(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持申请表、意见书及拟被征地乡(镇)基本农田

13、保护区规划图(含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幅图)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三)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土地管理部门,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颁许可证。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必须按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2倍;(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1倍;(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0.5倍;(四)占用蔬菜基地内的菜地,按照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再交纳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

14、设基金低于造地费的,按造地费标准缴纳。第二十四条各县占用基本农田3亩(含3亩)以下的造地费,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其余的均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收取的费用应及时解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并定期返还给被征地县(区)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开垦和中低产田改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评比活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保护基本农田有显著成绩的;(二)开发复垦后备土地资源作出显著贡献的;(三)从事基本农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获得显著成果的。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

15、部门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或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七条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弃耕撂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一)未经批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三)非法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四)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第二十九条未办理许可证,擅自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16、保护区内耕地的,批准文件无效,除责令退还非法占用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外,并处每亩500-3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建窑、建坟、采矿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以及将基本农田改为非耕地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按被毁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0-15元处以罚款。第三十一条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渍化、地力退化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地力,可并处每亩100-3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排放污染物造成基本农田损害的,责令责任者赔偿受损害单位或个人

17、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故意损坏和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每块300-500元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有专门规定外,一律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

18、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对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依法实行保护的一项土地行政措施。基本农田保护的对象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生产基地。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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