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安全许可证附件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和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审查准予在许可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单位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种类和范围: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填写说明一、 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正本尺寸为 25.7 X 36.4厘米,副本采用大开本,14X 20.3厘米)。二、 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形式为: A 环辐证序列号 。 A 为各省的简称,国家环保总局简 称国;序列号为 5 位。三、 种类和范围(一) 种类分为生产、销售、
2、使用。(二) 正本内,范围分为I类放射源、类放射源、山类放射源、W类放 射源、V类放射源、I类射线装置、类射线装置、山类射线装置。副本内,范围写明放射源的核素名称、类别、总活度,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工作场所级别、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射线装置的名称、类别、数量。(三) 正本内,种类和范围填写种类和范围的组合,如生产I类放射源和 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H类射线装置。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 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 性物质工作场所。建造I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1类射线装置。四、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工作场所
3、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基本标准 ( GB 1 887 1 -2 002)确定。五、 许可内容明细表做成活页。辐射工作单位须知一、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二、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须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改变许 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 施或者场所的,需重新申领许可证;证书注销时,应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三、本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 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四、原发证机关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辐射工作单位吊销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4、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在许可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 动。单位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场所名称地 址负责人证书编号许可证条件发证日期年 月 日(发证机关章)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活动种类和范围(一)放射源工作场所名称: 工作场所地址: 序号放射源名称放射源类别批准的总活度活动种类活动种类和范围(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名称: 工作场所地址: 序号工作场所等级批准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活动种类活动种类和范围(三)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名称: 工作场所地址: 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射线装置类别射线装置数量活动种类台帐明细登记(一)放射源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贝可)号 标编码来源/去向记录人记录日期审核人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台帐明细登记(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贝可)用 途来源/去向记录人记录日期审核人审核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台帐明细登记(三)射线装置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去向记录人记录日期审核人审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来源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