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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食品安全法.docx

1、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食品安全法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

2、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二、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3、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食品安全法第7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1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法第12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

4、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2.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3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

5、关信息进行。四、食品安全标准1.宗旨。食品安全法第18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2.强制性。食品安全法第19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3.标准的制定权限。食品安全法第21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第24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另外,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五、食品安全控制1.食品安全法第27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

6、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安全;(2)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要安全;(3)有专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规章;(4)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5)食品的容器具要安全;(6)贮存、运输和装卸要安全;(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要卫生安全;(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2.食品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非食品原料生产或非法添加剂;(2)危害物质超标;(3)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的婴幼食品;(4)*变质等异常食品;(

7、5)非正常死亡的动物肉类;(6)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7)包装、容器污染;(8)超过保质期;(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第29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8、食品安全法第52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43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44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

9、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48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34条:

10、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5.食品召回制度。(1)第53条第1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53条第3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

11、量监督部门报告。(2)第53条第2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53条第4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6.食品进出口制度第62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63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

12、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不是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食品安全法第64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六、食品检验制度对于食品检验制度我们主要掌握以下规定:1.第57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

13、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2.第59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3.第60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4.第61条第2款: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1.紧急预案制度:第70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

14、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报告、处置程序:第71、72条:(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重大事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展开救援、封存、检验、清洗消毒、信息发布),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4)发生重大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八、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1.食品安全法第76、7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

16、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2.食品安全法第79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

17、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3.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法第82条: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上述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

18、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此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九、法律责任1.吊销许可证相关:由于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因而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都可以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只有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不强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即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另外,该条规定的第一款关于市场禁入的规定也值得注意,即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19、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要与第93条的规定对比掌握,即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2.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 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没有记过,最低的行政处分是记大过)。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最低的处罚也是记大过,并且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上述规定对于违法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一样。3.十倍赔偿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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