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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docx

1、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摘要证券侵权纠纷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并因为其利益牵涉的广泛性而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可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都付之阙如,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分析及对国内外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比较等,研究如何通过证券调解机制来解决证券纠纷,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关键词:证券纠纷、证券调解、纠纷解决一、证券纠纷的调解概述.4(一)证券纠纷调解的定义.4(二)证券纠纷调解特点.4(三)证券纠纷调解的性质.5二、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7(一)我

2、国证券纠纷的调解现状.7(二)我国证券调解的成功案例.8(三)证券纠纷调解的缺陷.10三、国外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11(一)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11(二)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12四、完善我国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13(一)建立证券调解_体系.13(二)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14(三)明晰证券调解程序.14(四)强化调解结果执行.14一、证券纠纷的调解概述(一)证券纠纷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_、劝说,促进互相谅解,多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我国多元化纠纷

3、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证券调解则是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二)证券纠纷调解特点1、涉及主体众多,影响广泛证券争议可能涉及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投资人与经纪商之间的委托合同争议、投资人与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因投资顾问行为所发生的争议、投资人与证券金融事业单位之间因融资、融券行为发生的争议、经纪交易商相互之间的争议、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因承销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以及经纪交易商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争议等等。该等类型的案件往往争议标的较大,其中尤以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争议案件为典型代表。单个投资者要求的赔偿额可能并不大,但由于受到

4、波及的投资者众多,因此总赔偿额度往往很大。对于涉及争议的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而言,一旦因违规行为被揭露而引发大规模索赔事件,往往也会使运营受到严重影响,少数原本不良的财务状况有可能会因索赔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陷入更严重的困境,如果由此导致公司破产,则会引发更大规模的信用风险,引起更大范围的震动。2、证券争议案件的专业性强证券纠纷往往涉及到证券的发行、交易等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与其他民事、商事争议相比,对证券纠纷案件做出判断不仅需要对法律有充分的理解,还需要相应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对证券市场的各种规则也要有熟练的把握。我国目前处理证券纠纷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缺位,给目前作为

5、处理证券纠纷主体的法院系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纵观现行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证券诉讼案件,一般都经历了非常漫长的诉讼历程,除因政策原因而导致耽搁外,证券争议案件的复杂性是最根本的原因。3、受证券市场其他因素影响而复杂化在证券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因伴随其他事件的产生而进一步复杂化。如我国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经历了独立存管、第三方存管的变革,其间涉及到大量的证券委托理财纠纷、风险券商挪券挪保案件。这些事件的产生以及随之而来的制度变革,使纠纷中的各个主体必需因之做出新的选择,同时这也是一个互相影响的过程,对于纠纷解决态度和立场的不同,也使冲突与妥协都更加复杂化。(三)证券纠纷调解的性质一般而言,

6、证券纠纷调解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性质:1、证券纠纷调解是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调解人与自己正在调解的民事纠纷及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必须公平地对待纠纷双方当事人。居中调解人的存在,使得调解与和解显然区别开来。“和解”是指纠纷双方主体以自由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其间没有居中调解人主持解决纠纷。虽然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_、专门机构或个人,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虽然其意见能够影响纠纷的处理,但并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2、证券纠纷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

7、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调解的本质功能是促成合意的形成,是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程序,所以从调解程序的启动到调解程序的进行和调解结果的达成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但对于在法院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对于特定类型的纠纷当事人需要经过调解程序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当然,纠纷处理结果依然要依据当事人自愿而定。3、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从本质上而言,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一旦当事人反悔另行起诉则协议自然不生效。为了防止滥诉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很多国家规定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旦

8、经过法院及其他权威机构的登记认证后即产生严格的法律约束力。4、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一般都可以不公开,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而作为纠纷解决所适用的规范,除法律规范和原则外,还可以以各种有关的社会规范作为依据和标准,如地方惯例、行业标准、公共道德标准、通行的公平原则等等。由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二、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一)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现状我国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仲裁及法院调解、证券业协会调解。民间调解的优势是可以充分的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作为第三

9、方的调解员。对于法院调解及仲裁调解,证券纠纷双方将案件提交法院或_立案庭之后,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都会_双方当事人、律师进行调解,促成调解,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官最期望的结案方式,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通过调解结束证券纠纷可以提高法官的结案率。第二,法官通过调解结束案件只要不违_法律,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减少错判的几率。但在国际趋势上,投资者一旦遇到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纠纷,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外,还可通过证券调处机构的公正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投资者自身的诉讼成本,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节约了社会资源。因此,从长远来看,

10、建立适当的调解通道,有利于化解_、节约社会成本,既是顺应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更是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五项进行了修改,规定证券业协会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将证券业协会的调解职责明确限定在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这样修订有利于协会切实履行调解职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规定,协会成立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负责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_实施。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

11、、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指定、调解实施、回访、调解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工作。调解中心的受理范围包括:会员与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会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试行)、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证券业协议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_,已正式开始承担证券调解的职责,为中国证券纠纷调解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新途径。(二)我国证券调解的成功案例陈艳军等诉_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_)杭民二初字第_号)陈艳军等_人先后以_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

12、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_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_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_年_月_日,中国证监会对_下达的_中认定_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_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_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理,使_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使原告应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

13、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_位原告代理人律师的理解与支持。最终,_件案件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_%的高比例现金赔偿。随后,剩余_件案件也顺利调处。本案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误导性陈述而引发,涉及受损股东众多,赔偿数额较大,且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资本市场震荡加剧之际。_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正确选择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_多位受损股民获得了高达_%比例的现金赔偿并已全部赔付到位,这是至今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受偿比例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史无前例”高额赔

14、偿。二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_中院在受案之初便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采取了求同存异、分类处理的审理方案,_件一次性调解解决,剩余_件也顺势处理。三是坚持依法调解,注重释法解疑,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真正贯彻了依法调解原则。四是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_件系列案件的妥善审结,依法维护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新旧股东的利益,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三)证券纠纷调解的缺陷虽说各国都承认调解的优势,但目前的调解也存在一些失灵的领域:第一,如调解双方任何一方无诚意进行调解,调解只会是浪费时

15、间、浪费精力、浪费唇舌。第二,调解书,特别是民间调解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调解书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像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率,一旦任何一方不遵守调解书的规定,那么调解所做的一切努力都会付诸东流。第三,证券调解有可能破坏法制的统一。因为一些调解着重讲情理不讲法理,讲原则不讲规则,注重实体忽略程序、重纠纷的解决而不重视规范的创制。第四,在仲裁调解和法院庭审调解或庭前调解过程中,仲裁员、法官为了促成调解的成功而忽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另外,仲裁员、法官的“先入为主”从接受案件就已经定案,最终使得在严格庭审程序保障下的举证、调查、质证、辩论等都流于形式,包括合议庭、审委会都不

16、会过多的考虑律师代理意见。所以正义也难以实现。第五,调解在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程序的1公正性、查明事实的局限性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三、国外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一)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调解是由富有经验的独立的中立方推动的非约束性磋商。调解提供了一种由争议各方以非正式的方式自行解决争议的机会。调解最终达成的协议往往为争议各方节省相当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调解员及其职能。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一些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同时也是经过培训并积累相当解决证券争议经验的仲裁员

17、。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_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1_、论我国证券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j、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_缓和或平息敌意,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18、。(二)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2英国于_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fsa)建立一种独立运作的解决金融纠纷的制度,解决金融消费服务纠纷的“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fos)应运而生,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_个金融业督察_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3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金融督察服务公司收到客户的合格投诉后,并不立即开始调查处理,而是先与被投诉

19、的金融企业联系,查明投诉案件是否经过金融企业按照内部投诉制度处理过,如果尚未处理,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一般先要求客户直接同与被投诉的机构联系,与机构协商解决有关投诉事宜,或者在征得投诉者同意后将案件转由被投诉的金融机构处理。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23_、论我国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有效诉讼模式j、载_金融、_(8)李国光贾纬编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m、_、法律_:219.在英国,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审理并做出最

20、终裁定。四、完善我国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我国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为我国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契机。(一)建立证券调解_体系我国证券业协会成立的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专业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除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还应有效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处理证券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在调解工作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建议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可以由其发起,

21、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证券期货协会也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隶属调解中心管理与指导,形成完整的调整系统和网络,提供系统的_保证。借鉴保险业以及_的做法,为提升调解本身的权威性,使调解结果更具有可执行性。各方条件具备时,调解员可以经由_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二)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而且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建议借鉴我国保险业“小额争议调解机制”。该机制费用低廉而且程序简便,因此广受好

22、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借鉴这一做法,建议成立证券行业内的调解机构,针对小额标的纠纷,由熟悉证券市场规则和法律知识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灵活性和自主性的鲜明特点,尽量做到及时调解,及时解决,使中小投资者避免冗长而繁琐的相关程序,使纠纷解决的效率最大化。(三)建立调解员信息披露制度证券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调解委员会应建议完善的调解员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等。调解员在接受调解案件时,必须向当时人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如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或纠纷事件有亲属关系、工作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公正性的关系,应强制调解员进行回避,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四)强化调解结果执行调解协议的效力关系到调解功能的实现以及公众的认可度。但根据证券业协会最新公布相关规定,证券调解中心所制作的调解书,并未取得与仲裁裁决相同或相似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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