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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docx

1、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 会章程2016 年 10 月淮安市职 工特殊疾病互 济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以下简称互济会)活动宗 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 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病有所医,也是我市职工团结互助、扶 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 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民生幸福行动计 划、弘扬淮安职工爱心人文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是 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送温暖工程的 发展和延续。第二条 互济会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

2、要补充,是工会帮扶救 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 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不影响职工按国家规定应享 受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第三条 互济会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 力而行,以收定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第二章 资 金第四条 互济会资金来源:1、参加互济会的会员交纳的会费;2、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3、企业行政和各级工会的补助。第五条 互济会发放的救济金,从本金和资金的增值部分中支付。第六条 互济会救济金发放原则上三年一轮,期满资金剩余滚入 下一轮继续运转发放。运作期内发生资金短缺,由理事会研究作出决 定,妥善处理。第

3、七条 互济会对资金实行民主、科学管理,资金单独建账,专 款专用,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互济会会员和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 会及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互济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须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织 职工团体入会。第九条 凡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册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以内、身体健康均可入会。参保单位人数原则上要求 100%参加,但最少不得少于本单位全部 职工的 80%(职工人数少于 100 人的单位必须 100%参加)。第十条 入会的职工每人应一次性交纳会费 100 元(可全部由会 员交纳,可由会员、会员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各负担部分,可由会员 所在单位行政或工会负担)。根

4、据单位或职工个人自愿,每人可再交纳一份会费 ( 参保单位职 工必须 100%参加) 。保障期满不返还会费。第十一条 互济会会员保障,自参加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 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会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 时止。第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集体入会手续,收取会 费连同入会职工花名册(电子版和书面两种形式)上缴互济会秘书处 统一建账。第四章 救济条件与标 准第十三条 职工自参加互济会始为会员。 会员患特殊疾病,入会可申请补助。 特殊疾病是指恶性肿瘤;需要透析或肾移植的尿毒症;由疾病引 起的截瘫或截肢;严重、难治性心、肺疾患(如冠状动脉搭桥、急性 心梗、心力衰竭、呼吸衰

5、竭);再生障碍性贫血;重要器官移植 (如心、肝、肾、肺、肠等);慢性肝衰竭;双目失明;大动脉外科 手术;严重烧伤;重症胰腺炎;严重血小板减少;其他导致丧失生活、 劳动能力的疾病(如脑卒中、严重的I型糖尿病)等疾病;自身免疫 系统疾病;脊髓侧索硬化症;多种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并存;帕金森氏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危象反复发作;脑动脉瘤; 严重脑动脉狭窄;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花费巨大的等 21 类疾病。此 21 类疾病都有诊断标准,根据本会聘请的医疗专家鉴定组的 审核鉴定意见决定是否给予补助。会员患本章程特殊疾病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甲类、

6、乙类),除去医疗保险报销 的费用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费用 ( 以下简称 个人自付 ) ,符合特殊疾病互助活动规定条件的,按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为:1、首次参加互济会的会员在保障生效 15 天内(含 15天),初次 患上本章程所列明 21 类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按住院补助。2、首次参加互济会的会员在保障生效 15-60 天内(含 60 天), 经二甲以上(含二甲)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本章程所列明 21 类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的 30%给付互助金。3、首次参加互济会的会员在保障生效 60 天后(不含 60 天),经 二甲以上(含二甲)医疗机构确

7、诊初次患上本章程所列明 21 类特殊 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的 50%给付互助金。4、会员患本章程第十三条所指一种以上的特殊疾病,治疗互助 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给付一种治疗互助金后,达到保障 最高标准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5、首次参加互济会的,互助金的最高给付标准为 10000 元。 连续二次参加互济会的,互助金的最高给付标准为 20000 元。 缴 纳二份互助保障金,享受相应补助待遇,即首次参加互济会的, 且缴纳二份互助保障金,互助金的最高给付标准为 20000元( 不得超 过个人自付部分的 80%)。连续二次参加互济会的,且首次缴纳二份互助保障金,互助金的 最高给付标

8、准为 30000 元(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的 80%)。连续二次参加互济会的,且连续缴纳二份互助保障金,互助金的 最高给付标准为 40000 元(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的 80%)。6、在一个互助期内,会员患特殊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 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7、凡是参加互济会的职工,在保障期内,会员配偶(无工作、 未退休)或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未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本科、专科毕 业的)有一方在保障期内患本章程规定的特殊疾病,视其个人自付情 况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救助金额 2000 元。8、会员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章程规定的 21 类特殊疾病,或已申领过特殊疾病补助

9、金的,该种特殊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 障周期内不再享受特殊疾病补助待遇。但会员新生其他特殊疾病的, 仍可申领特殊疾病补助,但不得超过互助金给付最高标准。9、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会费。 10、会员在保障周期因患特殊疾病住院,没有经医保转院或自行 在外地医院就诊,按自费比例 20%予以报销,最高给付标准为 10000 元。会员正常申报补助,经医保部门审查,经医疗专家鉴定组鉴定并 经集体研究后予以补助。第十四条 会员在保障周期内发生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伤亡或残 疾者,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救助金 :意外亡故,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0 元。意外致残,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

10、其中:十至 九级伤残补助 1000元,八级伤残补助 2000 元,七级伤残补助 3000 元, 六级伤残补助 4000 元,五级伤残补助 5000 元,四级伤残补助 6000 元,三级伤残补助 7000 元,二级伤残补助 8000 元,一级伤残补 助 9000 元。第十五条 会员在保障周期内因患病住院的, 可申领住院医疗费 用补 助(会员因特殊病情由主治医生指定药房购限定药品的,出具医 院、医生开具的证明,可以申报补助,归纳在住院补助申请一栏, 按 药品总金额5%报销。会员 住院期间因 医院治疗需要 而在门诊产生 的化 验费、检查费按住院补助条款参照补 助。)。具体标准为:首次参加互济会的会员

11、按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总 额 15%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2000 元。连续二次参加互济会的会员按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总额 20%救 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第十六条 会员在保障周期内确诊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 自付总额在 30000 元以上的,且家庭比较困难的(需提供家庭困难相 关证明),可申请二次补助。是否补助或补助金额由医疗专家鉴定组 鉴定并经集体研究后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 20000 元。第十七条 特殊疾病补助、住院医疗补助、非工伤意外伤残金, 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第五章 除外责任第十八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

12、特殊疾病互助金保 障:1、参加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缴 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算补助或救 助金;2、会员在参保前曾患有或者已患上本章程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者 在参保时正在患病住院、全休及半休等不符合参保条件而参保本章程 的及会员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3、会员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特殊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 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4、故意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5、 因酗酒、吸毒、故意行为、艾滋病或者各种交通事故、打架 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患上本章程所指的特殊疾病的以及意外灾害、 意外伤害发生的医

13、疗费用;6、 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及实行单病种价格管理封顶线以外 的自付费用。第十九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住院补助金保障:1、 欺骗、故意行为;2、 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3、 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助动交通工具;会员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 进行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 堕胎、分娩等;5、 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境外医院,康复医 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6、 常规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以物理治 疗为主的医疗行为;7、 整

14、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 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意外事故补助金 保障:1、被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自伤、自杀,或因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导致伤亡;3、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因妊娠 (含宫外孕 ) 、流产、分娩 (含剖宫产 )导致的伤害;8、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9、从事潜水、

15、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因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 及以上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医患矛盾,会员无理取闹、不服从单位调 解的不予提供保障。第六章 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二条 会员申请互助救济金的手续为:凡是符合救助标准 的,由会员本人或亲属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病历 和有关检查资料、证据,基层工会审查,县区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 审核上报,市互济会秘书处(市总工会保障保护部)委请医疗专家鉴 定组鉴定后及时研究审批,审批后发放补助款(市互济会秘书处一般 不接受会员个人申请)。1、申请特

16、殊疾病补助金应提供:(1)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会员服务项目申请表;(2)二甲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复印件;(3)相关病理及检查报告及复印件;(4)会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5)已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及复印件;(6)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2、申请住院补助金应提供:(1)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会员服务项目申请表;(2)二甲以上医院的出院记录及复印件;(3)已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及复印件;(4)会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5)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3、申请意外身故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淮安市

17、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会员服务项目申请表;3)(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身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 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4)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5)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4、申请意外伤残补助金应提供:(1)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会员服务项目申请表;(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及复印件;(4)会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5)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5、申请重大疾病二次补助金应提供:(1)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会员服务项目申请表;(2)家

18、庭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收入等材料);(3)二甲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复印件;(4)相关病理及检查报告及复印件;(5)会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6)已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及复印件;(7)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6、申请家属子女特殊疾病补助金应提供:(1)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会员服务项目申请表;(2)已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及复印件;(3)二甲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复印件;(4)相关病理及检查报告及复印件;(5)夫妻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属 无业证明。(6)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各项补助金经市职工特

19、殊疾病互济会理事会审核后, 予以补助或上门慰问。第二十四条 互济会如发现会员弄虚作假,骗取互助救济金, 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追回救济金,并取消该会员资格。第七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 互济会设理事会、监事会及医疗专家鉴定组,其成 员由市总工会与有关产业 ( 系统) 工会、医院、部分大型企业工会主席 担任。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由监事会 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的产生采用替补制。医疗专家鉴定组成员由有 关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第二十六条 互济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 若干人组成,在常务

20、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市总工会保 障保护部,互济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人员会议, 由会长和秘书长汇报互济会活动及资金运行等情况。第二十八条 对互济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经互济会秘书处研 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资金从互济会增值资金中列支。互济会管理费和业务活动费,从互济会增值资金中列支。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理事会全体会议 讨论通过生效,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条 全市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互济会,统一 运作,以提升统筹层次来支撑补助支付能力。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意外伤

21、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人身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非工伤意外伤害是指会员在从 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保障对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免除保 障责任:1、在保障责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其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会员 关系转至市外,从转出之日起免除保障责任;2、自然死亡或因本章程所列之外原因非自然死亡的,从死亡之 日起免除保障责任;3、凡依本章程申领了保障救助金后,又享受国家工伤待遇者, 应退回已支付的救助金。4、出险会员自出险之日起,一年内不提出救助申请的,视为自 动放弃权益。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 2016年 10月 1日起执行 , 有关条款以本 章程为准,不予追溯。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理事会负责解 释。2016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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