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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docx

1、桂阳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 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 行办法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桂阳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 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县 城规划区及正和镇东兴新城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

2、按县城 规划要求集中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 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私有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村民建房用 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须严格遵守国家、 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符合规 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 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依法 取得规划建设及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二) 村民主体原则。 通过规划先行、政策扶持、加强 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设。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 位,各村组要成立村民建

3、房理事会,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制 定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三) 规划先行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建房。从农村实际 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 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四) 保护耕地原则。 严格土地管理,宅基地审批要从 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征得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同意。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 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五) 建新拆旧原则。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 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

4、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 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确保在新房建成后拆除原 有旧房,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组集体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六) 集中统一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推动村民由分散到集中居住,引导、 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有条件的地方, 鼓励公寓式建房,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原 则上以村、组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 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彰显民居特色。第二章 建房用地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农村村民以公安部门界定的户口为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人员

5、(包括入 学前、入伍前、服刑前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无 宅基地或符合法律规定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城市规划、土地征收等原因转入非农户口,仍 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田地的人员 ;(四)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新建或 扩建住房的;(五)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或因地质灾害、执行政 府重点工程需搬迁的;(六)依照规划向小城镇、中心村和村民集中点集居建 房的;(七)其它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另选新址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

6、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二)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三)原有宅基地出租、出卖、赠与或者改变用地性质 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且原有宅基地已经达到 分户的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六)未承诺建新房拆旧房的;(七)占用公路用地和公路预留用地的(除乡镇规划区 和村庄规划区特殊需要外,国省道 100 米、县道 10 米、乡 道 5 米以内);(八)占用电力通道用地的;(九)占用泄洪通道的; (十)选址在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第七条 下列情形应当禁止:(一)禁止非法倒卖集体土地建房;(二

7、)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三)禁止建新房不拆旧房;(四)除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特殊需要外,禁止沿国省道两旁 100 米以内建房;(五)禁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此建彼;(六)禁止违反城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 庄规划建房。第八条 建房必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 的,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实 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对不能实施占补平衡工作的,由集体 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宅基地标准:确需使用耕 地的,每一户不得超过 130 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每一户 不得超过 210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 180 平方米, 集中连片规划新农村每户建筑占地

8、面积控制在 120 平方米以 下; 2 人及 2 人以下的用地标准不得超过 80 平方米、 3 人 及3人以上的用地标准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楼层控制在三 层以下(城镇规划区除外)。第三章 建房规划管理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原则。用地应 当符合桂阳县国土利用总体规划、桂阳县城市总体规划、乡 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的,一律不得办理村民建房用地等其它相关手续。第十条 村民建房用地的宗地图及建房工程平面图的 制作,应当统一标准,统一模式。拟建房屋样式从桂阳县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 中选择, 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后 建服从先建”的原则,一个自然村选择一种

9、房屋样式。第四章 村民建房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村民申请填表。 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 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到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领取 并填写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全程管理表 , 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二)村组审核公示。 村民建房理事会对建房申请进行 审核,对符合建房条件且土地权属及四至没有争议的,将申 请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住房用地位 置与面积等情况在村民小组公示栏内张榜公示 5 日,公示期 满无异议的,报村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报送所在地 的乡镇(街道) 。(三)规划用地审批。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报告 7 个 工

10、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 基本情况、申请地块位置、地类、面积、权属、四至界限等 情况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由规 划建设管理办绘制规划红线图并附村庄建设规划图 (局部复印件、标注宅基地位置 )和在桂阳县农村住宅建设 设计图集中选定的设计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起 6 个月内到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由国土资源所派驻各乡镇规划 建设管理办的人员统一代办) 。(四)申请放线施工。 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当地规划建设管理办申请

11、放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放线 定位。建房户必须与村民建房理事会签订协议(包括红线控 制、房屋结构、面积、层数、安全施工、有旧房的还要签订 宅基地退还及收回注销登记、承诺拆除旧房等内容) ,方可 开工建设。(五)竣工验收发证。 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向乡镇(街 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收到验收申请后 7 个工作 日内组织房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核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集体土地使用证 。建房户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 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直至合格。第十二条 农村村

12、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应当尽快动工建 设。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 日起一年内应动工建设,两年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一次 延期或重新办理。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路、文物、电力、旅游和通讯等设施控制 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四条 以下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一) 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二) 村民建房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 村建设

13、规划许可证 ;(三)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 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规 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批准 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 因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三)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依法流转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第五章 村民建房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按简政放权要求,各乡镇(街

14、道)成立乡镇 规划建设管理办,具体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审批、监管、 手续统一代办。各村组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由村支书兼任 村民建房协管员。第十八条 将各乡镇(街道)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全 县乡镇(街道)年终综合绩效考核。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 、村职责 :(一)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对乡镇(街道)年度村镇规划编制计划的审核;2、负责指导村民建房规划的编制;3、负责编制和修改桂阳县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4、负责村镇规划管理业务培训;5、负责对村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组织涉及 农用地转用资料报批;2、负责

15、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3、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确权工作;4、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及报批工作;5、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6、负责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注销村民原宅基地的 土地使用证;7、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对违法 占地的动态进行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 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三)县建设、房管、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 交通、电力、旅游、文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 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等有关工作。(四)乡镇(街道)职责1、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工作;2、负责辖区内(

16、除城市规划区和东兴新城外)占用集 体建设用地的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3、负责辖区内(除城市规划区和东兴新城外)确需占 用农用地的村民建房初审工作;4、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监 管、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 占用耕地、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5、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6、负责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新建住房的农村村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原有住房协议的,未在新建房屋 入住 6 个月之内自行拆除(符合分户条件和扩建住房的除 外),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的依法强制拆除;监督村委 会收回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

17、,交村组统一安排使 用;7、党(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所 在乡镇(街道)村民建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所在乡 镇(街道)村民建房的直接责任人。(五)村委会和村民建房理事会职责1、协助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本村范围内村庄 建设规划的实施和村民建房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建房 村规民约;2、负责核实农村申报建房户的原有住房、 家庭成员、 户籍关 系等情况,并对村民建房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参加村民建房定点放线、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4、负责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负责收 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管理;5、村委会是巡查第一责任单位,村

18、支书和村委会主任 为村民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 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 。第二十条 落实奖惩机制。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移 民安置补助资金、避险安置补助资金、沉陷区安置补助资金 等各类农村建房资金,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 的、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村建房户给予适当奖励,引导、 支持村民依法有序建房。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并通过 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志愿者的方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 用,全面构建三级监察网络, 深入

19、开展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 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共同管理宅基 地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违规建房 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在乡镇(街 道)、村庄规划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街道)发出责 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建 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

20、用权。对非 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土地处理。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限期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房 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 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造 成损失的,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 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非法向申请 建房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

21、并依法追究直接 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县农村建房相关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 1 、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2、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全程管理表附件1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附件 2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全程管理表乡镇 字( )第 号申请建房户主:(盖章)申请用地坐落:乡镇村委会组申请人联系电话:一式两份)填表说明一、

22、申请人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如实填写本表内容。二、户口性质栏:填农户、非农户、户改非农。三、婚姻状况栏:填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四、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无迁移的填世居本村。五、现有房屋情况:备注栏填写无住房、房屋分家析产,房屋拆 迁等说明情况。六、申请人与父母、 配偶户口不同簿的需提供父母、 配偶户口簿。七、用地面积包括屋檐滴水、阳台、楼梯等建、构筑物占地,有 特殊说明的除外。八、公路沿线建住宅,其建筑物边缘到公路边的间距为:除乡镇 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特殊需要外,国省道不少于 100 米;县道不少 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九、占用林地或涉及水利、交通、公路、电力、文物等应取得相 关

23、部门同意。十、用地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 建设用地批准书 和有关部门办理的施工手续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 要求施工放线,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放线要求进行建设, 未实施放线不 得施工。十一、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和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申 请 人 家 庭 成 员 构 成 情 况户口 婚姻土地座落:本户现在宅基地用地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主房占地 平方米,层次 层;附属占地 平方米,层次 层;庭院占地 平方米。已确权发证或经依法批准 平方米,土地证号(批准文号)为 ;未依法审批

24、平方米。原宅基地处理意见:原宅基地 m 2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在建房中,严格按照审批面积建设,严格履行原宅基地处理决定,不产生邻里纠纷, 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严格履行拆旧建新承诺,新房建成入住后 6个月之内必须自行拆除旧房。相关资料粘贴处一、 用地申请报告(原件并有村、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二、 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全程管理表 ;三、 原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新婚户),离婚证(离 婚户)、死亡证明;(原件扫描,交复印件)四、 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材料;五、 拆旧建新的,须提交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有宅基地申请异地建房的,还须提交

25、农村宅基地退还协议并签署建新拆旧承诺;六、 属拆迁户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扫描,交复印件) ;七、 村组张榜公示资料;八、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九、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交复印件);十、相关部门意见;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局部扫描图(须说明是否符合规划情况及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扫描件、土地宝测量图;十二、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附耕地占用税收据。村民建房用地情况审核表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 使用集体土地 平方村民 米建设住房,已公示 天,村民无异议,同意上报审批。小组意见签名:(村民小组盖章)年 月 日村委该户申请内容填写属实,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于 年 月

26、日讨论通过,村民无异议,权属无争议,同意上报审批。会意见签名:(村委会盖章)年 月 日住建、公路、林业、电力、水利、旅游、文物等部门意见:有关 部门 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拟占用地权属单位 及权属性质拟占用地总面积m 其中建筑占地建设用地(m2)其中:宅基地工矿仓储用地图幅号图斑号m2其中:按现状分类农用地水田旱地 采地园地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情况符合规划需调整规划规划 级别县级乡级规划 县级级别 乡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使用情况申请建房条件审查情况申请家庭基本 情况是否属实人现有宅基地 面积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正当申请 用地用地类型面积 是否符合

27、规定 建设地点 是否符合规划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查意见(镇、村)规划,同意办理用地规划审用地股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备注经审核,该用地申请建房拟占土地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拟 同意 户(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住宅 间,实际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主房 平方米、附属房 平方米,原有住房(保留、拆除、调剂) 平方米。(盖章)负责人签名: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粘贴在本框范围内,用直径1毫米红色点标注所在位置,外圈1厘米红色圆圈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红线图注:严格按比例尺绘图,并标注尺寸s:s:东 南 西参加踏勘人相邻权人匕JJ,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施工放线记录单位:平方米户主姓名图幅号用地地点使用土地面积 房屋建筑占地 面 积批准用地规划许可日期证号图斑号批准面积 地 类施工日期计划竣工 日 期长M x宽M=m2长M x宽M=m2比例尺1:施工 用地 要求参加放线人户主签名:放线记录人: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记录表户主姓名竣工日期审批情况 实际建成情况用地面积(m) 占地面积(m)房屋楼层其 它备注验 收 结 论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资源 中心所 乡镇(街道) 加规划建设办乡镇政府(街 人道办事处)户主签名:验收记录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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