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附件1 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
2、关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实习人员有需要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复核小组由执行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章 实习申请 第六条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 设立满一年; 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1 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 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东莞市申请
3、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 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份; 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 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非公
4、职的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 实习人员为离退体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半年内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实习人员社保证明; 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提交方式:先电子网络提交后书面文档提交,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申请编号记录在书面文档上各律师事务所将符
5、合条件并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市律协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律师协会核对 第八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经办人应立即向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东莞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申请材料回执表,内容应包括收到材料的内容、数量以及收取材料的时间,经办人的姓名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如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办理补齐材料,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实质审查、批准
6、 第九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设立不满一年;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不足3人的; 3 管理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混乱,不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的; 没有指定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的; 当年度年度考核未获通过; 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东莞市律师协会通过核查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律师事务所资格有上述情形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该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认
7、为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如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一并提交 第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通过核查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指导律师资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更换指导律师并提交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拟指导律师认为关
8、于东莞市律师协会的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4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上交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申请实习人员认真填写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 申请实习人员无被责令停止实习的情况,或被责令停止实习决定生效之日至提出申请之日已届满两年 基本信息填写到位,无明显的错漏如有曾用名,应核对相应的证明文件; 身份证、资格证号、学历学位证号与复印件所记载的号码相符; 简历应从高中阶段开始填起; 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实习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内容应明确包含以下事项; 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接收实
9、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申请实习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申请实习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申请实习人员是东莞地区居民或具有东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等证明; 5 申请实习人员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如对于辞职证明有疑问的,经办人可要求补充申请实习人员的社保等证明; 申请实习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 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核对无误;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
10、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提交了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材料 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将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输入实习人员管理数据库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通知该律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则建议律师事务所将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经办人出具材料收取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东莞市律师协会作出准予实习或不准予实习的决定 第四章 文书制作 第十二条东莞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后,经办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文书 予以批准的实习的,经办人应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加盖东莞市律师协会钢印
11、 不予以批准实习的,经办人应当制作不予实习决定书,内容包括不准予实习的条款及不准予实习的原因并加盖东莞市律师协会印章 第五章 期限 第十三条东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予以实习决定 6 本办法所称的期日不含当日,如申请材料到达日及审理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起始日及最后一日 因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审核时限 第十四条被批准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批准实习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第六章 复核 第十五条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东莞市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
12、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书可以用挂号或特快专递提交,申请复核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的事由 第十六条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将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完毕 复核程序参照审核程序进行原决定的经办人及复查人、批准人不得参与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广东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的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广东省律师协会 7 第
13、七章 实习证的使用及实习情况的变更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丢失后,应及时在公开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应有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到情况 补办人需持本所证明及报刊原件提交东莞市律师协会 申请材料合格并核对实习律师备案后,东莞市律师协会将在个工作日内核发补办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更换指导律师 指导律师死亡的; 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指导律师因病
14、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处分的; 指导律师受到各级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实习律师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后,书面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变更申请,东莞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8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 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的; 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其他确须调转实
15、习的 有上述条款第、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有上述条款第、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的应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转所实习申请书应明确记载转出的原因以及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拟接收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 申请转所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东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过程,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重新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人员已进
16、行的实习有效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的时间不记入实习期限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可以顺延 9 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期满后未达到申请律师执业标准的,可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交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延长实习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为三个月 第八章 实习人员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办人应在每月上旬将上月审批情况报东莞市司法局备案各律师事务所不再自行前往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被批准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实习证件号码、申请时间、批准时间、实习起算时间及终止期间 被批准转所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实习证件号码、申请时间、批准转所实习时间、实习起算时间及终止期间 被责令停止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实习证件号码、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实习证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后向我会发放 东莞市律师协会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广东省律师协会作出专门报告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