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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docx

1、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加快“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幸福美丽新村是指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2、编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第三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第四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应当在村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第五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同意,镇(乡)人民政府可对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规模、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六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七

3、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按照 “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目的,以耕读文明为魂、村落民居为形、田园风光为韵,把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成为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的乐园。第八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坚持产业先行和产村相融,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特色产业,围绕产业发展,合理布局田网、水网、路网、电网,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九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尊重村庄现有格局,慎砍树、慎挖山、不填塘、少拆房,新建、改造、保护相结合,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保必保。注重传

4、承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和农耕文化,延续民居特色,体现农村情趣,不贪大求洋;注重保护历史遗存,实施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性修缮,保留并修复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和街巷空间;注重保留绿树林盘,保护古树名木,塑造“房前屋后、瓜果梨桃、鸟语花香”的田园风光,有效体现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第十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土地,少占良田,合理有效利用闲置地。严格遵循“安全至上、质量第一”原则,建设用地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无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第十一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注重改善农村人居环

5、境,以绿化、净化、美化、文化为追求。要以加强生态建设为重点推动绿化,以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推进净化,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庭园整治为重点实现美化,以乡风文明为重点建设文化。第十二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注重深入调查,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找准村民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以及村庄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第十三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在规划调研、编制等各个环节充分征询村民意见,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避免大包大揽。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第十四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包括村域发展规

6、划、聚居点建设规划两个部分。第十五条村域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4)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图(比例1:50001:50000)(5)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比例1:50001:50000)(6)聚居点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1:1000)(7)聚居点用地分析图(比例1:5001:1000)(8)聚居点现状建筑分析图(比例1:5001:1000)(9)聚居点总平面布置规划图(比例1:5001:1000)(10)聚居点道路、管线、环卫及竖向工程规划图(比例1:5001:1000)、(11)聚居点综合防灾规划图(比例1:5001:1000)、(13)聚居点住宅选型及其他建筑方案示意图(1

7、4)聚居点鸟瞰效果图及重要节点景观效果图第二十条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也可以对上列图纸进行拆分表达,但必须保证图纸内容不得缺少。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技术导则1 总 则1.1 目的、原则和要求1.1.1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导则。1.1.2 按照

8、“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指导思想,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循序渐进,合理安排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统筹考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防止大拆大建,防止破坏特色景观和传统风貌,以低成本投入、低资源消耗的方式切实改善当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1.1.3 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当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为指导,与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部门相协调。1.2 规划内容和范围1.2.1 幸福美丽新村规

9、划包括村域发展规划和聚居点建设规划。1.2.2 规划范围分为村域行政辖区范围和聚居点建设规划范围两个层次。2 调查研究2.1 调查阶段2.1.1 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前,应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和具有相当资格的测绘人员进行测量。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时应采取实地踏勘、入户问卷调查、召开村民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可分为调查准备、初步调查、深入调查和补充调查四个阶段。2.1.2 调查准备在实地调查之前,应先与市(县)及镇(乡)人民政府的专门协调机构联系,取得地形图、航空影像图、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等基础资料,通过资料整理初步确定调查的方向并准备调查问卷。2.1.3 初步调查

10、分为现场踏勘与村民访谈两部分,现场踏勘应着重调查村域范围内产业发展、用地类型、用地权属、农房建设、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及灾害发生情况等内容;应分别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村民代表应包括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编制人员应入户调查并填写调查问卷。2.1.4 深入调查初步方案编制中,重点针对产业发展、聚居点布局、农房建设、村容环境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征求村民和相关部门意见。2.1.5 补充调查针对各方对规划方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补充调查,核实项目建设可行性(包括选址、规模、成本、资金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可多次进行补充调查。2.2 研究内容深入调查并认真研究,全面了解村庄地理

11、位置、与周边村镇关系、人口与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村民收入情况、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历史文物遗迹及民俗风情等,分析村域产业发展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村容环境现状,研究现状村民住宅建设情况以及院落布局、建筑功能布局、建筑风貌等方面的特点和演变趋势,找出产业与收入、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与风情风貌、乡村环境与公共空间以及防灾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村民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3 村域规划3.1 村域总人口规模依据上位规划,结合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化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等因素,确

12、定村域总人口规模。3.2 村域聚居点规模与布局3.2.1 聚居点按规划常住人口的数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特大型规划常住人口大于1000人、大型规划常住人口6011000人、中型规划常住人口201600人、小型规划常住人口50200人。3.2.2 从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满足城镇建设需要出发,按照安全、方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类、分步、分期地进行布局调整,把居民点整合与空间调整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充分考虑区位、地形地貌、区域性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条件、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合理的耕作半径等因素,并依据上位规划要求,结合现状居民点分布和相应的人口规模以及近远期人口发展,科学

13、布局聚居点,明确聚居点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注重体现村域聚居点空间布局特色。3.3 村域产业布局坚持“产村相融”,按照产业发展与聚居点布局互动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统筹的原则,充分研究村域产业发展的方向和模式,合理安排生产用地,提出各类产业发展重点与空间布局,重点培育和发展有一至二个农民致富增收的主导或特色产业,明确产业优先发展区域和特色产业基地,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发展空间。3.4 村域公共服务设施基本生活公共设施包括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设施等公益型设施。基本生活公共设施配套要按聚居点规模分级配套的原则,提出配套的内容和标准,配套水平与聚居点规模相适应。完善村级

14、“1+6”公共服务设施(村级组织两委+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卫生计生中心、综治调解中心、农家购物中心)的配置,并与村民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以旅游为特色产业的幸福美丽新村,可结合实际,安排游人中心、接待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3.5 村域市政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电、能源利用、水利、环境卫生设施和防灾设施等方面。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便民利民”要求,坚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先行,遵循区域共享共建、无缝衔接的原则,提出配套内容和相应标准,建设标准适应经济发展和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3.6 村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

15、农村弱质生态空间,对自然湿地、主要湖泊、水源地和其它生态敏感区等应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禁止或控制建设活动。4 聚居点建设用地标准4.1 一般规定4.1.1 聚居点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含生产附属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等。院落周边的园地、林地等环境用地属农用地,不计入建设用地。4.1.2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宅基地指标和建设用地选择四部分。4.2 建设用地选择4.2.1 符合上位规划,应满足镇(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聚居点新建、扩建和撤并的原则和要求。4.2.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

16、聚居点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聚居点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聚居点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4.2.3 有条件靠近中心镇和集镇建设的聚居点应尽量靠近布置,或创造便利的对外交通,以便与城镇共享基础设施,减少重复建设。4.2.4 应充分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4.2.5 应注意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保护耕地,充分利用荒地、薄地,不占和少占良田、好土和林地。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节约集约用地。4.2.6 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自然疫源地、地震断裂带和地下采空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以及生态

17、敏感的地带。4.2.7 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埋藏区,区内的现有聚居点建设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禁建区、限建区和各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求。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重要基础设施穿越,避开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避免沿过境公路展开。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4.3.1 聚居点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所在市(州)、县的耕地状况、结合实际确定,宜按人均80130平方米控制。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聚居点,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00130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的聚居点,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00平方米。4.3.2 对现有聚居点进行规划

18、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下表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规划调整幅度(m2/人)150应减至130以内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4.4 建设用地比例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比例()特大、大型中、小型R居住用地50605570C公共设施用地61238S道路广场用地815713G1公共绿地5815四类用地之和69956696注:邻近旅游区、旅游性及现状绿地较多的聚居点,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表中比例上限。4.5 宅基地指标4.5.1 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建设,山区或丘陵地区人均不

19、得超过60平方米;平原地区人均不得超过50平方米;超过5人/户按5人计。山区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做适当调整。4.5.2 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人均宅基地不得超过45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具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5 住宅建筑5.1 住宅建筑布局5.1.1 住宅建筑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 5.1.2 住宅建筑布局应尊重现有村落格局,保护有保留价值的传统民居建筑和院落街巷空间,避免大拆大建,严格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建设方式,严格遵循打破“夹皮沟”、打破“军营式”的布局原则,顺应

20、地形与基地现状,采取“聚合成组、散中穿插、田园渗透”的布局形式,灵活布置住宅建筑。5.2 新建住宅设计5.2.1应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住宅建筑类型。以第一产业为主的聚居点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聚居点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栋独户的住宅。旅游型聚居点的住宅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5.2.2 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5.2.3 住宅平面设计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特点,户型设计多样,居、食、储、卫等功能空间划分明确、合理。5.2.4住宅建筑风格应应适合农村特点,体

21、现历史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具有乡土气息和地域风貌,并与原有建筑和周边环境统一协调。风貌设计应吸取优秀传统民居元素,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适合本地的建筑风貌特色;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多样性,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5.3 保留住宅整治5.3.1 对现状住宅建筑的年代、质量、风貌、历史文化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确定需保留的住宅建筑,并进行修复、改造、整饰。5.3.2 按照所在地区抗震、抗风、防火等设防标准,加固或局部拆建危旧房,对于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保护性修缮。5.3.3 改造住宅的主要功能用房,改水

22、、改厨、改厕;改建附属用房(如农机具和农作物储藏间、加工间、家禽饲养等),结合庭院灵活布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人畜分离,在满足健康生活的前提下,方便生产。 5.3.4 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本着节约成本、美观耐用的原则,按照“统一风貌、传承文脉、彰显特色”的要求,整饰保留住宅的外观,统一色彩、风格;注重保留有特点的传统建筑元素和构件;尊重原有建筑结构形式,避免大面积平改坡、坡改平;积极推广符合工程质量要求新型建筑材料和地方建筑材料。5.4 技术指标要求5.4.1 建筑朝向:应充分结合当地村民居住习惯和地形条件,尽可能做到南北朝向或背山面野。5.4.2 建筑间距: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

23、范规定;房屋间距旧村落改造不得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25倍,新建聚居点建房不得小于1.4倍;应按规范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建筑物间距的计算一般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住宅与农业生产用房间距不应小于50米。5.4.3 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5.4.4 建筑高度:保持宅基地标高(0.000)的统一性;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层高2.8-3.3米,不应超过3.3米,净高不宜低于2.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4 米;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聚居点,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6 公共服务设施

24、6.1 设施布局6.1.1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型和商业型两种类型。公益型公共服务设施是指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型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日用百货、集贸市场、饭店旅店、便民服务、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6.1.2 除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外,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体现集聚规模、使用方便、节约用地、保持特色的原则,形成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商业金融和集贸设施宜设在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地段;学校宜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小学、初中应结合县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以旅游为特色产业的聚居点,游人中心、接待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宜布置在村口或结合公共设施中心

25、布置。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6.1.3 社会保障设施用地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市场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6.1.4 公共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民住宅同步建设和使用。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余地。6.2 配置标准6.2.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聚居点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规模较小的可按服务半径共享配套设施。6.2.2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类别建筑名称配置要求特大、大型中、小型行政管理管理用房建筑

26、面积100200平方米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教育托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左右-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平方米医疗卫生卫生站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平方米社会保障敬老院按人均0.10.3平方米的标准设置-文化体育文化活动室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图书馆建筑面积为50100平方米-全民健身设施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420平方米小型运动场(篮球场)420 平方米商业服务设施市场设施占地面积50200平方米-放心

27、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邮政、储蓄代办点结合商业服务建筑设置-6.2.3 “1+6”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设施名称注 释特大、大型新村中、小型新村备注村委会建筑面积约100-150平方米可合并设置综合调解中心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左右村民培训中心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卫生计生中心(含卫生室、计生服务)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中小型可只设卫生室文化体育中心(含图书室、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建筑面积100-300平方米体育健身运动可户外设置, 便民服务中心提供代办、就业、社保等服务,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左右-中小型可设流动性便民服务点农家购

28、物中心(含农家超市、农资店)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左右中小型可只设农家超市。备注:必设 可设 -不设6.2.4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公共设施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村民的活动外,必须与环境相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风貌允许与住宅建筑有所差异,但应体现地方特色。7 生产设施7.1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7.1.1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7.1.2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1)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业产业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 (2)轻度污染的工业产业应选

29、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对已造成污染的工业产业必须治理或调整,重点工业企业废水依法排放,稳定达标率达100%。7.2 农业生产设施7.2.1 结合产业基地、居民点的分布,合理配置为生产劳动服务的农机站以及晒场、打谷场、堆场、饲养场等作业场地,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7.2.2 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民生活区保持适

30、当的卫生防护距离。8 景观环境8.1 河道水系景观8.1.1 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疏通,保护河道周边环境卫生,无乱挖、乱采与乱堆现象,严禁采用填埋方式废弃、占用河道。8.1.2 河道结合植物造景、滨水建筑设计等突出景观效果,美化、绿化河堤,景观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8.1.3 采取拆除障碍物、清理坑塘、疏浚坑塘进出水明渠、改造相关涵闸等措施恢复坑塘基本使用功能。8.1.4坑塘水体可结合聚居点建筑布局进行景观建设,包括修建水边步道、开辟滨水活动场所、局部设置亲水平台及修整岸边植物等内容;水体护坡宜采用自然护坡、适度采用硬质护砌;严禁在水上建设餐饮、住宅等可能污染水体的建筑,水上游览设施建设不应分隔水体和减少水面面积。8.2 环境绿化8.2.1应根据地形地貌、现状植被的特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和社会经济情况,结合用地布局,保护农村林盘、古树名木和高大乔木,合理布局聚居点内部绿化,与外围的山林绿化、滨水绿化、大地田园绿化形成绿化体系。8.2.2 广场、公共活动中心、村口、公共院坝、路侧等应采用当地乡土树种实施绿化种植,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菜则菜,体现当地乡村特色,提倡生态自然、简朴亲切;房前屋后展现瓜果桃李的“微田园”景象。8.2.3 水源保护区、集中养殖场、铁路和公路等的防护,应采用当地高大乔木、乔灌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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