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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docx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第一篇用地规划1、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2、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

3、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

4、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

5、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物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

6、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活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

7、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

8、、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属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

9、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

10、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11、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

12、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

13、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

14、、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

15、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

16、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由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他用地村镇其他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

17、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村镇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3.1.3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小类R居住建筑用地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间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R1村民住宅用地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

18、及其他生产性用地R2居民住宅用地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R3其他住宅用地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C公共建筑用地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C1行政管理用地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6集贸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

19、地M生产建筑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M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W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

20、的仓储用地W2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1公路交通用地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用地T2其他交通用地铁路、水运及其他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S道路交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S1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U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U2环卫设施用地公厕、

21、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G绿化用地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G1公共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G2生产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E水域和其他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E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E2农林种植地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E3牧草地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E4闲置地尚未使用的土地E5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22、、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2、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4.1.1 规划人均建设

23、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指标级别用地指标(m2/人)60.175.075.190.090.1105.0105.1120.0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允许调整幅度(m2/人)指标级别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060.175.0+0.1+2

24、5.060.175.060.175.0075.190.0+0.1+20.075.190.075.190.0不限90.1105.0+0.1+15.090.1105.075.190.0-15.0090.1105.0不限105.1120.0+0.1+15.0105.1120.090.1105.0-20.00105.1120.0不限120.090.1105.00105.1120.004.1.5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150.0m2/人。4.2.1 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

25、定。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4.2.1类别名称用地指标(m2/人)居住用地1828.0工业用地10.025.0道路广场用地7.015.0绿地9.0其中:公共绿地7.04.3.1 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

26、宅用地(R01)4560556560752.公建用地(R02)203218276183.道路用地(R03)8158155124.公共绿地(R04)7.51551238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表3.0.3居住规模层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居住区多层162116221625多层、中高层141815201520多、中高、高层12.51713171317多层、高层12.51613161316小区低层202520252030多层151915201522多层、中高层141814201420中高层131413151315多层、高层111412.515高层10121013组团低层182020232025多层141514161420多层、中高层12.51512.51512.515中高层12.51412.51412.515多层、高层10131013高层710810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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