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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运行管理规定初稿0809.docx

1、基建工程运行管理规定初稿0809基建工程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基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上市公司有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建设的管理。第三条 工程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工程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基建工程安环部(以下简称“基建部”)是公司工程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工程管理制度;(二)负责审批投资_万元以上至公司权限内工程的开工报告;(三)负责组织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工程标准化设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基建工程标准化设计有关工作;(四)负责组织审查投资_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图纸;(五)负责组织审查工程项目总体部署;(六)负责公司竣工验收权限以外工程的初步验收,负责管理_万元以上至公司权限内工程的竣工验收;(七)负责组织审查_万元以上工程的竣工结算;(八)负责公司工程技术指导和监督;(九)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的日常管理;(十)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的监

3、督检查;(十一)参与审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十二)参与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业主管理职责,对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安全环保负责,是工程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管理、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等建设过程的具体实施者。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选择和本单位管理力量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对于实施联合工程管理组(IPMT)、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总承包(EPC)等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履行管理责任,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不得以包代管。对不合格的工程有权决定返工、停

4、工;(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三)落实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工程建设程序;(四)负责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节能等专项评价工作,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公司批复手续;(五)负责执行基建工程标准化设计有关规定,落实基建工程标准化设计有关工作;(六)负责编制招投标方案、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等有关文件,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展招标工作; (七)组织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八)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四通一平”等工作; (九)组织编制工程总体部署、项目管理手册,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开工报告等手续;(十)负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部门的衔接工作;(十一)组织工程完工交接验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十二)组织工程的试运转、投产工作;(十三)负责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十四)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开工报告、组织施工图审查及组织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十五)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第三章 工程建设程序第七条 基建工程应按照工程决策立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准备、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完工交接及试运投产、工程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六个阶段规范运行。公司其他工程建设程序可适当简化。(一)工程决策立项。主要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

6、性研究报告(或方案)、项目评估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提出工程管理模式、组建项目部。(二)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地质勘察、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三)工程建设准备。包括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图纸会审和交底、工程招标、签订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委托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编制项目管理手册和工程总体部署、办理工程开工报告。(四)工程施工建设。包括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环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协调。(五)工程试运投产。包括完工交接、编制投产方案和组织试运行。(六)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后评价。包括专项验收(环境保护验收

7、、职业卫生验收、消防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档案验收等)、总体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工程后评价工作。第四章 工程决策立项第八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应委托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内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及业绩的承包商开展。委托方应及时向其提供准确、有效和完整的工程基础资料。第九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工程资源、市场、技术、经济和社会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论证工程可行性,为工程决策提供依据。结合工程特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可根据需要开展初步勘察工作。第十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开展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

8、业绩的专业机构承担,专项评价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或公司批准。专项评价主要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产压覆、环境影响、安全、职业病危害、节能、文物调查、防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不涉及新征土地、变更厂址的改扩建类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可适当减少专项评价内容。第十一条 实行核准制工程的申请报告和备案制工程的备案材料,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满足工程核准、备案要求。第十二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变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组),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五章 工程勘察设计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

9、应按合同约定督促设计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股份公司相关标准规范;(二)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自有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积极推动国产化;(三)加强设计方案优化工作,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实现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设计,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提高设计效率、水平和质量;(五)不得指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形成勘察报告,为设计各阶段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第十六条

10、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设计交付时间、设计范围、设计深度、投资控制、设计质量、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内容及相应约束条款。第十七条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应依据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批复。第十八条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基建工程应满足_要求;其他工程的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内容及深度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改扩建工程,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还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说明工程所涉及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的现状及依托情况;(二)说明所依托

11、设施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工程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其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路线及技术、主要设备引进、重要基础条件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第二十条 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必须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基础设计(或方案设计)及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计算正确、图纸清晰,满足施工的要求。其工作深度应达到:1.工程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尺寸、布置和主要施工方法;2.设备、材料的明细表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工艺;3.可编制施工图预算;4.可作为工程招标、预算包干的

12、依据。(二)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改变批准的基础设计(或方案设计)规模、内容和标准,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设计概算。(三)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派设计代表驻现场配合施工,随时解决现场设计上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设计变更、联络等有关设计技术问题。第六章 工程建设准备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管理手册。项目管理手册应全面覆盖工程质量、安环、进度、投资、采购、风险、文档等管理内容,明确工程管理目标、职责划分、管理界面、工作流程,建立工程管理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引等。四类项目管理手册内容可适当简化。项目管理手册在开工报告批复前发布实施。第二十二条

13、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会审。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表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提供给基建部,由基建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专业人员以及邀请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对施工图进行会审与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图纸未经审查、会审与交底,不得使用。投资_万元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会议纪要报基建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工程招标应执行国家、集团公司以及公司有关招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承包商和供应商;符合可不招标条件的,应按照公

14、司招标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所选择的承包商应是集团公司和公司准入资源库的承包商。对于具有特殊施工工艺或专利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政府有特殊规定以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不能在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承包商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准入条件对拟选承包商严格审查,报公司审批,公司根据规定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应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工程合同。(一)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环保控制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二)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约定保修期及保修内容。第二十

15、六条 工程物资采购。(一)按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大型设备、非标关键设备,在订货后建设单位需派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或驻厂监造;工程材料和设备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物资供应、设计等单位参加,并填写材料、设备报验单存档。特殊情况必须有详细的会议纪要。(三)对实施了标准化设计的工程,应实施规模化采购,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一)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上级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于个别特殊或规模较小的工程经基建部同意后,可不委托监理,由建设单位组织

16、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二)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工程监理人员备案制。监理活动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到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监理人员备案手续。(三)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还应分专业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细则应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巡视检查、平行检验比例、旁站工序等内容。监理规划和细则应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四)应加强工厂化预制阶段的监理工作,确保预制产品质量。(五)监理单位每月初需将前一个月的监理月报上报建设单位和基建部。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这条需要吗?)(一)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到_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17、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二)监督站应在权限内严格按_和上级规定或意见开展工作,组建工程监督机构,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三)监督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工程项目的完工交接。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向工程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四)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持有任职资格和岗位资格证书,方能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十九条 开工报告审批。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填写开工条件检查表并检查合格后,向基建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

18、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确需先于主要生产装置(或主体工程)开工的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的单项(位)工程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开工报告批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已成立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人员已经到位、人员职责分工已经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运行。(二)工程的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施工临时设施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生活保障设施安排就绪,施工机具运抵现场;(三)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安环合同均已签订;(四)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五)开工部分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审查、交底

19、;(六)已编制工程总体部署、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计划、监理规划及细则; (七)工程安全、环保、质量保证措施已经落实;(八)满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书面开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基建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办理开工批复。第三十一条 投资_万元及以下工程的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管理。审批后的开工报告上报基建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未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允许开工建设。第七章 工程施工建设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一)必须编制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环等方面的计划和措施,组织设计、施工、采购、监理按计划科学有序的实施。

20、(二)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质量、安环控制计划和措施。(三)实时收集工程信息资料,分析动态趋势,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四)因不可预见的工程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工程量重大变更,造成与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的或工程概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或工程概算调整情况按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五)设计变更、物资材料代用应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六)工程建设应严格投资管理,投资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计划内,工程投资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或借工程建设搞搭车工程。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一)根据工程

21、建设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查。(二)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三)发现施工图有误或设计不合理的现象,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商议修改意见,办理设计变更或签证等手续,按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四)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采取的施工工艺,针对工程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应急预案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五)施工单位应根据标准化设计要求,开展工厂化预制工作,采用基地预制为主、现场预制为辅的方式。还应制定工厂化预制和组装化施工工法,统

22、一标准、规范操作。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施工管理。(一)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认真行使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单位批准的监理规划,定期汇报,做好监理日志并签署完整及时归档。(二)在施工前或施工中若发现施工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监理人员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取消其施工资格,若发现施工人员不具备资格条件,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更换该岗位人员。对监理人员按标准规范提出的施工不合格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整改。(三)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程施工、保修期等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

23、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一)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测,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构配件等实施见证取样的方式进行抽检。(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理单位的检测指令、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检测程序等及时开展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三)质量检测必须实事求是,出具的质检报告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有关的记录、报告和资料应准确、完整并及时存档。第三十七条 工程进度管理。(一)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

24、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进度总体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批。(二)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报基建部。(三)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监理、设计、物采、施工等单位召开工程协调会,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工程存在的问题。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公司基建部。(四)基建部应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核查,并将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完整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相应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所需的检测设备。(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专业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施工单位对

25、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物资采购单位对其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质量负责;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负责。(三)基建部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活动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第三十九条 工程安环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安环规定,结合工程规模和风险程度,向建设工程配备专(兼)职安环管理人员,统一协调、监督参建各方的安环工作。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参建各方建立并有效运行安环体系,落实安环责任,加强工程全过程危害辨识、评估、控制和应急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一)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有

26、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安环)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环“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 施工设备、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第四十一条 发生安环事故,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禁止迟报、瞒报。第四十二条

27、 工程资料管理。(一)工程建设资料是指从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建设全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它载体声像资料。(二)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三)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交公司档案部门归档,维修、维护等其它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保管。第四十三条 实施工程情况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应每周四、每月25日向基建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周报、信息月报。主要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基建部汇总整理后,上报公司领导参考决策。(这条需要吗)第八章 工程完工交接及试运投

28、产第四十四条 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总承包(或施工)等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完工交接验收,并签署完工证书(或工程交接证书)。(一)已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初评合格。(二)单机试车合格,设备内部、管道系统经过合格处理,电气、仪表等辅助系统调试合格,并进行了联动试车。(三)施工文件资料真实、准确、齐全,交工技术文件和竣工图已按单位工程收集、汇编完成,并已报送监理审核。第四十五条 工程通过完工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生产单位进行工程移交。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物核实交接,安装专用工具

29、、随机备件、随机资料的交接,工程尾项清理计划等。第四十六条 工程试运行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做好生产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生产组织、人员培训、技术准备、投产方案及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外部生产条件、资金及物资落实。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试运行投产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试运行投产工作,组织编制试运行投产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试运行投产方案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投产前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投产条件检查验收,查出问题限期整改并复验。建设单位应梳理工程试运行投产和运行风险,编制专项应急预

30、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防雷防静电等专项验收手续;签订供水、供电、通信等协议;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试生产申请批复、压力容器取证、应急预案备案等。第四十八条 工程联动试运行和投料试运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协调参建各方解决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第四十九条 投料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生产考核工作,对工程生产能力、工艺技术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能耗、消耗定额等进行全面考核。自工程按照批准的投产方案试运行之日起,一类、二类项目和三类、四类项目应分别在3个月和1个月内进行连续72小时生产考核。第九章 工程竣工

31、验收、结算及后评价第五十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某某某某某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结算金额_万元及以下工程的结算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会议纪要报基建部备案。第五十一条 工程正式投产运行后,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第十章 优质工程评定(这章需要吗)第五十二条 优质工程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后,向基建部自愿申报。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申报基建优质工程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政策规定与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二)工程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为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三)申报参评的工程,应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评或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五)工程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验收备案。(六)申报参评的工程应经过一年的使用考验期。自竣工验收至收到申报的时限不超过三年。第五十三条 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承包商,在工程招标中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一章 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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