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会计工作交接实施细则银行会计工作交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范会计工作交接风险,规范会计工作交接操作程序,根据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及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会计人员因休假、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岗时,须经会计主管或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并指定接替或代理人员(以下简称接交人),在监交人员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前,不得办理离岗手续。接交人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条 会计工作交接须遵循责任分离制约制度,严禁违反内控原则的工作交接。第二章 交接资格第四条 会计主管交接资格。会计业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各类业务授权卡等须由具
2、有会计上岗证的主管级以上人员经管,严禁无会计上岗证的人员和外勤人员代理会计主管职责。会计主管如临时离岗确需由具备代理主管业务能力的一般会计人员代理主管职责,应出具书面授权书(格式见附1)。临时顶岗应经直接管辖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批准。并附一份在“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工作交接登记簿”交接记录后。第五条 会计工作交接监交人资格。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工作交接,由网点行长或分管行长监交。网点分管行长会计工作交接由行长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监交。第三章 交接内容和记录第六条 会计人员因调岗、离职或长期休假(一个月以上)等原因离岗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所有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收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会计人员因正常休假临时离岗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原则上也应全部移交,特殊情况经网点分管行长视交接工作量批准决定交接方式和内容。离岗三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交接人员的直接领导根据业务需要决定交接内容。第七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等仍需按规定办理书面交接,遇紧急情况无法办理书面交接的,交接物品情况应由行长或分管行长记录下来并注明紧急原因。移交人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收人员补办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