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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docx

1、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不服被告(行政主体名称) (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立

2、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年月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名称),(简要写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结果)。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第三

3、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

4、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一、本判决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的情形。其他裁判文书可以参照本判决书式样和要求制作。二、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2案号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编号,应贯彻一案一号的原则。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

5、4年第1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2014)黄行初字第1号”。3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和住址,居民的住址应写住所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等。原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

6、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原告的关系。群体诉讼案件,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的,在原告身份事项之后写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并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格式与原告基本情况相同。如涉及原告人数众多的,可在首部仅列明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原告名单及其基本身份情况可列入判决书附录部分。4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副职负责人出庭的在此不要列写,在交待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时载明。法定代表人项下,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事项。5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

7、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上。6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在代理人的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上述代理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7书写案件由来、审判组织、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情况以及开庭审理过程,是为了表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和透明。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选择使用:“因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或与案件处

8、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格式。如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应当写明:“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写明:“本院于年月日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如有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情况,应写明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批复的文号。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有关程序活动可根据时间节点的先后顺序写明。三、事实广义的案件“事实”部分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行政行为的

9、叙述部分、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部分、法庭“经审理查明”部分。这些不同的部分既可以互相独立,自成段落;也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具体内容,互相融合,而无需使用此固定的相互独立样式。特别是要灵活区分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事实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焦点的,也可采取灵活方式处理,留待“本院认为”部分再予认定。这一部分写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行政行为的叙述部分应当注意详略得当。一般应当写明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定性依据以及处理结果等核心内容,通过简洁的表述说明案件的诉讼标的;行政行为内容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全文引用;行政行为理由表述有歧义,被告在答辩中已经予

10、以明确的,也可以被告明确后的理由为准。2当事人诉辩意见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撰写次序应当注意逻辑关系,因案而定。证据部分的撰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情况下,写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即可写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较强的关联性,合并叙述更有利于综合反映案件证据情况的,也可酌情将当事人的证据合并叙述。总之,对证据的列举可以结合案情,既可以分别逐一列举证据,写明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证明目的;也可以综合分类列举证据,并归纳证明目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浩繁的,也可以概括说明。(2)对于当事人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的,应当列明于判决并说明理由。对法院根据原告、第

11、三人的申请调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原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载明;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则应当单独予以说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调取证据,法院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申请调取的证据较多,难以一一列举的,也可以概括说明。对于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被告)的申请,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需写明鉴定部门、鉴定事项和鉴定结论以及当事人的意见。3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部分,既要尊重当事人原意,也要注意归纳总结;既避免照抄起诉状、答辩状或者第三人的陈述,又不宜删减当事人的理由要点。对于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诉讼请求的记载,应当准确、完整。4“经庭审质证”

12、和“认证如下”部分,应当注意因案而异、繁简得当。既可以一证一质一认,也可以按不同分类综合举证、质证和认证。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或者与案件明显无关联的证据,可以通过归纳概括等方式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于证据浩繁的案件,可以归纳概括当事人的主要质证意见。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应当明确,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特别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影响的证据,应当写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事实问题的,也可将对证据的具体质证、认证意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结合起来,置于“本院认为”部分论述。5“经审理查明”部分需要注意:(1)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一般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因此事实部分应当准确、

13、清晰。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法官基于全案的证据能够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通过推定确认事实必须要有依据,符合证据法则。(2)事实的叙述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用时间顺序,也可以灵活采用其他叙述方式,以能够逻辑清晰地反映案件情况为原则。(3)避免事无巨细的罗列,或者简单地记流水账,应当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等,做到繁简适当,与案件裁判结果无关的事实,可以不认定。(4)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以及争议焦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记载案件事实。比如,必要时可以摘抄证据内容;对于内容繁杂的,也可以在事实部分采用指引证据目录或证据名称等方式予以说明。(5)要通过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或召开庭前会议等方式,及时确定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

14、,发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因此,如果庭审前经过证据交换或者庭前会议,或者在庭审辩论时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均认可,那么事实部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写“对以下

15、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是“本院另认定以下事实”,主要写当事人可能有异议、本院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6表述案件事实,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理由“本院认为”部分应当注意主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判决的理由。对于争议焦点,应当详细论述;对于无争议的部分,可以简写。阐述理由时,应当注意加强对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的阐释,除非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一般应当避免援引规定就直接给出结论的简单论述方式。原告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16、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能否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予以阐明。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本院认为”部分在援引法律依据时,既可以写明整个条文的内容,也可以摘抄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条文内容较多的,也可以只援引法律条款,将具体内容附在判决书的附录部分,兼顾表述的准确性和文书的可读性。对于在理由部分已经论述过的实体法律规范,在“判决如下”前可以不再重复援引。直接作为判决结果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当按照先行政诉讼法、后司法解释的次序排列,并写明具体规定的条、款、项、目。五、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

17、的行政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等的规定,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判决可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情形。第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 字第号(行政行为名称);二、责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在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第三,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 字第号(行政行为名称)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二、责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在日

18、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第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写:“变更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 字第号(写明行政行为内容或者具体项),改为(写明变更内容)。”六、尾部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内容。判决书的正本,应由书记员在判决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七、附录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可将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载入附录部分,如:将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法律规范条文附上,以供当事人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般应当按照先实体法律规范,后程序法律规范;先上位法律规范,后下位法律规范;先法律,后司法解释等次序排列,并按1、2、3、4序号列明。另外,群体诉讼案件中原告名单及其身份情况、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图案等均可以列入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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