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船舶修理中密闭舱室涂装中无燃爆事故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在修船舶密闭舱室的涂装作业,包括特种涂装作业。 3 名词解释 3.1 密闭舱室:指船舶上仅有12个人孔或道门,即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舱室或深度大于1.2m封闭和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围截的通风不良舱室。 3.2 热工作业: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明火、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3.3 特涂:指特种涂装作业,是指船舶的密闭舱室在特定的温度、湿度等特殊工艺条件下进行的涂装作业。 4 管理内容 4.1
2、有涂装作业的船舶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4.2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由专门的有资质的特涂队伍实施。 4.3 涂装作业属特种作业,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所有上船的涂料、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填写化学制剂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审批证书并经过审批方可 上船。 4.4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填写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提前申请和审批,经确认无不相容作业进行和经逐项严格安全检查符合作业条件方可进行。未经审批,禁止作业。 4.5 涂装作业前 4.5.1 涂装主管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常规检查,确认距涂装作业舱室舱壁前后左右 20米范围内(包括毗邻舱室)无明火作业和其他火源,对施工队的准备措施逐项进行检查,并经坞修车间安全员确认后,具备涂装作业条件,然后方可进行作业的审批及检查程序。若涂装施工区域20米外高处有热工作业且处在上风口位置,热工作业是否停止由安全主管决定。 4.5.2 涂装主管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时必须讲清楚使用的油漆的危险性、施工环境特点以及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要求,并对紧急情况下个人防护常识、中毒、窒息及其他伤害的急救知识、联络方式和救援措施进行教育、布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的每个施工人员必须在交接记录上签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