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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docx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2.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4.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

4、七十一条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2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30.中华人民共

5、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3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3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3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4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

6、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4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4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45.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4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4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

7、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

8、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5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修

9、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5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5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

11、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

12、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5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6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6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6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6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6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68.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6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7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7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7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7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7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7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7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8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

14、三条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8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8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85.

1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8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8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8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16、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8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9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拒绝、阻碍公路监督

17、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91.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9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9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9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9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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