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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提取计划.docx

1、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峁底煤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健全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搞好矿井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矿井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1、安全费用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专款专用、自提自用”的原则进行使用。2、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3、安全

2、费用必须是专户贮存、专款专用。4、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矿井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5、矿井安全监督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管会计管理。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1、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根据2012年公司下达我矿生产产量为193万吨,折合核算安全费用2895万元。预计实际投入资金为3447

3、.5万元。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紧急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4、,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章 管理办法1、矿长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2、财务部门负责

5、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矿井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矿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4、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5、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6、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

6、的,矿井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矿委会讨论决定。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一、一通三防和监控系统及六大系统为了全面落实2012年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全面推进“通风可靠、监控有效、抽采达标、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瓦斯治理工作,稳步提高我矿的抗灾害能力,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费用提取标准为每吨15元,“一通三防”安全费用按安全费用的50%提取,根据2012年公司下达我矿生产产量为193万吨,折合核算“一通三防”安全费用为1447.5万元。预计2012年我矿将投入资金16

7、50万元对“一通三防”体系建设,“一通三防”安全费用按标准由煤矿每月及时提取、使用 ,自提自用、和储存、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设施完善、安全装备更新及重大隐患整改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本年度我矿安全费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项目投入。1、优化通风系统我矿为兼并重组扩建主体矿井,二期工程多,井下新开掘、贯通巷道多,通风系统改变频繁,为了有效控制井下风流,确保井下各个工作区域风流稳定,无微风、无风、风速过大现象,我矿将加大通风队伍的建设以及构筑通风设施所需材料的购置,我矿今年优化通风系统预计投入资金为1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调节、无压风门,防水、火闸门等通风设施。2、加强

8、瓦斯管理我矿2011年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28m3/min,根据公司要求,矿井瓦斯管理必须以高瓦斯矿井来管理,由于原来瓦斯管理工作比较薄弱,为了切实壮大我矿瓦斯管理队伍及瓦斯治理工作上一个台阶,我矿今年将下大气力加强瓦斯治理工作,除了对瓦斯员进行内外培训外,还将实现与省、市、县、公司、矿五级联网,真正实现“监控有效”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今年我矿用于瓦斯治理预计投入资金400万,用于瓦斯等级鉴定、日常瓦斯管理、瓦斯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的标校与校正,以及监控中心的建设工作。3、加强防灭火我矿批准开采煤层为13#煤层,经鉴定为容易自燃煤层,自燃等级鉴定为级,我矿将今年预计投入资

9、金500万元,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注浆,井上下材料库的建设,束管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的购置和黄泥灌浆、注氮系统的建立完善。4、六大系统今年我矿将预计投入400万元对六大系统(瓦斯监控系统除外)进行改造及建设,重点加强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5、防尘管理我矿现开采的13#煤层经鉴定具有爆炸性,今年我矿将预计投入资金100万元用于防尘工作,主要用于防尘管路的安设、煤层注水、购置除尘风机及日常防尘管理。6、其他方面 其他方面我矿将预计投入资金150万元用于“一通三防”各类标识、牌板及局部通风机的购置及管理。二、防治水为了全面推进2012年矿井防治水工作,全面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基本原则,进一步

10、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防治水工作,稳步提高我矿的抗灾害能力,预计我矿2012年将投入500万元进行水害防治,防治水安全费用按标准由煤矿每月及时提取、使用 ,自提自用、和储存、专款专用 , 防治水安全费用主要用于煤矿防水害安全设施完善、安全装备更新及重大隐患整改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本年度我矿安全费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项目投入。1、建立健全防治水队伍由于我矿为兼并重组矿井,根据峁底煤业业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识别与评价报告、峁底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显示,我矿存在矿井水害威胁,由于我矿防治水队伍比较单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2012年我矿将预计投入200万元建立健全防治水队伍和技术力量

11、的提升。2、设备、装备升级和购置今年我矿将预计投入300万元对防治水设备、装备升级和购置,其中购置探水机投入200万元,排水设备、雨量监测计等设施投入100万元。全面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做好对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工作。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鉴于我矿生产队组文化水平较低,思想觉悟差,生产队组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知识水平参差不齐,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煤矿安全总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2012年预计投入资金100万元。努力培养一批业务水平一流,思想素质过硬的生产队组标兵,并在全年积极开展“安全型、学习型、绩效型”三型活动。四、重大危险源

12、和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2012年我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预计投入100万元。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2012年我矿安全预计投入100万元。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2012年我矿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800万元。七、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2012年我矿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预计投入200万元;八、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2012年我矿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预计投入200万元;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预计投入100万元.附件:企

13、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14、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

15、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16、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17、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

18、吨 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19、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20、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

21、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

22、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

23、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

24、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

25、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

26、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

27、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

28、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

29、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30、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

31、、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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