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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docx

1、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 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3 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广州市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方

2、案(穗科创2016319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科技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科技经费是指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区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区科技投入总体水平。第三条 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安排,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二)重点支持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

3、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科技金融、前资助、分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以进一步巩固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第2章 各方职责第四条 区科技经费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经费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第6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安排经费预算,并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核、监督和

4、检查。第7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按规定依时提交相关自查、验收报告;合理统筹安排经费支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第8条 第9条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10条 第八条 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南沙区内注册登记,对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市及区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的单位。第9条 区科技经费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

5、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区政府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和配套等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产业化支持。管理经费是政府为提升科技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购买服务方式获取决策咨询、软课题研究、政策编制、科技统计等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不超过区科技经费的3%。奖励经费是指区政府为激发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热情,对单位或个人予以的资金奖励,包括对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专利奖励、创新平台建设与创新服务绩效奖励等。对单位的奖励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应主要用于单位的科研活动与

6、创新发展,可适当用于对有杰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其它费用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的用于科普等科技相关活动的支出。第10条 第十条 区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包括:第11条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式和支出范围。 第12条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经费,及按照上级政府文件明确规定需区财政予以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相关科技经费。第13条 (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其他经费。第14条 第15条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式第16条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

7、目经费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第17条 (一)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原则上仅对国际合作及民生科技方向的项目经费采用前资助方式。第18条 (二)分期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采取先行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经中期检查合格或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的方式。第19条 (三)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第20条 (四)科技金融资助。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项目经费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

8、方式予以资助。第21条 (五)配套经费。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研究和研发中心(机构)建设的经费。第22条 (六)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第12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支持方式、支持额度等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科技计划专项设置、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时明确。第13条 第14条 第五章 申请、审批和拨付第15条 第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为保证项目承担单位集中科研力量完成已取得的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在研区科技

9、项目达到2项的企业、达到3项的高成长型企业和达到5项的科研单位与医疗卫生单位的申报。第14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选工作,常年接受和办理区科技经费中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经费和配套经费、管理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的申请。第15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来源、经费使用范围、经费年度使用计划等。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编制项目总预算时需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第16条 第十六条 区科技经费中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批程序:第17条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专家(包括

10、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封闭式评审;第18条 (二)区政府设立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由区政府负责科技工作的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科技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领导任小组成员。小组负责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对立项项目和项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拟订立项项目清单后报区政府批准;第19条 (三)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第20条 (四)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经费安排和拨付方式(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规定

1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随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方式,向区财政部门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办理拨付手续。第21条 区科技经费中采用“前资助”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经费拨付;采用“分期资助”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公示无异议后先行拨付首笔经费,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经费;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后,按规定拨付经费。第22条 第十八条 后补助项目的经费审批程序:第23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或申

12、报指南(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经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送区科技项目评审小组审定,审定后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随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办理拨付手续。第24条 第十九条 区科技经费中的管理经费、配套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包括经费使用范围、进度计划、拟实现效果等。第25条 (一)申请使用管理经费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单个项目形式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批准使用。第26条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13、科技创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需市、区财政按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比例配套经费的,配套经费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经费核定文件办理区配套经费拨付,并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备案;配套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配套经费拨付。第27条 (三)奖励经费、其它配套经费和其它经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科技经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申请使用科技经费100万以上的,由区政府审定。第28条 第二十条 区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第29条 第30条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第31条

14、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项目经费单独设帐、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32条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项目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33条 (一)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费用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直接支出。其中,人员费是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

15、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人员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第34条 (二)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预

16、算和安排,不单设比例限制。第35条 在财政科技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权限分类办理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第36条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间接费用和其他支出预算内部比例调整权限交给项目承担单位。第37条 (二)设备费、租赁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第38条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

17、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材料验收、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形成验收意见。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第39条 区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财政支持经费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第40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且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项目

18、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自主支配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回收区财政。项目因故终止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41条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期在2年以上的前资助、分期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组织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规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第42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项目合同书

19、(任务书)内容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3名成员)、合同执行期的变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后作出批复,必要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他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执行期内自行变更并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43条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项目终止。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所规定各项指

20、标的,可提前验收。第44条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已完成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合同重大变更或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为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第45条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第46条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第47条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第48条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第49条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第50条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第51条 7.虚假承诺、

21、自筹经费不到位;第52条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53条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项目终止也可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对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第54条 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实施项目终止:(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第55条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期满后

22、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的;第56条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第57条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第58条 (五)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第59条 第三十条 实行科技经费资信管理制度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公布制度。项目验收结果定期在区政府网站公布,记录验收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作为今后申报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第60条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经费的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两年内申报、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且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61条 第62条 第七章 附则第63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64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穗南府办201228号)同时废止。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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