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副高资格条件江苏省水产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产增、养殖、水产捕捞、水产品贮
2、藏与加工、渔机渔船、渔业工程、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科技管理、海洋专业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3、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4、二)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三)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并能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水平,根据本地或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将国内外的新理论和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四)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技术,并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依据。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有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二)担任2项以上本行业大、中型工程设计、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扩建、技术改造工程的上报立项、委托设计、施工、安装、竣工、投产全过程工
5、作,并制定方案(主要起草人);(四)负责制订3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并得到省(部)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五)参加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六)负责完成2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转化、推广工作;(七)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八)在大面积丰产试验或生产中,直接参与设计、管理、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九) 从事渔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培训、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科技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海洋与渔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
6、分析预测等。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2项以上的获奖者;(三)主持或为主研究完成的市(厅)级以上渔业、海洋业某一分支领域或区域性综合性研究与宏观分析报告,或单项水产工程、海洋工程技术研究报告,通过专家鉴定,各项指标达到计划任务书要求,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2项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了2项以上新工艺、新材
7、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六)承担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5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检验及试验,所写检验报告,数据精确,经专家论证达到有关标准;(七)在资源保护与增殖和环境保护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成果,综合治理、措施得力,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水产健康养殖、苗种繁育方面1项以上技术难题,填补省内或国内空白;或改进育苗设备,育苗工艺,提高育苗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在病害防治方面研究出新药物或改进防治方法,提高病害防治效果,经推广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九)主持或承担设计建设的三等以上新型渔船或改
8、造的二等以上渔船,或渔港、冷库或冷冻、冷藏制冷设备、设施、仪器、新型渔具、渔具材料、技术性能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十)主持完成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试验和安装,通过吸收、改进、创新,投入生产后经济效益显著;(十一)发现并鉴定或培育出1种以上国内水产动植物新品种,经国家或国内外权威学术机构认可;(十二)完成的新渔场勘察、渔业资源调查、渔情分析报告,提出的开发利用方案被上级部门采纳。投入生产后,经济效益显著;(十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水产品加工、冷藏或冷冻、渔具制造和渔业机械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的改造、改进,或新产品开发,提高了产品质量,降低成本5%以上,提高经济效益10%以上;(十四)主
9、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大中型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等工程设计、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十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水产捕捞新技术、新方法、新渔具试验,以及在选择性捕捞、合理利用资源、降本增效等方面成绩显著;(十六)在水产增、养殖、水产捕捞、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渔船渔机、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经市级以上鉴定成为可以推广的经验;(十七)负责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生产或技术推广项目的主要成员,达到下列要求之一者:1、创高产的,单产水平超过省先进县同类产品平均亩产5%以上;2、低产变高产的,单产水平超过本省前三年同类产品的平均亩产10%以上,生产成本不高于当地同类产品平均生产成本
10、;3、解决亲体越冬、催熟、催产、孵化、生物饵料以及病害防治等技术,批量生产的单位育苗量达省内领先水平;(十八)主持完成本专业市级以上的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设计、开发、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统编教材至少有2项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十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作出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二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1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3篇以上。第十条 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
12、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者;(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申报水产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三条 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附 录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
13、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大1寸)贴在“申报表”后。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7、
14、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9、对照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10、对照第九条, 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
15、“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二、有关的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4、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5、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7、了解:知其大意。8、专业技术工作
16、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9、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
17、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
18、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20、科学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
19、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23、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24、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25、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26、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27、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
20、效益。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9、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1)申报人提出申报,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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