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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1、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质效,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秘201717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

2、有力抓手。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单位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结合,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逐项整改。二、完善制度,扎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一)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同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

3、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年末代拟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审计机关要定期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要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县政府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4、审计整改工作。(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1.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常务副县长牵头,县纪检监察、巡察、组织、编制、人社、公安、检察、公安、财政、地税、国资、审计等机关或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协调、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具体情况,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将联合督查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联合督查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被审

5、计单位的主管部门。2.加强审计整改工作部门协作配合。审计机关要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整改和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3.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督

6、查制度1.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要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被审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2.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

7、“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3.强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查。县人民政府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以及县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批示的落实情况,均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县督查考核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针对审计部门提供

8、的相关情况,对未按期办结的或办理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催办督办。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县督查考核部门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相关的督查情况和结果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四)完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1.加强审计成果运用。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加强预算、财政

9、经费管理以及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依据。2.强化审计整改问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规党纪等,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有关人员处分的建议;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有关主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

10、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审计机关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提请同级政府或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3.建立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在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无故不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审计机关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共同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1.加强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的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1、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果。2.依法有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开力度。凡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要求的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均应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采用会议、文件专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要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有关监督和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将追责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告,推动审计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提高审计整改质效。三、强化保障,切实提

12、高审计整改的成效(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二)强化沟通,督促落实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按照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

13、计整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及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工作,纠正有关问题。(三)加强研究,注重长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研究分析,查源头、查原因、查责任、查后果。对情况复杂、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作用,沟通协调,做

14、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延伸审计整改链条,推进审计整改闭环管理,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本意见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乡镇可参照执行,或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枞阳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枞阳县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3、枞阳县审计整改报告制度4、枞阳县审计整改通报制度5、枞阳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11月2日附件1枞阳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导服务作

15、用,经研究决定建立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巡察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编办、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地税局、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可视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三)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

16、办的原则,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承办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及审计移送处理等事项;(四)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文件和规定;(五)组织成员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联合开展审计整改重点督查。第四条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职责分工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一)县纪委(监委、巡察办)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内容,存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干部监督、诫勉谈话的内容;对应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对县审计局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依规依纪进行处理。(二)县委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各类审计中涉及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

17、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运用到干部任免、考核、教育和监督等工作中。(三)县编办对审计中涉及编制的有关问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计中涉及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五)县检察院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六)县公安局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嫌经济犯罪等事项,协助移送有管辖权的经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县审计局。(七)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对审计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进行处理;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

18、情况作为预算追加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及批复决算的依据之一。对审计提出的关于纠正、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八)县地方税务局对审计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及时依法办理。(九)县政府督查室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以及县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十)县审计局1. 对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2.

19、 对审计整改工作和县政府领导关于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督查,并将审计整改结果向联席会议报告。 3.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其他(一)县审计局将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督查整改,并将督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二)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存在突出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人向联席会议报告。(三)对审计发现的共性、典型性问题及整改情况,由县审计局向联席会议报告。(四)督查工作结束后,由

20、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报告督查情况。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归档。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2 枞阳县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及时反映审计整改取得的实效,促进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第三条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二)要求自

21、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 (三)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和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四)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五)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跟踪检查的事项。第四条 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3个月后,县审计局对照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现场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落实建议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第五条 县审计局开展跟踪检查时,要定期汇总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

22、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请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第六条 对审计整改不彻底、不认真或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单位,县审计局可对其制定的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以及列出的整改时间表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督促其按期整改和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3 枞阳县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及时反映整改情况,促进各部门(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23、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要对反映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整改要求认真研究并进行整改。(一)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并主动向县审计局报告;各职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等信息,共同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处的问题立行立改,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等。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

24、字。第三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处理,将督促、指导整改的有关问题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审计局,由县审计局进行汇总。第四条 县审计局要定期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相关审计结果及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在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一并报送县委组织部。(三)县审计局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遵照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县审计局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25、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并代拟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审计整改报告。(四)县审计局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情况,要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或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4 枞阳县审计整改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办

26、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建立县审计整改通报制度。第二条 审计整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上通报或在全县范围发文通报。第三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一)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包括:1. 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落实情况;2. 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3. 审计建议和意见采纳情况;4. 审计移送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5. 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改进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三)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第四条 审计整改在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3

27、个月后进行。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第五条 县审计局负责将审计整改结果向联席会议报告,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枞阳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整改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整改工作流于形式,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整改本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下属

28、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相关经办人和当事人要按照审计结论要求落实审计整改。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部门落实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部门未按照规定落实审计结论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进行督查,并以专项督查的形式予以通报。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主管机关或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机关。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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