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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劳动人事.docx

1、集体劳动合同劳动人事集体劳动合同-劳动人事 合同编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企业,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签定本合同必须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平等协商和签定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2、第五条 企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 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劳 动 合 同 第九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统一使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职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

4、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限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劳 动 报 酬 为充分体现同岗同酬、技能优先、兼顾职务、工龄等因素的工资分配原则,使工资分配更趋合理化,经公司党总支扩大会议暨董事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司非生产队编制人员工资分配方案作如下调整

5、: 第十四条 工资结构组成 员工工资=岗位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技术津贴+洗理费 其中: 1、岗位工资为公司统一规定的岗位级别工资; 2、附加工资:指固定职工在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每年补助10元,按月享受。 3、职务工资指班组长岗位补贴,按公司规定享受; 4、技术津贴指从事技术、关键技能的岗位工作人员,依照公司技术评定标准,被评定为相应级别后,享受相应的补贴待遇; 第十五条 生产系统全部实行岗位工资加奖金,以岗定资,共分十八个岗位,实行增员不增资。 第十六条 工资实行日工资制,与产量、掘进、安全相挂钩,在所定的岗位工资中,安全工资占50%,以月考核,完成当月的计划任务,安全无事故,按100%

6、的工资计发,如因工作面搬迁及其它客观因素使计划未能完成,但已完成临时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安全无事故,按100%的工资计发。 第十七条:当月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时,计发月终奖,完不成计划时不计发奖金,奖金系数18岗设定为20元,915岗设定为15元,16-18岗设定为10元,计算方式为: 当月总产量当月计划产量系数=每工所得奖金。产量越高,奖金幅度就越大。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

7、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具体有关事宜如下: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实行计件工资(含金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各种假期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 险 福 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

8、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或者退休以及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期及待遇与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作场、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

9、符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及相关的费用,每年应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每年

10、出资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十条 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企业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或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企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 业 培 训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产活力。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职

11、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合同责任和保证 第三十五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双方正副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及时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全权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度(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占

12、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时,工会应与企业共同协商;工会委员可邀请企业正副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按规定足额划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企业制度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

13、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九条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设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讨论;拟出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设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 第四十条 企业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职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或企业行政主管

14、部门提出异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辞退证书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企业正副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十章 劳 动 争 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劳动争议当事

15、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第四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十一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大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坚持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民主管理基本的形式,企业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扬民主,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应在职代会上充分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依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

16、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企业定期召开职工代表的日常办事机构,有权依法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四十八条 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教育,维护、参与、建设等四项基本职能。 工会有权利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界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工会应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完成企业经营目标而努力。 第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

17、商同意,不得予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三年,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就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签订本合同时所论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

18、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七日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的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时起,一年内仍然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企业重大改组,在与改组后的企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条件下,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五十七条 下列规定和条例,作为本合同副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自行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双方代表签字: 董事长: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 日 声明:以上内容系本平台编辑整理,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通过XX站内消息与本平台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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