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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2J814.docx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2J814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

2、、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2.0.3 停车场 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图示】2.0.5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图示】条文说明-摘录第2.0

3、.4条和第2.0.5条条文中的净高一般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H地下或半地下车库房间净高;h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2.0.6 多层汽车库 multi-storey garage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图示1】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图示2】2.0.7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图示1】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

4、层的汽车库。【图示2】2.0.8 机械式汽车库 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图示】注释1.此图例为巷道堆垛机械式汽车库。 2.有关巷道堆垛机械式汽车库技术参数可参见国标图集08J927-2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2.0.9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图示】3 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汽车库、修

5、车库、停车场的分类注: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图示1】 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图示2】条文说明-摘录注解中第(1)条是指在停车库的屋面露天停放车辆,当屋面停车场与室内停车库共用疏散坡道时,车库分类按泊位数量的限值应将屋面停车数计入总泊位数内,但面积可以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内。如在其建筑的屋顶上单独设置汽车坡道停车,可按露天停车场考虑。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6、3.0.2的规定。表3.0.2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续表3.0.2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图示】注释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相应构件的规定。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条文说明-摘录

7、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短,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要长,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需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这些都是鉴于汽车库内的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实践证明还是可行的。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4.1 一般规定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图示】条文说明-摘录4.1.2 本条规定不应将汽车库、

8、修车库、停车场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图示】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图示1】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9、【图示2】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图示1】。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图示2】条文说明-摘录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在停放或修理时有时有残留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漂浮在地面上或散发在室内,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其汽车库、修车库如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附建在其他建筑物底层,一旦发生爆燃,就会威胁上层结构安全,扩大灾情。所以,对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强调单层独立建造。但对停车数不大于3辆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在有防火墙隔开的条件下,允许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

10、。4.1.6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图示1】,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图示2】注释:本条对、类修车库允许有所机动,可与没有明火作业的丙、丁、戊类危险性生产厂房、仓库及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展览、餐饮、娱乐场所等)贴邻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底层,但必须用防火墙、楼板、防火挑檐等结构进行分隔,以保证安全。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

11、、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图示1】 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图示2】 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图示3】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图示4】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图示】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图示】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

12、设置地下室和地沟。【图示】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4.1.12 、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图示】条文说明-摘录 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一般都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对预防和扑救火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大型停车场、汽车库内的消防器材没有专门的存放、管理和维护房间,不但平时维护保养困难,更新用的消防器材也无处存放,一旦发生火灾,将贻误灭火时机。因此本条根据消防安

13、全需要,规定了停车数量较多的、类汽车库、停车场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器材间,此消防器材间是消防员的工作室和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换药、检修的场所。4.2 防火间距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图示1】。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图示2】;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图示3】表4.2.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

14、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图示4】,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图示5】 2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摘录 根据汽车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为燃料容易引起火灾的特点,结合多年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灭火战斗的实际经验,汽车库、修车库按一般厂房的防火要求考虑,汽车库、修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在火灾初期有10m左右的间距,一般能满足扑救的需要和防止火势的蔓延。高度大于24m

15、的汽车库发生火灾时需使用登高车灭火抢救,间距需大些。露天停车场由于自然条件好,汽油蒸气不易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的机会要少一些,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和车辆疏散条件较室内有利,对建筑物的威胁亦较小。所以,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相应减少。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图示1】 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

16、、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图示2】 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图示3】 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图示4】4.2.3 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均为无门、窗、

17、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图示】表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注:1 甲类物品的分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5m。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图示1】,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图示2】。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8、30m【图示3】,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图示4】4.2.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表4.2.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续表4.2.6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图示1】 2 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容量时,1m的易燃液体按5m的可燃液体计算。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

19、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 容积小于1m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图示2】。4.2.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20、【图示】表4.2.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m)4.2.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4.2.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4.2.10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图示】4.2.11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

21、的防火间距确定。【图示】4.3 消防车道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4.3.2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图示1】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图示2】 3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条文说明-摘录4.3.2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消防车通道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前我国消防车的宽度大都不超过2.5m,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小于4m是按单行线考虑的,许多火灾实践证明,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对消防

22、车能够顺利迅速到达火场扑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回车道或回车场的规定是根据消防车回转需要而要求的,各地也可根据当地消防车的实际需要确定回转的半径和回车场的面积。4.3.3 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图示】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分隔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5.1 防火分隔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图示1】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

23、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 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图示2】表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2.0倍。【图示】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图示1】,但当采

24、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图示2】【图示3】 2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注释:此图例为水平循环汽车库。有关水平循环汽车库技术可参见国标图集08J927-2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注释:此图例为巷道堆垛汽车库。有关巷道堆垛汽车库技术可参见国标图集08J927-2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5.1.4 甲、乙类物品

25、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5.1.5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图示1】 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图示2】 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

26、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图示3】 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图示4】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图示】5.1.8 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图示】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图示

27、】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5.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图示】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面板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图示】5.2.3 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其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性屋面不小于0.4m;高出可燃性或难燃性屋面不小于0.5m。【图示】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图示1】。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

28、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图示2】。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图示3】。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图示4】5.2.5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图示1】,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图示2】。注释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

29、极限。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图示1】,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图示2】5.2.7 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图示】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

30、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图示】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图示】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图示1】;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图示2】5.3.4 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图示1】。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图示2】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类汽车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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