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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开始实施.docx

1、细则开始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年3月修订)更新日期:2011-03-2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

2、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

3、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

4、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二,铅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

5、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和线材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和线材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螺纹钢和线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

6、纹钢和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

7、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

8、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阴极铜的交割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十六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 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

9、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溢

10、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2%。 第二十一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第五章 铝锭的交割第二十三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二十四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 第二十五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

11、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

12、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 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 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13、。 第六章 锌锭的交割第三十二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三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标准合约。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二) 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

14、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 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 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

15、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第七章铅锭的交割第四十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四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 第四十二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十三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

16、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铅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第四十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17、,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铅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四十六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必须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八章 螺纹钢的交割第四十八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四十九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第五十条 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18、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五十一条 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

19、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五十二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五十四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

20、行公告)。 第九章 线材的交割第五十六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五十七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 第五十八条 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第五十九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

21、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六十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六十一条 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六十二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

22、割部位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章 天然橡胶的交割第六十四条 交割单位:5吨。 第六十五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第六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产地及升贴水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十七条 包装: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二)进口号烟胶片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

23、重为111.11kg,每吨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六十八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二)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号烟胶片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

24、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九条 有效期: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天然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胶片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

25、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七十条 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七十一条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天然橡胶。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三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一章 期货转现货第

26、七十四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七十五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但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不得办理期转现申请。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

27、转现申请单(见附件四)。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七十六条 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七十七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七十八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七十九条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八十条 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八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

28、八十二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迟于当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提交。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未按本章第八十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

29、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章 交割费用第八十六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铜2元/吨、铝2元/吨、锌2元/吨、螺纹钢和线材1元/吨、天然橡胶4元/吨。铅期货品种的交割手续费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八十七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第八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进库费、出库费

30、、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纸质标准仓单打印费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螺纹钢、线材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铅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三章 交割违约第八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九十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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