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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1、青海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 理,规范评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 库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29 号令 )和青海省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省政府依法建 立的跨行业、 跨地区 ,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 标专家服务的专家库。第三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资格 的认定、准入清出和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2、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 建共享、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政府授权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招 投标监管局)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省发展 改革、经济、 财政、 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 水利、 卫生等行政部门协助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专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 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确定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3、第二章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专业按照评标专家 专业分类标准 (试行)(发改法规 2010 1538 号)设置, 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涵盖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农业、 电力、铁路、机械、化工、冶金、建材、水文地质、法律、 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第八条 申请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 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4、他条件。可适当放宽评标个别专业中评标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 专家资格条件。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一) 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 填写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第十条省招投标监管局负责组建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 统一进行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省招投标监管局颁发 统一印制的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证书 ,纳入省

5、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专家库结构,满足重大工程项目和 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需要,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 增设资深评标专家分库。资深评标专家分库的评标专家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聘。第十二条资深评标专家是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现有人才 资源为基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的方式进行。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一)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二) 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三)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现任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取得各相关专业执业

6、注册资格 之一者;(五)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所从事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科 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六)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 人员。第十三条省招投标监管局应当为每位入选的评标专家建立 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省综合评标专家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二) 评标专家个人评标信用记录;(三)参加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录。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7、,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四)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活动中发现的 违法违规行为;(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 按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二)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 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六) 工作单位、技术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发生 变化后,及时告知省招投标监

8、管局;(七) 参加省招投标监管局组织的继续教育,接受考核;(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第十六条 省招投标监管局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 考核、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 制度,监督和动态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和公示制度,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 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 3 年;资深评标专家的聘期 5 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 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到期可以续聘。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当携带青海省综合 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 标工作给予支持。未取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

9、格的人员,不得以评标 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第十九条 资深评标专家的使用范围:(一)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的省内重点工程及大型工程、城市标志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评价、论证、咨询等技术服务以及评标活动,应当从 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中抽取专家;(二)一般工程项目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有要求的,也可 在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中抽取专家;(三)对于评标活动中出现的投诉和争议,需要重新组织评 标的招标项目,以及因故需要重新评议的技术服务项目应当 从资深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于资深评标专家所承担的特殊项目、重大项目 第二十条.的技术服务和评标活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适当提高资深

10、评标专家的技术服务报酬。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申请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 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认定后,应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 专家资格的处罚。(一) 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 按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

11、避而未提出的;(三)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四)委托或者代替他人评标的;(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其他好 处的;(六)向他人透露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的;(七)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省招投标监管局,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记录并在 青海省招标投标网进行公告。受到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 家资格处罚的评标专家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任何评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二)因工作调

12、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第五章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 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 隶属、互相监督。第二十五条 网络抽取端现阶段设在省、州(地、市)建设 工程交易中心和各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六条 网络抽取端应当配置能够访问省综合评标专 家库系统所需的网络环境及安全认证系统,具有在相对封闭 环境进行评标专家抽取的条件,由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专人负 责。网络抽取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维护分为综合管理 端和技术维护端。综合

13、管理端设在省招投标监管局,负责数据库管理和专家管 理,负责对网络抽取端、技术维护端登录专家库系统的行为 进行监控,分析系统实时记录,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当及 时与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技术维护端设在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的省信息中 心,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后期维护、升级和正常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网络抽取端、综合管理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 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固定人员,保证系 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网 络抽取端操作人员和参加评标专家抽取及监督的有关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 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

14、式等内容。第三十条 网络抽取端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不得随意变更操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 更的,应当向省招投标监管局备案。 网络抽取端操作人员培训由省招投标监管局统一组织。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监管局负责对各网络抽取终端进行 考核、管理。对网络抽取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 密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抽取端抽取定泄露评标专家抽 取情况的, 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网络抽取端负责人和经办 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招投标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主题词:招标投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 通知抄报:省人民政府(地、各州副组长,各成员单位,抄送: 省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 市)人民政府共印日印发5月32012青海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份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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