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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防总队讲课内容.docx

1、重庆消防总队讲课内容重庆消防总队2011年3月讲课内容一.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行政审批改革 (一)建设工程消防机构监管职责改革 (二)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职责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消防法及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

2、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位,其有责任履行

3、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承担三项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

4、工质量。 二是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是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

5、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包括消防设计内容。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方案、扩初审查的工程必须落实消防审批意见。 (三)审查机构要组织审查人员认真学习消防技术规范,提高准确把握规范的能力。对审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书面请示市消防局,防止发生规范适

6、用不统一、运用不合理等情况。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市消防局和市建委对全市施工图消防审查情况进行抽查通报,一年内因消防设计违规被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和个人,对单位资质延期、升级和增项等资质审批和个人资格注册时将分别在一年和两年内不予受理;两年内被通报批评超过3次及以上的审查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认定,审查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一年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执行国家规范不严格(二)设计内容不详实(三)设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四)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时留有伏笔 部分工程(如

7、食用油灌区)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参照设计,在进行消防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出现同时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进行设计的情况,那边规范要求的宽松、建设标准低就引用那部规范,出现设计偷换概念的情况。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进行消防设计的最低标准,是进行消防设计必须遵守的标准,只有在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的情况下,高于标准设计。此类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确定一部规范为参照的情况下,在引用其他规范的时候,应该尽量就高不就低进行消防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出现。 建设单位对项目的一些基础资料了解、提供不够准确,详实,或者是设计单位在进

8、行设计时,对建筑功能、高度、面积等情况描述不够详细、清楚,致使消防部门在审批时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有的设计单位图纸上标注的比例与实际出图比例不相符。 现阶段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范围作了更为详细的界定,建设单位更应对建筑内部的功能、面积等相关设计内容予以明确,便于消防部门确定是否属于行政审批范围。 如某设计院在承担石柱县华宇花园二期工程设计任务时,配合建设单位石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制作两套不同版本图纸,企图蒙混过关,造成已建成的一类高层商住楼只有一部楼梯,严重影响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 有的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加大建筑层高,为擅自加层打下埋伏,一层可以改造为两层甚至三层,造成加层后建筑面积

9、及建筑层数增加,建筑性质发生变化以致消防设施不足等严重问题;有的设计单位设计时为减少投资,将住宅楼底部设计为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投入使用后,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打通,作为商业用房出租经营,导致住宅楼的定性变更为公共建筑,消防设施不足,更有甚者导致住宅的楼梯数量不足;还有的设计单位设计时将建筑底部设计为无任何使用功能的架空层,投入使用后,将架空层部分封闭,作为物管、社区活动或商业用房,导致建筑定性发生变化,消防设施不足,影响消防疏散。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 ( 一般规定、总平面布置、地下室设置、楼层平面布置、屋顶、立剖面、城市交通隧道) (二)结构

10、专业(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结构、钢结构) (三)给水排水专业 (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设施 ) (四)电气专业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五)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 (防排烟系统、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火、燃气) 1.1 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工程范围、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 表达深度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相关要求。 1.3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1.4 消防设计发生重大修改的是否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1.5 是否符合国家、重庆市

11、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消防设计的内容。 2.1 设计依据 1) 设计执行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齐全、运用是否正确,版本是否有效; 2) 是否具备上阶段公安消防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意见是否落实。 2.2 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 1) 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等其他建筑工程是否根据相关规范分类、分级; 2) 建筑高度、层数确定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是否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2.3 耐火等

12、级 建筑物耐火等级、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4 设计范围 1) 设计范围是否明确; 2) 分期设计的范围内是否具有完善的防火功能(如交通和消防设施); 3) 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应核对原工程用途、分类、耐火等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防火防烟分区、安全出口等基本情况。 2.5 物品存放 存放可燃物房间的物品存放要求是否说明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的防火分隔是否说明且符合规范要求。 2.6 门窗、卷帘 1) 具有自然排烟要求的外窗面积大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正压送风部位窗的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13、 防火门窗、卷帘的开启方式、防火等级、耐火极限是否注明。 2.7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范要求;运行速度是否保证底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2.2.8 防火分隔与封堵 1) 具有防火分隔要求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与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是否说明且符合规范要求; 2) 井道、孔洞、缝隙的防火封堵措施、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是否说明且符合规范要求。 2.2.9 内外装修 1) 核对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规模、性质; 2) 核对各部位装修材料(如内、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1 防火间距 1) 根据建筑功能、规模、类别、耐火等级等条件审查

14、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3.2 消防车道和人行通道 1) 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是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是否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沿街时,是否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3) 多层建筑、工厂、仓库区内消防车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是否设置消防车道; 5) 消防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回车场尺寸等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6) 消防车道路面及其下面的屋面、管沟等是否能承

15、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7)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3.3 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 1) 消防登高面设置部位和长度、消防登高场地的部位、长宽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消防登高场地与高层建筑间是否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和消防队员灭火作业的停车位、凹凸物、架空管线; 3) 消防登高场地及其下面的屋面、管道和暗沟等是否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 消防登高面内是否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4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是否表达清楚。 3.5 消防登高场地与建筑间是否有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树木(高大乔木)。 3.6 消防车道坡度和消防登高场地

16、坡度是否表达清楚且符合规范要求。 3.1 防火分区表达 防火分区图内容表达是否完整、清晰且符合规范要求。 3.2 疏散宽度计算 1) 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是否经计算确定且分别符合规范最小宽度规定; 2) 核查计算依据、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3 灭火器选择与配置 是否根据火灾种类、危险等级,通过设计与计算,进行灭火器选择与配置。 3.4 平面布置 1) 建筑内的商店、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或距地面的高

17、度、部位和建筑面积,防火分隔、疏散和安全出口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座位排列方式、排距、座位数、通道设置及宽度,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门的类型、数量、宽度,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是否设踏步,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距离、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使用燃料的房间部位、燃料总储量、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是否分别独立设置; 6) 地下商店是否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

18、属性的商品; 7) 甲、乙类生产场所、甲、乙类仓库是否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5 设备用房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锅炉房、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房、空调机房等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部位、出口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储油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6 防火分隔和防火措施 1) 根据建筑工程类别、耐火等级审查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 2) 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防火分隔措施; 3) 特殊部位(如开口空间、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 4) 不同功能用房之间是否须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5) 防火墙设置部位、构造、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

19、水平距离;防火墙上的门、窗、是否为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 是否出现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 3.7 建筑防爆 审查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 3.8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 1)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设置(位置、数量、宽度、间距等)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2) 房间至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3) 审查走道的宽度,最大疏散距离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3.9 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 1) 商住楼、综合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是否独立设置; 2) 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踏步宽度和高度、扶手设置是否

20、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3) 塔式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时剪刀楼梯是否为防烟楼梯,梯段间是否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塔式住宅剪刀楼梯设置一个前室时,两座楼梯是否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4) 是否有开向楼梯的房间门; 5) 疏散楼梯在各层的位置是否变化; 6) 采用正压送风时防烟楼梯的井道和风口设置; 7) 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数量和承载能力、速度等指标; 8) 前室的面积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9) 是否有开向前室的房间门; 10) 塔式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时,各楼梯是否单独设置防烟前室。 3.10 门窗、防火卷帘 1) 审查门的形式、开启方向、等级、宽度、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

21、人数; 2) 采用自然排烟时窗的开窗面积,采用正压送风时窗的开启方式; 3) 防火卷帘设置部位和耐火极限; 4) 开启后是否跨越沉降缝和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是否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的启闭装置; 6) 常开的防火门,是否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3.11装饰 1) 审查各部位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 3) 装修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 4) 装修平面布局是否对消防设施产生影响。 3.12人防工程 当地下室为人民工程时,其平面布置、防火和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及建筑构造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11 防火分区表达 防火分区

22、图内容表达是否完整、清晰且符合规范要求。 4.2 疏散宽度计算 1) 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是否经计算确定且分别符合规范最小宽度规定; 2) 核查计算依据、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3 灭火器选择与配置 是否根据火灾种类、危险等级,通过设计与计算,进行灭火器选择与配置。 4.4 平面布置 1) 建筑内的商店、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部位和防火分隔、疏散和安全出口情况是

23、否符合规范要求; 3) 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座位排列方式、排距、座位数、通道设置及宽度,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门的类型、数量、宽度,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是否设踏步,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距离、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使用燃料的房间部位、燃料总储量、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是否分别独立设置; 6) 厂房、仓库内是否设置员工宿舍; 7)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是否设置在民

24、用建筑内。 4.5 设备用房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锅炉房、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房、空调机房等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部位、出口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储油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6 防火分隔和防火措施 1) 根据建筑工程类别、耐火等级审查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 2) 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防火分隔措施; 3) 特殊部位(如开口空间、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 4) 不同功能用房之间是否须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5) 防火墙设置部位、构造、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防火墙上的门、窗、是否为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5、6) 是否出现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 4.7 建筑防爆 审查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 4.8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 1) 商住楼、综合楼中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独立设置; 2)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设置(位置、数量、宽度、间距等)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4) 房间至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5)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是否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 审查走道的

26、宽度,最大疏散距离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4.9 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 1) 商住楼、综合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是否独立设置; 2) 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踏步宽度和高度、扶手设置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3) 塔式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时剪刀楼梯是否为防烟楼梯,梯段间是否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塔式住宅剪刀楼梯设置一个前室时,两座楼梯是否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4) 是否有开向楼梯的房间门; 5) 疏散楼梯在各层的位置是否变化; 6) 楼梯在首层是否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7) 层数不超过4 层的多层民用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楼梯间是否小于等于15

27、m; 8)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是否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 9) 采用正压送风时防烟楼梯的井道和风口设置; 10) 审查建筑是否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数量和承载能力、速度等指标; 11) 前室的面积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12) 除部分高层居住建筑户门外是否有开向前室的房间门; 13) 塔式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时,各楼梯是否单独设置防烟前室; 14) 消防电梯前室在首层是否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连接有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10 门窗、防火卷帘 1) 审查门的形式、开启方向、等级、宽度、每

28、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 2) 采用自然排烟时窗的开窗面积,采用正压送风时窗的开启方式; 3) 防火卷帘设置部位和耐火极限; 4) 开启后是否跨越沉降缝和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是否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的启闭装置; 6) 常开的防火门,是否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4.11避难层(间) 1) 审查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设置的楼层、净面积; 3) 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间设置情况(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断开,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 是否设消防电梯出口。 4.12幕墙 1) 有窗槛墙、窗间墙时,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 2)

29、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每层楼板外沿设置的实体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高度;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13装饰 1) 审查各部位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 2) 装修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 3) 装修平面布局是否对消防设施产生影响。 5.1 防火分隔和防火措施 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的防火措施; 3) 消防电梯机房与其它机房或房间是否有防火分隔措施。 5.2 顶层局部升高 顶层局部升高的公共建筑,局部高出部位设置1 部与下部

30、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的条件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5.3 疏散楼梯 1) 楼梯的设置形式、宽度、剪刀楼梯梯段间是否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扶手设置、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数量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2) 是否有开向楼梯的房间门; 3) 楼梯门的开启方向。 5.4 直升机停机坪 设有直升机停机坪时,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6.1 消防登高面 消防登高面及其的长度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6.2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是否设置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防火挑檐。 6.3 墙体尺寸 符合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条件的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是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 6.4 墙体尺寸 1) 有窗槛墙、窗间墙时,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每层楼板外沿设置的实体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高度;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1 隧道的分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隧道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2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3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隧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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