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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1、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Its not easy to push me away as a stubborn gangster and become dusty as a diamond.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

2、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大豆和玉米。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含差价,下同)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提供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贷款,并按照信贷管理的规定,对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第六条省审计机关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省级储备粮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省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二)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三)定期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

4、情况;(四)对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储存状况进行检查;(五)上报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六)向承储企业拨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等财政补贴款项。省储备粮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第九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数量、承储能力和布局的宏观调控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动用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省储备粮公司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公司按照确定的宏观调控意见,依据中华

5、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企业作为承储企业。招标结束后,由省储备粮公司依据招标结果,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农发行,应当对招标的标的、标书、条件、开标、评标以及签订承储合同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交通便利,具备铁路专用线;(二)同一库区内具有二万五千吨以上达到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要求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三)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四)具备与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干燥、储藏、防治、消

6、防等仓储设备;(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场所;(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三条承储企业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具体义务:(一)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具体业务工作;(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遵守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履行承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三)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的财务账与统计账相符、财务账和统计账与库存实物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四)定期向省储

7、备粮公司报告库存粮食情况,并及时提出轮换建议;(五)执行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省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二)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四)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五)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六)将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入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不符合规定质量粮顶替符合规定质量粮,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数量和成本,销售、损失、损耗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8、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入库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采购;轮换出库主要采取竞价销售方式进行。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的购入价格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招标采购形成。购入价格为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包括粮食收购价格和运输、烘干、整晒费用等。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省财政部门核定,入库数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入库成本、入库数量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八条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省储备粮公司拟定,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农发行共同审核同意后,由省储备粮公司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应当在省

9、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但应当保证每一品种粮食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全部轮换一次。省级储备粮轮出部分的轮空期限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根据市场形势适时确定,轮空期间承储企业不再享受费用补贴,除贷款未收回外不再享受利息补贴。第十九条动用省级储备粮应当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用计划下达动用命令,省储备粮公司具体执行;应对紧急情况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达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中直、省直有关部门和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二十条收购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

10、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实行入库、出库粮食质量检验制度。省级储备粮入库后、出库前,承储企业应当出具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承储企业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准确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并出具质量抽查验证报告;抽查验证费用由省财政部门核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得向承储企业收取。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发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承储企业在储存费用中列支;(二)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三)因不可抗

11、力造成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在损失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储备粮公司,由省储备粮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省储备粮公司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用粮食风险基金核销。第二十二条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时所需要的粮款由承储企业向所在地农发行提出贷款申请,由所在地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贷款。第二十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照省级储备粮实际占用银行贷款额和同期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年利率据实补贴。储存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参照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费用标准确定,并实行定额管理。预拨的轮换费用应当实行专款专用,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差价收

12、入纳入粮食风险基金,差价支出由轮换费用列支。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拨付到省储备粮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专户。轮换费用由省财政部门自年度轮换计划实施前七个工作日内预拨给省储备粮公司。省储备粮公司应当自收到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承储企业所在地农发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补贴专户。第二十五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对上一年度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情况以及库存情况进行清理,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抄报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

13、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完成对本年度省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储存费用和利息的清算工作。第二十六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第二十七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和省农发行。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对承

14、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省储备粮公司从事业务管理活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参照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和办法逐年核定,从省级储备粮储存费用中提取。第二十八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月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农发行。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

15、后,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对省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二)未及时下达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以及年度轮换计划,影响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和轮换、储存等业务实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贷款的;(四)未及时足额拨付、清算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

16、等财政补贴的;(五)未及时审核、处理省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六)违法行使职权,非法干预省储备粮公司和承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给省储备粮公司和承储企业造成损失的;(七)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九)未对举报者保密的;(十)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省储备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的;(二)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

17、经营活动的;(三)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五)擅自变更省级储备粮品种和储存地点的;(六)未按时足额拨付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七)未及时审核、确认、报告省级储备粮损失的。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二)虚报、瞒报库存数量的;(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四)因延误轮

18、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将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六)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承储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储备粮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追偿损失,并与之解除省级储备粮承储合同。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不符合规定质量粮顶替符合规定质量粮,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数量和成本,销售、损失、损耗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手段套取贷款利息、费用和差价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追回套取的差价,并

19、处套取价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承储企业挤占、截留、挪用、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罚款:(一)不执行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的;(二)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三)省级储备粮财务账与统计账不符,财务账、统计账与库存实物不符的;(四)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无法自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拒绝、阻碍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0、、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省农发行、省储备粮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蓟县粮食局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为把仓储机械管好用好,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根据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仓储机械指用于粮油仓储作业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第二条仓储机械应统一编号,分别立卡。卡片内容应包括机械_,投产时间,运转、检修、保养、动力配备等情况。第三条 储粮单位应制定仓储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规定操作前的准备工作:仓储机械必须检查的部位;机械操作运转

21、中要注意的问题与事项;违章操作和造成损失的责任等。第四条 仓储机械应配备防尘、吸尘装置,控制作业中的粉尘飞扬,以利于职工身体健康。第五条 移动机械时,应切断电源,机身上不准坐人或走人,不准代替用作梯子或跳板。第六条 机械运转作业时,不准横跨和在机身下走动、停留。第七条 雇用的临时工,在机械作业前,应指定熟悉机械性能的人员,负责讲清机械性能和操作中应注意事项,使其懂得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才允许使用机械。并应严格要求他们按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发生事故。第八条仓储机械配备的电气设备,必须由经过持证机电人员安装检修。非操作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电气设备。机械操作人员或电工,都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2、。严禁违章操作。第九条仓储机械应经常保养维修,使机械保持完好状态。定期添加润滑油、涂刷油漆,防止受潮生锈。机械应存放在罩棚中或采取其他办法苫盖,防止日晒雨淋。第十条仓储机械工作人员、维修人员,都要努力钻研技术,分别做到四懂三会:懂得机械结构原理,懂得工艺流程,懂得电气安装,懂得有关技术要求;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要积极进行技术革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十一条仓储机械工作人员,对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存放等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对仓储机械的管理、操作、维修人员,要根据其文化、技术水平,有计划地分别组织培训,并实行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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