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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购房网签合同文本 1.docx

1、长沙购房网签合同文本 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M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2、 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该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

3、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 币)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 利

4、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方式: 。付款描述: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5、)逾期在 三十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三十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

6、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伙手续。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九十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

7、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九十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十 天内退还全部巳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

8、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三十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

9、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发出交接通知10天内买受人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交房。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1、

10、要求出卖人按要求补做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交接时水、电正常供应;2、交接时宽带网、电视、电话线预埋到户并具备开通条件;3、入住时保安、门禁系统正常运转,道路、绿化等设施基本到位。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5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

11、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

12、承担。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全体买受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全体买受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5、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未计入住户分摊面积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出卖人。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

13、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末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份, 按揭银行壹 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14、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您的合同编号为:“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门楼,楼梯间,外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地政发(2004)106号关于执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2.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公共楼梯间、公共门厅、楼内消防通道、电梯井、风井技术控制室、地层机房、顶层炮台等。附件三:交楼标准公共梯间:墙面、顶棚采用高级乳胶漆或888涂料;钢木扶手、铁艺栏杆;节能照明灯;首层入口公共楼道门为高级防盗对讲电控门;电梯前室和入户门厅:地面为高

15、级抛光地砖,墙面、顶棚采用高级乳胶漆或888涂料;电 梯:住宅安装中外合资品牌电梯;信 箱:每座住宅入户门厅均安设不锈钢信箱柜;外 墙:优质外墙砖(局部高级弹性外墙涂料);内 墙:混合砂浆打底找平(厨房、卫生间水泥砂浆找平搓毛);地 面:水泥砂浆找平搓毛;顶 棚:清水脱模;门 窗:进户门为品牌入户钢质门(含防盗功能),厅出阳台门为塑钢安全玻璃门、塑钢窗、双层中空玻璃;供 电:双电源供电,住宅入户负荷6-12KW,电表采用IC卡表;供 水:自来水供水(1-3层低压供水、4-6层二次加压供水)、IC卡水表;供 气:燃气管道入户,采用IC卡表;电 信: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预埋入户。附件四:合同

16、补充协议1.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出卖人行使物业管理职责。买受人在交房时应与出卖人签订物业管理协议。2.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5日内,按银行要求,及时、真实、有效地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费用,并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3日内,前往由出卖人指定的地点或银行,办理完毕全部按揭手续。否则,买受人必须按照出卖人的要求更改为一次性付款方式,若买受人未能在7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应交款项的2收取买受人违约金。3.本合同第四条所指的售价金额不包括如下费用:契税、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公证费、印花税、保险费、抵押费、工本费、电话及宽带网络安装及开通费等

17、及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产权证和按揭贷款的其他费用。4.无论买受人以何种方式付款,在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办理完合同备案、银行按揭手续之前或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未交清本补充协议第2条所列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之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出卖人对延期交房予以赔偿,并不得追究延期办理产权手续的责任。5.契税、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由出卖人代收代缴,燃气管道建设及开通费、有线电视建设及开通费在交房时由出卖人代收代缴,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交纳,逾期则视同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6.因买受人支付

18、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7.双方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本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之前或之后向社会发布的广告或单独提供给买受人展示的宣传品,包括售楼部模型、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刊物、网络中所述或展示的关于商品房本身的面积、质量、装修及周边环境内容,仅作为买受人参考之用,买受人知晓并确认上述广告、宣传品等均不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退房、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8.本合同附件一附图所标注的标尺及房

19、屋数据为暂测值,准确数据以交付时房地局进行房屋面积的实测报告中载明的数据为准,最后房款结算按房地局实测面积实行多退少补。买受人知晓并确认上述内容,并不再以此要求出卖人退房、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9.买受人的有效送达地址以在本合同中写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出卖人,若因未告知出卖人,导致出卖人不能通知到买受人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所有通知首先用电话、手机短信方式发出,若此方式仍不能联系上,则采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及专人手递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以邮戳时间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

20、出的,取得对方或其授权人签收日为送达日。10.除买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进行删除的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11.本合同第八条所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经开发商、监理方、施工方三方验收合格。因县级(含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建设工程质监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延迟交付使用的;或因政府有关职能和公共事业部门和文明检查、安全检查、停电、停水所造成的停工出卖人可延迟交付使用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2.本补充协议自买卖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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