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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

1、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

2、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企业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

3、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法定职责及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责任等级及追责标准分别对应。(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约束,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相

4、关人员责任。第六条 集团管控方面:(一)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四)违反集团管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购销管理方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不正当利益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条款影响公平竞争或者未执行招标结果

5、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七)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时,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和详细论证的,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的;(八)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九)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十)违反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XX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

6、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的;(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转让、增资、合资合作、对外租赁和承包经营的;(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的;(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

7、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的;(六)违规委托代持股权的;(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八)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采取止损措施,并未按规定上报出资人的;(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

8、高于同类项目的;(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投资并购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性规定投资,未按出资人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或进行非主业、境外投资,未按企业章程及企业内部规定和权限决定投资的;(二)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风险研究和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有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五)未按出资人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投资平台公司或由三级及以下子企业充当对外投资

9、主体的;(六)项目投资额度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或以规避监管为目的,故意压低投资额度或将一个大项目分拆的;(七)越权调整投资规模、投资对象及投资地点、股权合作方及投资方式等重大事项的;(八)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十)未经审批擅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违规以各种形式为投资项目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担保,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各项资金,或通过高溢价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十一)违反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改组改制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

10、批程序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五)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试点等改革事项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的;(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七)在改制过程中,公司章程、相关协议、约定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明显缺失的;(八)违反改组改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方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二)设立小金库的;(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

11、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或从事相关投资业务的;(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事件的;(八)因未依法纳税承担大额滞纳金、罚款的;(九)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方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控执行不力的;(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的;(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的;(四)过度负债产生财务风险危及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恶

12、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未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企业账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的;(六)违反风险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还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第十七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

13、、金额及影响。第十八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1%以下,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1%(含)以上2%

14、以下,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或资产损失不足1000万元,但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2%以上(含),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第二十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与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定报告;(三)企业内部涉及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

15、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四)可认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其他证据或证明材料;(五)相关经营投资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经中介机构评估或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上述所列情形形成的相关材料综合研判认定。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16、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17、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

18、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六)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应及时做出决策而消极推诿、拖延不做决策的;(七)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瞒报、谎报国有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企业主

19、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 子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者连续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未尽责履职应当承担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第二十八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20、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还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停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21、三年10%-5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降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二)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

22、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三)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

23、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第三十条 责任人受到降职处理的

24、,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连续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二)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三)瞒报、谎报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

25、失的;(四)干预、抵制、阻碍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六)伪造、销毁、隐匿证据,包庇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有意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失等级,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应进行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一)及时采取合法合规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二)主动自查自纠或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

26、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层级以内,视情节给予较重的处理。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层级以内,视情节给予较轻的处理。第三十五条 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挽回资产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情况对扣减的薪酬予以减免。有关责任人被扣减薪酬后从本企业离职、退休(退养),若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协调工作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

27、究工作。第三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关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通过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及专项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及资产损失线索;(四)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较大、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连续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的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责任追究工作;(五)负责管

28、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六)受理企业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七)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八)其他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处理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三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责;(二)组织部门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有

29、关责任人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三)财政部门在国有企业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等处置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尽报告职责;(四)审计部门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尽报告职责。第四十条 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二)落实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决策前置程序的要求;(三)负责所属企业一般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的除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负责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30、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交办的其他工作;(四)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五)受理子企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六)建立企业党组织、审计、法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动协同、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七)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八)通过资产损失预警及资产定期检查机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和清查资产损失,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四十一条 已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按照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企业监事会、监察、审计、财务、法律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报告者,发现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问题在已尽报告、提醒义务前提下,可视情况免于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 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发现和受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收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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