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1 ,大小:21.94KB ,
资源ID:5882868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88286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珠海市排水条例修正.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珠海市排水条例修正.docx

1、珠海市排水条例修正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7月29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排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管养第四章排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2、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农田水利排灌除外。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济功能区应当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提高本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与协调本行政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排水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第六条市排

3、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排水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排污许可,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参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排水主管部门经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依法确定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八条鼓励与支持排水先进

4、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节约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雨水以及污泥的综合利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的排水专业规划由各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排水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排水设施,并同步投入使

5、用。第十二条排水规划与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以及建设、运行、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排水设施的规划遵循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排水设施的建设实行厂网配套、管网优先、适度超前、兼顾景观的原则。第十三条排水设施土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排水规划。现有的排水设施用地和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及排水设施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雨水、污水合流排放。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暂无法进行改造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

6、流,污水纳入污水管道或者进行预处理。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物应按照有利于雨污分流的原则对配套排水设施进行设计与施工。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等排水设施应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排水设施。第十七条污泥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污水、污泥集中处理设施。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纳入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第十九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排水设施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及排水设施改造或者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第二十条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分别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

8、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污分流建设;(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第二十二条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后,其自建排水设施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管道接驳的连接管及相关附属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

9、水设施的管道接驳,由建设单位建设。第三章运营与管养第二十四条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负责;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其管委会负责。横街小巷、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及其他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并监督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户的管网接驳行为。第二十六条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排水设施

10、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规定期限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实施前款作业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排水设施缺损、滑塌等事故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到投诉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依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暂停排水,不得强行排放。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尽快完

11、成抢修、维护作业;作业完成后,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恢复排水。第三十条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的,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第三十三条排水户发生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和造成危害,并及时报告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排水设

12、施抢修维护时,市政、电力、通讯、交通、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三十四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建立健全排水设施安全生产、维护管养、运营报告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受理公众投诉,公布检查和投诉处理情况。第三十五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服从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做好防洪排涝工作。第三十六条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定期报送统计资料、建立相关信息档案,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排水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第四章排水管理第三十七条排水户应当

13、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十八条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入排水设施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管理。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并可以将相关数据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水户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第三十九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第四十条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应当符

14、合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二)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四)已按规定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五)排放的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户,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六)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符合条件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污

15、水排放应当符合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第四十二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应设置排水控制装置,为监测提供采样、检测流量的条件:(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

16、射性物质的污水;(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第四十四条餐饮、酒店、汽车修理、洗车、美容美发、加油站等经营单位、住宅小区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化粪池、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第四十五条公共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为:(一)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三米以内;(二)排洪渠(沟)、河道(涌沟)按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确定或者两侧五至十米以内。公共排水设施属于水利工程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

17、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重要的排水设施,应当在防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第四十六条在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外不得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原有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退让出保护用地。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修筑桥梁、道路、铺设地下管道、线缆或者破渠、穿渠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经排水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服从排水运行、安全要求。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

18、。需要临时覆盖、占用、穿越、挖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或者影响、改变其功能;(二)圈占、覆盖检查井和雨水篦;(三)未经批准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明火作业、打井、钻探、取土、开采、打桩、植树、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四)向排水管道进出口、检查井、雨水篦和排洪渠、暗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污泥、杂物等废弃物;(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施工泥浆、化学药剂残液、废油、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六)把油烟、废气排入排水设施;(七)未采取

19、消能措施,向排水管渠直接加压排水;(八)在排洪渠(沟)、河道(涌)内设障阻水、蓄水;(九)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九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以及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况外的雨水排入污水管道;(二)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或者雨污分流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和近岸水域;(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第五十条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二)外运、倾倒污泥;(三)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四)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第五十一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

20、,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排水主管部门。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和建设,优先支付公共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第五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

21、十四条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既违反排水管理,又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排水设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实时监控设备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22、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改建、移动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3、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擅自停产、减产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

24、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运营管养单位或者排水户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

25、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排水户出租、出借、转让排水许可证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征得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服从排水运行、安全要求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

27、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

2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排水户未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的,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或者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的,

29、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外运、倾倒污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30、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排水许可证的;(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三条排水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排水活动,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排水,是指使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处理、利用、排放污水、雨水的行为;(二)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排洪渠(沟)、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三)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是指排水管道、排洪渠(沟)、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运营单位;(四)排水户,是指将雨水、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