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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占有.docx

1、006占有第二部分 物权法第六讲 占有一、占有的概念()1占有的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注意四个方面: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2占有的要素。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心素。即占有的意思。3心素的认定。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

2、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

3、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例3】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问:甲在工作中用车时,汽车的占有人是谁?甲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乙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为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乙不是占有人。甲控制管理汽车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4、换言之,汽车后座上坐着的不是董事长,而是中石油。 【例4】甲有某宝石,价值不菲,交给乙鉴定,乙在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己有。乙的儿子丁(系乙惟一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古董一事毫不知情。一般而言,若无占有意思,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继承人即使缺乏占有意思,亦可成立占有。乙死亡时,丁即取得该宝石的直接占有,丁虽缺乏占有意思,不影响丁成为宝石的占有人。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古董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占有,丙的行为不构成盗

5、窃罪,应定侵占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6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一版)第116页)。4体素的认定。两个层次。首先,应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判断谁是占有人,是何占有。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

6、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抛弃占有。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2)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例如: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

7、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3)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家畜走失,可预期归

8、来,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例5】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虽酣睡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6】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7】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

9、为己有。甲对其电脑的管领控制仅一时不能行使,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占有其电脑。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8】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起飞后,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因为,旅馆房间系封闭的空间(与机场的候机厅完全不同)。这种现象称为“占有交替”。乙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注意与【例6】的区别)。 【例9】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乙尚在挑选,根据这种法

10、律关系,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10】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甲已经挑好,双方基于合意已经完成了金项链的交付,根据这一法律关系,项链虽在乙手中进行礼品包装,其占有人为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例9】和【例10】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例5】到【例10】仅仅是略表一二,旨在彰显占有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有多么重要。 (20042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

11、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答案】A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20052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答案】B A. 侵占罪 B. 盗窃 C. 诈骗罪 D. 金融凭证诈骗罪 (20062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 A. 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

12、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甲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 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 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

13、华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是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 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20072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挡开动,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 构成侵占罪既遂 C. 构成盗窃罪既遂B. 构成侵占罪未

14、遂 D. 构成盗窃罪未遂 (20082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 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 A.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 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 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20082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

15、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侵占罪 C. 构成抢夺罪 D. 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20092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BCD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侵占罪 D. 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20102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

16、窃? 【答案】ABCD A. 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 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 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 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20112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 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 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 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D. 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子里的

17、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20122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答案】A A. 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 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 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 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

18、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区分的意义: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根据物权法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

19、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

20、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 【特别提示】虽说“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应作不同处理。(1)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是占有连续。(2)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

21、续。(3)结合前面两个例子来看,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

22、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在司法考试中,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 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

23、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到。 【例3】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由于丙不是马的质权人,丙没有拍卖、变卖该马的权利。但是由于丙是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24、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马的质权人),丙享受善意保护,丙出卖该马并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假想的质权),即使因此给甲造成损失,甲也不得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只能要求丙返还现存的不当得利)。 【例4】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长期使用该马拉货,马因劳累过度死亡。和【例3】一样,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即使是真正的质权人,对质物也不享有使用的权利。丙使用该马拉货并将马累死,就超越了丙假想的占有权之范围,就此不能享受善意保护,甲有权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甲对丙也享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权利)。 【概念辨析】 【善意占有】VS【善意取得】

25、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内容,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丙还以为手机是乙买了后送给自己的呢,丙就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丙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故丙为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内容,指第三人不知该交易属于无权处分。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将该手机作为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所有的手机,构成无权处分,但丙以为乙出卖的是自己的手机,不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消灭。须注意:丙善意取得后

26、,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构成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善意占有了(为什么?)。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见【例5】);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见【例6】);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27、见【例7】)。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乙为直接占有。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例6】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乙为直接占有。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7】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乙为直接占有。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分类的用处: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

28、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8】)。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9】)。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见【例10】)。 【例8】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

29、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10】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

30、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11】)。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12】)。 【例1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再次提请注意!)。 【例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甲向丙租

31、赁的这间房屋而言: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4】甲将手机借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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