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平安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增强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中国台湾除外)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自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过程中,因过失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法律)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依法应由被
2、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委托人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欺诈、恶意串通或其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从事的保险中介业务超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以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三)被保险人
3、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所办理的业务;(四)无有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应执业证书的人员所经办的保险中介业务;(五)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承办的业务或在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执业承办的业务;(六)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七)被保险人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其进行诽谤;(八)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九)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盗窃、抢劫;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
4、索赔情况;(二)被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也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六)委托人非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法律)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七)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至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 第十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书。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
6、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其正式聘用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名单及聘用证明提交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发生变动,被保险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将人员变动的名单提供给本公司。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由国家法定部门认定。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
7、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引起索赔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副本;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与索赔有关的
8、委托合同; (五)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申请书; (六)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其它有关单证。 第十九条 发生任何本合同项下的索赔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承诺、出价、付款、约定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提供的年业务收入低于其投保前12个月业务收入总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将按比例赔偿;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其成立时间不足12个月,年业务收入总额由双方协商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保险人
9、开业已达12个月且头12个月业务收入总额已超过约定的年业务收入总额,本公司将按发生保险事故当时的约定年业务收入总额与实际已发生的头12个月业务收入总额进行比例赔偿。 第二十二条 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一次事故的赔偿数额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本公司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数额的比例赔付诉讼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得到本公司赔偿后,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已赔偿部分的保险费,可以将当年累计赔偿限额及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10、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定义:【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包
11、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原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委托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代理机构时,委托人指委托被保险人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经纪机构时,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投保人或原保险公司。【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出现的一种心理状态。【追溯
12、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平安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一、基本费率表1基本费率表一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100200300400500500累计赔偿限额(万元)5005005005005001000保险费率1.20%1.40%1.58%1.70%1.80%2.00%最低保险费(元)1200014000158001700018000200002基本费率表二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5008001000100020002000累计赔偿限额(万元)100010001000200020004000保险费率2.50%2.65%2.73%2.93%3.10%3.35%最低保险费(元)2500026500273002930031000335003基本保费营业收入保险费率4基本保费不能低于最低保险费。二、风险调整系数风险因素调整因子被保险人资本金的大小0.91.1被保险人经营地域的大小(是否在全国经营)0.91.1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比例0.91.1被保险人业务构成的复杂性0.91.1风险调整系数等于上表中四个调整因子的乘积。三、最终保费最终保费基本保费风险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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