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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精编版.docx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精编版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 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 使用和维护。 1.0.3 住 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 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 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 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 构建

2、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 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 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 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 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规范未对住宅 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 设、使用

3、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要求。 2 术语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 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 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 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 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

4、住宅单位。 2.0.5 无 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 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2.0.6 绿地 green sp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 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 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 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 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 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 gre

5、ening rate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 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2.0.11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 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

6、过该房间净高的 1/3 , 且不超过 1/2 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 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 作用 action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2.0.16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 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

7、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 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 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 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 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 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 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 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 且住宅 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 应符合无障

8、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 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3.1.13.1.12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室内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 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3.2 许可原则3.2.1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展开条文说明3.2.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

9、材料和设 备提出了要求。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展开条文说明3.2.2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 号)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当工程建设采 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时, 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 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标 2005124 号) 的规定进行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展开条文说明3.2.3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 具有相应资质

10、等级的检测、 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 以确保结构安全。 3.3 既有住宅3.3.1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 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 结论进行处理。 展开条文说明3.3.1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 50 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 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 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 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 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 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 防火、抗震的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3.3

11、.2改造、改建既有住宅时,应结合现行建筑节能、防火、 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 安全和抗震要求。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 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 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 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h 的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4.1.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第 5.0.2 条

12、制定。住宅间距不但直接影响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开发强度和住 宅室内外环境质量,更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及居民的阳光权 益等密切相关,备受大众关注,是居住用地规划与建设中的 关键性指标。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 4.1.1 )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 指标。相关研究证实,采用此基本指标是可行的。根据我国 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少数地 区(如低于北纬 25的地区)由于气候原因,与日照要求相 比更侧重于通风和视觉卫生,尚需作补充规定外,大多数地 区只要满足本标准要求,其他如通风等要求基本能达到。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

13、其 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故规定老年人住宅 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 的标准。执行本条规定时不附带任 何条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系指在 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且仅适 用于新建住宅本身。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定降 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 1h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4.1.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第 8.0.5 条制定。为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保障过往行人和车辆的 安全(不碰头

14、、不被上部坠落物砸伤等) ,并利于工程管线 的铺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宽度大于 9m 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 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 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展开条文说明4.1.3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第 10.0.2 条制定。管线综合规划是住宅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管线综 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解决诸管 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地之间的矛盾,统筹安排好各 自的空间,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

15、的设计、施工及管理 提供良好条件。如果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或受重压,不 但使管线本身受到破坏,也将对住宅建筑的安全(如地基基 础)和居住生活质量(如供水、供电)造成极不利的影响。 为此,应处理好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管线之间的 合理关系。 4.2 公共服务设施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 9 类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4.2.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第 6.0.1 条制定。居住用地配套公建是构成和提高住宅外部环境质量的重要 组成部分。本条

16、将原条文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分列为“文化设 施”和“体育设施”目,的是体现“开展大众体育,增强人民体质” 的政策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相关体育设施的迫 切需求。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 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展开条文说明4.2.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第 6.0.2 条制定。对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置规模提出了“必须与人口规模相对 应”的要求;考虑到入住者的生活需求,提出了配套公建“应 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要求。同时,考虑到配套公建 项目类别多样,主管和建设单位各异,

17、要求同时投入使用有 一定难度,为此,提出“应与住宅同期交付”的要求。配套公 建项目与设置方式应结合周边相关的城市设施统筹考虑。 4.3 道路交通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展开条文说明4.3.1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第 8.0.1 条中规定,小区道路应适于消防车、 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即要求做到适于机动 车通行,但通行范围不够明确。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改变及居住 密度增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但 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事例, 对急救、消防及运输等造成不便, 降低了

18、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损害了居住者的权益。为 此,提出“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的要求。执行本条规定时,为保障居民出入安全,应在住宅 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以利于各类车辆的临时停放 且不影响居民出入。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 ;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 应小于 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 120m 时,应在尽端设置不 小于12mX 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4.3.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19、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第 8 章的相关规定制定。为保证各类车辆的顺利通行,规定了双车道和宅前路路面 宽度,对尽端式道路、内外道路衔接和抗震设防地区道路设 置提出了相应要求。因居住用地内道路往往也是工程管线埋 设的通道,为此,道路设置还应满足管线埋设的要求。当宅 前路有兼顾大货车、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时,路面两边还应设 置相应宽度的路肩。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 1:20,坡宽应大于 1.2m 。3 通行轮椅车的

20、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 展开条文说明4.3.3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的相关规定制定。无障碍通路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体弱者的安全通行极 其重要,是住宅功能的外部延伸,故住宅外部无障碍通路应 贯通。无障碍坡道、人行道及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应满足相应 要求。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 车场地或停车库。4.3.4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第 8.0.6 条制定,增加了自行车停车 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自行车是常用的交通工具, 具有轻便、灵活和经济的特点, 且数量庞大。为

21、此,本条提出居住用地应配置居民自行车停 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执行本条时,尚应根据各城镇的经 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和居住用地的档次,合理确 定机动车停车泊位、自行车停车位及其停车方式。 4.4 室外 环境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0。 展开条文说明4.4.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第 7.0.1 条制定。绿地率既是保证居住用地生态环境的主要指标,也是控制 建筑密度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本条对新区的绿地率提出 了要求。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 1m2/人。 展开条文说明4.4.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

22、B 50180-93 (2002 年版)第 7.0.5 条制定。居住用地中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以人均面积表示。本条规 定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 年版)中的小区级要求基本对应。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 2m 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 2m 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 0.5m 展开条文说明4.4.3我国水资源总体贫乏,且分布不均衡,人均水资源占 有量仅列世界第 88 位。目前,全国年缺水量约 400 亿立方 米,用水形势相当严峻。为贯彻节水政策,杜绝不切实际地 大量使用自来水作为人工景观水体补充水的不良行

23、为,本条 提出了“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的规定。常 见的人工景观水体有人造水景的湖、小溪、瀑布及喷泉等, 但属体育活动设施的游泳池不在此列。为保障游人特别是儿童的安全,本条对无护栏的水体提出 了相关要求。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4.4.4噪声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质量,是目前备受各方 关注的问题之一。对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应采取防噪措施, 包括加强住宅窗户和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在住宅外部集中 设置防噪装置等。 4.5 竖向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 坡度不应小于 0.2。4.5.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24、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第 9.0.4 条制定。居住用地的排水系统如果规划不当,会造成地面积水,既 污染环境,又使居民出行困难,还有可能造成地下室渗漏, 并危及建筑地基基础的安全。为保证排水畅通,本条对地面 排水坡度做出了规定。地面水的排水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的相关规定。 4.5.2 住宅 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 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 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 1.5m 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 0.5 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 设施;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 0.5;3 高度大于 2m

25、 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 3m ,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4.5.2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99 第 5.0.3 条、第 9.0.3 条制定。本条提出了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的相应控制指标,以确保建 设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人、车以及防护工程自身的安全。5 建筑 5.1 套内空间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 本空间。 展开条文说明5.1.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 年版)第 3.1.1 条制定。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 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四个

26、基本空间。具体 表现为独立门户,套型界限分明,不允许共用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及卫生间。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 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展开条文说明5.1.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 年版)第 3.3.3 条制定。要求厨房应设置相应的设施 或预留位置,合理布置厨房空间。对厨房设施的要求各有侧 重,如对案台、炉灶侧重于位置和尺寸,对洗涤池侧重于与 给排水系统的连接,对排油烟机侧重于位置和通风口。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 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展开条文

27、说明5.1.3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 年版)第 3.4.3 条制定,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 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 造的要求。在近年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开发单位常常要求 设计者进行局部平面调整,此时如果忽视本规定,常会引起 住户的不满和投诉。本条要求进一步严格区别套内外的界限。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 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展开条文说明5.1.4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 年版)第 3.4.1 条、第 3.4.2 条制定

28、。要求卫生间应 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设置设施或预留位置时,应保 证其位置和尺寸准确,并与给排水系统可靠连接。为了保证 家庭饮食卫生,要求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直接开在厨房 内。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 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 距不应大于 0.11m 。5.1.5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 年版)第 3.7.2 条、第 3.7.3 条及第 3.9.1 条制定, 集中表

29、述对窗台、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 坠落事故。我国近期因设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 年版) 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保证净高0.90m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 0.90m ,距离楼(地)面 0.45m 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 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 可不受此限。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 高而增高。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由于封闭阳台不改变人体重心

30、稳定和心理要求,故封闭阳台 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 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 0.11m 时,才能防止儿童钻出。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局 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 面积的 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 其 1/2 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展开条文说明5.1.6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 年版)第 3.6.2 条、第 3.6.3 条制定。本条对住宅室内净高、局部净高提出要求,以满足居

31、住活 动的空间需求。根据普通住宅层高为 2.80m 的要求,不管采 用何种楼板结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 2.40m 的要求容易达到。对住宅装修吊顶时,不应忽视此净高要求。 局部净高是指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 面距离等。一间房间中低于 2.40m 的局部净高的使用面积不 应大于该房间使用面积的 1/3。 居住者在坡屋顶下活动的心理需求比在一般平屋顶下低。利 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 起居室(厅)时,若净高低于 2.10m 的使用面积超过该房间使用面积的 1/2 ,将造成居住者活动 困难。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5.1.7本条根据国家标

32、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 年版)第 3.7.5 条制定。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其 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我国新建住宅中因上部 阳台排水不当对下部住户造成干扰的事例时有发生,为此, 要求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局部净 高不应低于 2.00m 。 展开条文说明5.2.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 年版)第 4.1.4 条、第 4.2.2 条制定。走廊和公共部 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将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 疏散安全。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和局部 净高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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