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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案.docx

1、代表法修正案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 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 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 )提出意见,也 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 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 2010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 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将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 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 按时出席本级人民

3、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 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 作;(三) 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 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 务的能力;(五) 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 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 尽责;(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三、 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 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 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4、四、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 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 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五、 将第七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 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有 关资料,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六、 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发表意 见,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守议事程序。”七、

5、 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依法提 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 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 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八、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 选提出意见。”九、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代

6、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 的具体意见。”十一、在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 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代表参加视察、 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

7、,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 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 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织的执法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 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 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

8、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十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 小组,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 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 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 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 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有关机关根据本条规定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许可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在 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

9、决定许可,报 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专款专用。”二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 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

10、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 职学习,帮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必要的法律 知识和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县级 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 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 务提供服务保障。”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有关机关、组 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11、批评和意见的 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二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代 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 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 督。”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严格 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 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 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 第三款:“代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12、,原选区选民或者 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项,作 为第七项:“(七)丧失行为能力的”。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并对条 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一、代表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工作情况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的重要法律。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18年来,对保障代 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 作用,总体上是适应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需要的。 各级人大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执行代 表职务,参加行

13、使国家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 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 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够到位,将其视为一种政治荣誉,没有充 分认识代表的神圣责任和历史使命,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有 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够准确,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履职。同时,在一些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依法 履职缺乏必要的条件,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方面存在一些 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 以规范和明确。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 进一步发

14、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 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代表法为基 础,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 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进行了有 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 因此, 有必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将若干意见的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代表法进行 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从去年底开始,法制工作委员 会即会同办公厅等有关方面着手研究代表法的修改,主要做 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整理研究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代 表法的议案、建议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二是,向

15、各省(区、 市)人大常委会发函,征求对修改代表法的意见,并对反馈 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研究。三是,今年 5月至7月,法工委和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局(室)、中组部等方面共同组成调 研组,到安徽、四川、甘肃、黑龙江 4个省进行调研,先后召开12个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对修改 代表法的意见。四是,7月下旬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 省(区、市)座谈会,听取对代表法修改思路和方案的意见、 建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代表法 修正案草案。二、代表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这次修改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党的十

16、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 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 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要深入总结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各地好的做法, 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统筹兼顾, 着力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 的生机和活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认真贯彻、体 现若干意见的精神。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 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将若干意见的精神体现到代 表法中。二是全面总结各地代表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近 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很重视代表工作,将其作为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基础工作,结合本地实际,

17、创造性地进行了 不少有益探索。修改中注意将这些好的经验与做法上升为法 律。三是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各方面对修改代表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少,对此分类予以处理。认识一致、条件成 熟,需要由法律加以规范的,通过修改予以补充完善;属于 贯彻实施和工作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改进相关工作 或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解决;认识尚不一致的,可以暂 不作规定,继续深入研究。三、代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代表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明确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 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 的监督。1.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些地方反映,代

18、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 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建议集中明 确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建议增加两条。建议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第二,依 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第三,提出对各方面 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 第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第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 职务的各项保障;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修正案草 案第一条)建议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模范地遵守宪 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19、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 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 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 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第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 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第四,加强履职 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第五,与 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 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同时,为充分体现我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的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

20、关系,建议增加规定: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2.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第一,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 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修 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二,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 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修正案草案第

21、五条)第三,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应当围绕 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守议事程序。(修正案草案 第六条)第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 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修正 案草案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五,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 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第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 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 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修正 案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3.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

22、职的保障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增加以下规定:第一,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 履行职责。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修正案草案第二 十一条)第二,加强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县级以 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帮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 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 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 执

23、行职务。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 身自由的措施,现行规定要报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按照什 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大会或常委会闭会期 间,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建议由主任会议许可。据此,建 议对该问题作出明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 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 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 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 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 人大常委会

24、会议确认。 (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第四,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有关机 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 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研究办理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 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 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大会议。(修正案草案第二 十四条)第五,加强代表履职的组织服务和物质保障。建议进一 步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专款专用。同时,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 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

25、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 人工作室,建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 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 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第二 十三条)4.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监督一些地方提出,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但代表法对监督代表的规定还过于原则,不便 于实际操作,建议进一步明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增 加以下规定:第一,把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 分。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 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 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 定。对此建议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 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 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 益。(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 予以罢免。(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修正案 草案第二十八条)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作 了一些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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